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缴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6〕248号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含水土保持工程、林草、监测及科学试验设施等),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除外),用于当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没有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毁的,则不须缴费。
第三条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治理。
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收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是以下造成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一)梯田;(二)水土保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三)牧草:包括原生草和人工种植草;(四)治沟和治坡的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等;(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治理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在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存入同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无力自行治理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投资预算,在方案批准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则第一章总促进水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第一条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持法》《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办法》以及财政部、号)的规定,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制定本实施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第二条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第三条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第四条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第二章征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第五条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第六条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一)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二)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三)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第七条(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石灰的,瓦、采石以及烧制砖、瓷、(三)取土、挖砂、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土地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保护好我国的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法》。
根据该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也需要紧跟其后。
本文将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1.征收主体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应由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或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2.征收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首先应遵循《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于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应收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此外,还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文件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征收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对破坏水土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增减挂钩等方面的征收。
同时,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4.征收程序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征收通知、征收告知书的发放、征收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等环节,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破坏程度和补偿对象不同而不同。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标准体系,确保征收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1.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资金用途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应以补偿的目的为导向,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建设、维护、监测等方面。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的使用比例,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资金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包括建立资金使用审计制度、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等,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4.资金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广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广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和支出科目按照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啥是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呀,就好比你去公园玩,要交门票钱一样。
只不过,这个费用是为了保护咱们的水土资源。
你看哈,在咱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水土就像是大地的皮肤。
有时候,人们盖房子、修路、开工厂啥的,可能会不小心伤到这层“皮肤”。
这时候,就得交点补偿费,用来给受伤的水土“治治病”,让它们重新变得健康有活力。
我给您讲个事儿。
前阵子我去了一个小山村,那里正在搞建设,要修一条新公路。
本来是好事儿,能让交通更方便。
可施工的时候,因为没做好防护措施,好多土都被雨水冲到河里去了,河水都变浑浊啦。
后来呢,相关部门就找上门来,让他们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还要求他们赶紧采取措施,把破坏的地方给修复好。
那这水土保持补偿费到底咋征收呢?可不是随便乱来的。
一般来说,是根据您对水土造成的影响大小来定。
比如说,您要是大规模地开山挖矿,那补偿费肯定就高;要是只是小面积地搞点建设,费用相对就低一些。
而且,这征收的费用也不是收上去就放着不管啦。
那是有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的。
就像咱们家里赚钱要有个规划,这钱也得好好安排。
一部分用来搞水土保持的工程建设,比如种树种草,修梯田啥的;一部分用来做监测和监督,看看哪些地方还需要改进;还有一部分可能就用来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培训啦,让他们更专业地保护咱们的水土。
您想想,如果没有这个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那会咋样?可能就会有人乱挖乱建,也不管对水土的伤害,到最后咱们的山不绿了,水不清了,遭殃的还是咱们自己。
所以说呀,这个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重要了。
它就像是一个卫士,守护着咱们的水土资源,让咱们的家园一直美丽下去。
咱们每个人也都得有这个意识,在搞建设、谋发展的时候,多想想怎么保护好咱们的水土,可别为了一时的方便或者利益,给大自然带来伤害。
总之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咱们的长远利益着想,咱们得支持,也得从自己做起,爱护好咱们身边的每一寸土地,每一滴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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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
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
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