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本周说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教学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
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对象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 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精神疾 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符合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有无诉讼能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 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
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 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 有无诉讼能力。
重庆医科大学本周说法(第二期)
主持人:陈蕾
嘉宾:管理学院医事 法学在读专家陈保莲
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 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 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 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 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 确定。
鉴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从 约定的鉴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 作。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 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人
第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进行 。
(二)在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 任职;
(三)医德高尚,遵纪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 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案件材料不充分时,要求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 定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三)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家属以及有关证人了 解情况; (四)根据案情和被鉴定人病情的需要,要求鉴定委 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 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 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 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 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 者综合医院精神 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 取 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鉴定人的条件及审批部门
被申请单位
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 2、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 3、审判阶段:法院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财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 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鉴定内容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 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
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 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 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工作;
(二)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能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精神 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说明;
(三)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解答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七)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出庭作证; (八)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 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 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申请人
eg: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法庭、辩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法代、诉代】、受害人及其法代
鉴定人资格
第十三条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
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 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 院或者综合 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对象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 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精神疾 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符合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有无诉讼能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 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
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 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 有无诉讼能力。
重庆医科大学本周说法(第二期)
主持人:陈蕾
嘉宾:管理学院医事 法学在读专家陈保莲
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 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 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 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 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 确定。
鉴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从 约定的鉴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 作。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 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人
第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进行 。
(二)在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 任职;
(三)医德高尚,遵纪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 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案件材料不充分时,要求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 定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三)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家属以及有关证人了 解情况; (四)根据案情和被鉴定人病情的需要,要求鉴定委 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 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 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 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 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 者综合医院精神 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 取 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鉴定人的条件及审批部门
被申请单位
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 2、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 3、审判阶段:法院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财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 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鉴定内容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 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
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 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 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工作;
(二)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能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精神 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说明;
(三)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解答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七)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出庭作证; (八)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 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 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申请人
eg: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法庭、辩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法代、诉代】、受害人及其法代
鉴定人资格
第十三条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
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 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 院或者综合 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