企业返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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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甲方与乙方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良工工业区《入园协议》,协议约定了乙方入驻良工工业园区的条件、程序及享受优惠政策等事宜,现乙方已经注册完毕,为了加快园区建设,规范园区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同意上述《入园协议》效力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良工工业园区入驻手续时,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为乙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地税等相关登记手续。

二、乙方入驻良工工业园经营期间,每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以上的,甲方给予乙方税收返还奖励,具体返还比例为:营业税为18%;企业所得税为7 %;增值税为: 4.5%。如果乙方缴税金额达不到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甲方将不给予企业

税收返还政策,并有权要求企业限期将注册地址迁出良工工业园区。甲方在企业工商年检时将不再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缴纳的税款金额以纳税缴款书为准,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缴税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核对。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退税损失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乙方税收返还奖励于每季度次月实施,以房山区财政局核算金额为准。

五、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遇国家、市、区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税收返还奖励标准需要调整时,甲方即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做相应调整。

六、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果出现任何违法行为,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限期将注册地址迁出良工工业园区。

七、本政策最终解释权为北京良工工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等存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时止。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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