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之税收法定
税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税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本身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
3.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4.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5.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6.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7.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8.海关保税制度:海关对进口货物暂时不增税,保留征税权,使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给予一定关税的优惠制度。
9.税收绕让: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10.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1.税收抵免:各国政府单方面或者多方面采取措施对国际间双重征税加以免际的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
12.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义上则是通常所指的税收程序法,是调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的征收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的综合。
14.税收实制征收原则:指国家征税应该注重纳税人的实质,而不能只从形式上去审查税收的要件。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扩展资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所以,有关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否则便会形成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3、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1)对于纳税人有利的减免税的行政先例法成立时应适用该先例法;(2)征税机关已通常广泛地作出的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在相同情况下对每个特定的纳税人均应适用;(3)在税法上亦应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的法理,以进行个别救济,因而在个别情况下,诚信原则应优先适用。
税法政策法规1-税法政策法规1
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 城建税。 如果花1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 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
案例
王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服装, 生意红火,可当税务机关向其征税 时,王某以其收入是自己辛苦经营 的结果没理由将自己的辛苦钱无偿 交给别人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 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税收立法的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合
法性原则,是指征税和纳 税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 且应当依法征税和纳税。
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 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2.税法的特征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而不是习惯法。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 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是由 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 综合法律体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 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 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纳税主体
纳税人(狭) 扣缴义务人(广)
2.客体
征税对象 货币 实物 应税行为
3.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优惠权;退税请求权 陈述申辩权;控告检举权 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 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权力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第一章税法总论高频考点: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高频考点: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法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高频考点:税收收入划分收入归属具体税种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作者:谢甜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6年第3期谢甜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摘要在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如此,它更是我国现代国家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还没有真正的制定税收法定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现在税收立法工作,在这个一直在呼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完全意识到税收在执法、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真正贯彻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利用切实可用的方法来充实我国的税法。
本文就将根据我国目前税法中,税收原则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通则法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 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1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我们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税法当做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的要素,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得到确定,只能是法律出了相关的制度,在征税主体才可以做到征税、减税。
这样做最主要是起到了能够保证居民生活稳定的作用,进而可以使公民的财产不受到侵犯。
税法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 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 规定一个比率征收的税制。(体现横向公平)
单一比例税率(例所得税中采用)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5% 3%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 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20% 5% 5% 5%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 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 特征: 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4)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统一性。
税法知识点归纳
(一)税法基本原则(二)税法适用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熟悉,能力等级1)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6)融资租赁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的程序性规定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能力等级3)【例题·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BCD )。
(2009年)A.用购买的石料生产的石灰B.用动物毒素制成的生物制品C.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D.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站生产的电力【归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辨析【重要疑点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1)商业企业零售价;(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知识点归纳】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
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
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AB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例题·单选题】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C )。
A.轿车厂销售自产轿车支付的运输费用B.纺织厂外购动力支付的运输费用费用C.机械厂外购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运输D.食品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正数负数准予抵扣不准予抵扣(1+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进农产品②海关专用缴款书②运输费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新增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使用、调整等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抽离法律依据进行。
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税收法定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以下是其体现方式:
1. 税法规定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了税种、征税对象、税率、减免、征收程序等,规定了税收征收的时效、附加税费的征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税法是税收的最高法律,征税机关只能依据税法规定征税,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2. 制定和修改税法的程序规定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了议案草案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有听取质询、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来确保税法制定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3. 强制缴款原则。
税收属于行政强制性征收,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决定的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和纳税期限及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税款。
对于不按时缴纳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证了税收的征收效果。
4. 税收制度的统一原则。
我国税收立法中规定了统一国家税法,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制度统一、极限保障。
5. 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
我国税法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为基础,规定征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接受纳税人诉讼机制的制约。
这保证了纳税人权益受到法律保障,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是多样的,如税法规定原则、制定和修改税法的程序规定原则,强制缴款原则、税收制度的统一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逐渐完善,为保障税收法制建设和公平税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税法-税法原则
第一章税收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四基六适。
税收原则分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法适用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
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海关系统: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
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核税制度
第二章增值税
营改增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电信基础服务适用11%,矿产品适用7%,居民用煤炭制品13%。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问题和对策
税务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问题和对策◇ 康雯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在“税收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制度中的一个主要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其字面意思即为税收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无规定时,纳税的主体不能被要求缴纳税款。
税收法定的发展历史并没有经历一个很长的时期,萌芽于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经过之后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各国普遍认同的“税收法定原则”。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存在差异化的。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其核心内容都是为了控制和规范征税权。
就其发展进程来看,如今的税收法定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民主的形式。
在我国,税收法定的理念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有所体现,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呈现和实施。
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税收法定原则”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却没有得到重视。
经过之后这么多年社会的发展,法治理念在我国逐渐被普及,国内的学者们对税收法定原则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慢慢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学说,而不是单纯的舶来品了。
如今,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实践中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但是在实际中,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并没有获得相应的重视,并且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
二、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各学者虽然在理论方面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在实际中,我国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 法律位阶低在国际上,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是把其载入到本国的宪法中,一来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渊源;二来是突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针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五十六条中简单提到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略了对于公民纳税权利的规定。
2024版《税法》中国税制PPT课件
• 推进绿色税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税收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0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CHAPTER
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0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所得额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 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的提高等。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 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如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等。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 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征收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等。
滞纳金与罚款
税收优惠和减免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等, 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或减免。
车船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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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包括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计税依据和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的吨位或功率。税率则 根据车船的种类和吨位或功率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信息化建设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制建立和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本依据,是解决税法实施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原则性的问题的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法定原则是对税收的征纳主体双方的法律约束,既约束征税主体行使征税权力,又约束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分配给每个纳税人。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对每个纳税人平等对待,避免出现歧视或特权现象。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这意味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和征管成本,以提高税收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避税或偷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5.无差别待遇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在税法适用上,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的优惠或特别对待。
6.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税机关如未能依法征税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如果纳税人未能依法纳税或违反税法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础,也是评估和完善税法体系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基本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
税法(第四版)税法基本原理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 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 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 罚。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 部分。
(4)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 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的本质与特性 决定的。
第一,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第二,税收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 第四,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基本原理
内容提纲
第1节 税法概述
第2节 税法的分类 第3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4节 税收执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 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 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税法的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是必不可少 的。
四、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的规范作用是指税法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其实 质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税法中的体现与引申。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句话概括:“有税必先有法,无法不可征税”。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素法定,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要素确定,即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是尽量明确的,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
概括起来,前两点主要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我国《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同时在旧《立法法》第8条明确地将财政、税收基本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而在今年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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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法定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权利税收法律内容: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程序法定原则等三个基本内容。
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同时税收法定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此也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税收要素法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税收要素明确,是指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该尽量明确,尽量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征税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起源: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主要体现在议会和国王关于征税权的斗争。
1215年在斗争双方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的征税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此后1225年《大宪章》又重新颁布,其中补充了御前大议会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此次明确了批税权归议会所有。
在这之后,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相继颁布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都是关于纳税义务与公民权力的斗争,因此在英国的谚语中有“税收是代议制之母”,美国谚语中有“无代议制不纳税”。
中国现状: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一般认为是在1989年由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在中国可以说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起源比较晚的问题,而且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税收法定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甚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根本就没有体现。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的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本法。
对于中国现行宪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否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我认为该条款并不能代表中国实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首先,法律的规定要具有明确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我们从该条款中看到了对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而社会成员依法纳税和政府依法征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政府的依法征税权的约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所在。
宪法中并未对政府征税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中的规定违法了法律的明确性,这与法定主义相悖。
这是规定方式上存在的不足。
其次,该条款在宪法的章节结构中是被写进了第二章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的,因此其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非享有征税权的国家机关。
这与税收法定原则规范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意志相违背,而且在其他的章节中也没再有其他条款对政府的征税权作出约束,从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相平衡的角度来说,这会使得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公权力于私权利不平衡的国家变得更不平衡。
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纳税主体是公民,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为公民。
而在实际上的纳税主体上不仅仅有自然人,还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
实质上说我们的税收是违宪的,因为纳税主体已经远远超过了宪法中的要求。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在我国广义上的法是指各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益的决议。
而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根据其起源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法仅仅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各国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各国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法规。
在我国,据粗略的估计关于税收的行政法规大约有三十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五十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却只有三部,两部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一部程序法《征收管理法》。
而且如果我们把宪法中的第五十六条作为狭义的概念来讲,那么只能得出我们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税收的法规都是违宪的。
再次我们也看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现行的大多数法律中都是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
《立法法》中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虽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80%以上是由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以法规、条例、规定的形式颁布的,甚至有些实施细则是由更低层次的政府部门规定,行政机关成为了课税要素的规定主体。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使政府成为征税和制定税收规则的主题,而且也降低了中国税收法律的层次,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从前一时期重庆市推出征收个人房产税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似乎也有权进行税种的增加了,这不禁让我们感叹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
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一个混乱的现象,就是在中国的法律中经常出现一些模糊性的文字,税法当中有些诸如“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
另外中国的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法规不仅仅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而且在但是的中国社会,这些法规的制定也没有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意志,完全成了政府机关向纳税人敛财的工具,但是时至今日它们仍然在实行。
以上我们所叙述的主要是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现实中,有关税收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的严重不足。
从上面所叙述的各个不足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上没有贯彻或体现的。
因此,在当下及以后长远的时期内,税收立法过程中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着实际而重大的意义。
首先,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基本法制定的依据,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必须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样才能确保宪法的严密性,进而才能在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中得以实施和贯彻。
在现代国家中法律是一切公民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只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才能对社会成员产生实际上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有关税收的法律中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其次,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税收是取之于民,但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只有一部分是用之于民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当纳税人的钱没有使用得当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拒绝继续缴纳税收的,并且有权对政府提出控诉。
因此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还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甚至是选举权等。
第三,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能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回归。
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是由一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在中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中政府制定的占到了绝大多数,我们渴望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能真正代表纳税人利益的法律。
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要求关于税收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构来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维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
第四,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防止政府腐败。
我们上面也说过中国政府现在是集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权力于一身,这样必然会导致政府关于人民公仆意识的丧失。
因为没有了对权力的监督,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被用到了何处,我们无从知晓,也没办法知晓。
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求政府要严格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来征税,对于税收的使用也必须公开透明,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政府超设预算,乱花财政的现象。
第五,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增加财政税收。
因为我国的税法中存在着许多漏洞,进而许多的纳税人和组织利用这些漏洞偷税。
制定严格的税收法律还有助于减少政府的论征税现象,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
最会,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有助于依法治国国策是实施,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期望中国能早日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使中国真正成为法制化的国家,当然中国税收法定任重而道远。
参考资料:邹广《以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立法》《西部金融》2009年第l2期张宁《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化》焦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人宪的标志》《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王野《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陈璐《论税收法定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叶檀《税收法定原则的艰难回归》《中国商业评论杂志》2007年02月07日晏庆盛《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及早推行》证券时报网2011年09月01日《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税收法定原则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