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财建〔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省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6月10日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发展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适应国家和省交通财权事权改革的新形势,用好水运建设资金,促进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国家和省级规划政府投资的内河骨干航道建设以及养护大中修、沿海航道建设、陆岛码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执行期为三年,到期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第三条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遵循“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排资金补助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浙财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8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浙财建[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6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6日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浙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财资产〔2023〕9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公路用地;2.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农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浙交[2009]9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5.05【实施日期】2009.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各市人民政府:为切实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制度《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是我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制度基础。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加强宣传、准确领会并认真贯彻,重点把握好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养护责任主体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措和落实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
相关部门配合联动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
浙江省政府部分调整机构一览表
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承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等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卫生厅管理。
省文物局
将省文物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文化厅管理。
其它
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由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组建省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继续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挂省民防局牌子。不再保留省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部分调整机构一览表
(排序不分先后)
调整机构
整合部门
主要职能
负责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张鸿铭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乡镇企业局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乡镇企业局。
省建设厅
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张苗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挂靠省人事厅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浙委[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委[2011]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举办了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是我省迄今为止持续时间最长、任务最艰巨、投入力量最多的综合性安保工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上海世博安保协调小组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工作,协调配合,圆满完成了我省世博安保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提供了重要保障,并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浙江省信访局等13个单位“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省委宣传部等166个单位“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叶明等799名同志“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对省委办公厅等25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扎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附:1.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5日附1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名单一、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突出贡献单位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武警浙江省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嘉兴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平湖市人民政府二、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公安处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信访局杭州市交通局共青团杭州市委员会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邮政局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省府路派出所富阳市公安局临安市公安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中共鄞州区委政法委慈溪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中共余姚市委政法委奉化市公安局宁海县公安局象山县公安局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宁波海事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信访局温州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乐清市公安局瑞安市公安局平阳县公安局温州市长运集团公司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温州南站中共湖州市委政法委湖州市信访局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国家安全局湖州市交通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州市电力局湖州市旅游局湖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武警湖州市支队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嘉兴市公安局嘉兴市交通局嘉兴市信访局嘉兴海事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交通局嘉善经济开发区(惠民街道)平湖市公安局平湖市交通局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海盐县公安局中共海宁市委政法委海宁市公安局桐乡市公安局嘉兴市国家安全局桐乡分局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武警嘉兴市支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嘉兴边防检查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嘉兴支队绍兴市人民政府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信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国家安全局绍兴市交通局绍兴市旅游委员会绍兴市邮政局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绍兴县公安局新昌县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绍兴站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兰溪市人民政府磐安县人民政府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信访局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华市旅游局东阳市公安局义乌市公安局XXX市公安局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信访局衢州市教育局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山大队江山市公安局廿八都省际卡点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衢州支队窑上卡点大队武警衢州市支队一中队舟山市公安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舟山市港航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海事局舟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岱山县公安局嵊泗县公安局舟山海事局定海海事处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岱山县交通局普陀海上卡点保卫组嵊泗县洋山镇人民政府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信访局台州市交通局台州市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临海市公安局玉环县公安局天台县公安局仙居县公安局三门县公安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龙泉市人民政府丽水市信访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邮政局丽水市卫生局青田县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缙云县公安局云和县公安局三、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表扬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温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衢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浙江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体育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石化华东分公司嘉兴管理处附2全省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先进个人名单杭州市叶明中共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来虹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孙明建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维稳处副处长江建伟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维稳处科员陈立军杭州市信访局副局长沈水国杭州市信访局主任科员杨昌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第九处副处长李双杭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处长祝云翔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三科科长李连明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四大队大队长冯方琦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许寅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赵向军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教导员黄吉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周建康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九堡客运站派出所主任科员杨力加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两难整治办”副科长汤笑野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陈丽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二大队大队长徐治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重保科科长张鸿斌杭州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钟芳源杭州市民宗局宗教处处长朱水泉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沈晓峰共青团杭州市委干事傅朝晖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处副处长徐建洪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安保部副主任谭宇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陶永枫杭州市城管执法局副调研员王瑛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耿传盛武警杭州市支队参谋长王红杭州边防检查站站长姜念东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副大队长郑鹏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通信员陈致宇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副院长翁家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办公室副主任蒋晓伟中共杭州市上城区委法制科副科长诸雷荣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副局长陈冬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赵雍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副局长周增跃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费敏儿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常委、西湖区公安分局局长李顺根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曹云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贾勤敏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许建达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孙伟忠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翁建昌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文根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常务副局长袁建保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吴士毅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副局长汪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潘尔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闻潮派出所副所长陈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杨军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综治办主任李迪华富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正富阳市春江街道党工委书记汪晓明中共桐庐县桐君街道纪工委书记卢智桐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李磊中共临安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程炳贵中共临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朝光建德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吴元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何宇福淳安县信访局局长童丰平淳安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宁波市陆志孟中共宁波市委副秘书长段道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副处长杨劲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处长徐步财中共宁波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处处长张素华宁波市信访局副局长申屠新良宁波市国家安全局主任科员张茂新宁波市财政局后勤管理处副处长洪漪宁波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副调研员李谦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徐益平宁波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姚志伟宁波市公安局情报(反恐)处副科长严望军宁波市公安局信通(科技)处调研员王帅宁波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陈永宁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任科员巴克吉宁波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民警张志鸿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副大队长于江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作训处副处长蔡健宁波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大队长梁江宁波军分区参谋长蒋和法宁波市教育局高校办主任刘平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建飞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吴胜武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局长汪月娥宁波市交通局副局长钟敏鸣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孙敏钊宁波市公运集团副总经理徐德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朱敏惠宁波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调研员陈和平宁波海事局宁海海事处副处长李锋宁波镇海海事处监管科副科长张敬民宁波镇海海事处副大队长金瑞福武警宁波市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王卫东宁波市公安边防支队政治处主任张旭东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秘书科科长芦继峰宁波港公安局副局长赵丽建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段长邓申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安检护卫部旅检一科启航班组安检员毕东华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副书记孙岳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陈强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常委、江东公安分局局长张杰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国富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副局长叶赟宁波市江北区信访局综合科科长顾东久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治安大队经文保中队长朱振甫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常委、北仑公安分局局长魏建根宁波市北仑区信访局局长王国定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政法委书记柴福根宁波市鄞州区信访局局长陈天和中共慈溪市观海卫镇委副书记卢焕江慈溪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秦伟强慈溪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励健中共余姚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华淼忠中共余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张祖海奉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夏晨光奉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颐长安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所长赵伟江宁海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稽征所副所长曾伟标象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徐惠芳象山县驻沪办主任周春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张闽大榭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薛星光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副局长温州市叶寒冰中共温州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钱继华温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反邪教处)处长邹奕奕温州市公安局情报信息处二科科长刘云宗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民警邵富军温州市交通局主任科员张金熊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陈靓秋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网管中心主任陈建国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温州市公安局世博安保办副主任) 吴力绚温州市信访局副局长林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危处处长李一朝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张志宏温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钱仁德温州海事局副局长毛一峰温州海事局监管处处长吴海峰温州海事局洞头海事处监管科副科长陈秉辉温州市旅游局副局长陈培挺温州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叶伟琼中共温州市委维稳办副主任谢建华温州市邮政局视察室副主任吴兴荣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周琳温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清江边防所干事冯立冬浙江金温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温州站安检员吕庆祥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温州南站党委书记谢成龙温州市鹿城区信访局局长张维凯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办事处主任柳更生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丁建勇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礼义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新桥派出所副所长陈永平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赵爱宏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进光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维稳办副主任孔繁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党工委书记陈献光瑞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尹寿华中共瑞安市飞云镇委副书记翁颖捷瑞安市公安局基础管理大队民警赵佰乐乐清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叶传柏乐清市交通局运安科副科长吴建春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副科长李成良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谢黎明永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建松永嘉县信访局副局长虞维禹中共苍南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吴招鹏苍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冯玉强苍南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捍宁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陈伟平阳县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郑江枫平阳县交通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季知章文成县公安局副局长施彩微文成县信访局局长何克颂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陶华星泰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石耀辉洞头县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湖州市吴水霖中共湖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喻运鑫中共湖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谦中共湖州市委宣传部干部董建荣湖州市信访局副局长章新泉湖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陆明清湖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徐斌湖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杨秀良湖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政委李惠国湖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蒋隆勇湖州市国家安全局办公室副主任吴松湖州市司法局社区工作指导处处长胡巍湖州市交通局运输安全处处长邱吉湖州市交通局客运站书记兼副站长赵敏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长李满喜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副处长张峰湖州市经济委员会调研员钱树春湖州市贸粮局副局长郭建根湖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颜亮湖州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金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干部李向东武警湖州市支队支队长罗国建中共德清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志伟中共德清县委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戴掌明德清县港航管理处乾元站副站长史良德清县武康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科员严建锋德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础中队长周新民中共长兴县委政法委干部纪永干长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黄根平长兴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钱新天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副科长张国庆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万尧平中共安吉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邹云安吉县交通局副局长周济时安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樊锡宏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所长王秀华安吉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姚卫国湖州市吴兴区农林发展局办公室主任费承忠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治安大队内保中队长谢新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织中警务区警长张松法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副主任费斌中共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沈新发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琪虎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副局长范建芳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赵晖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徐红星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易太源湖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康山派出所民警王再跃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治办主任王波湖州市度假区管委会维稳办干部沈燕萍湖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仁皇山派出所主任科员嘉兴市鲁俊中共嘉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梁群中共嘉兴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汪政旭中共嘉兴市委副秘书长马雪腾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曹雪根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主任方月萍中共嘉兴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宣教处处长徐勇嘉兴市财政局政教处处长张瑶嘉兴市国家安全局副主任科员曾挺健嘉兴市电力局局长潘祖宏嘉兴市公安局警务教育处处长宋良军嘉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方勇嘉兴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主任齐鲁平嘉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方建良嘉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颜曙翀嘉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科长林春良嘉兴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大队长韩琦嘉兴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王路新嘉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XXX泉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长夏尧江嘉兴市公安局水警支队支队长沈根生嘉兴市公安局后勤处处长吴祖云嘉兴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金琴龙嘉兴市旅游局局长许兵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坚共青团嘉兴市委副书记华永强嘉兴海关主任科员王文兵武警嘉兴市支队副政委张文坚武警嘉兴市支队海盐县中队副中队长段业明嘉兴边防检查站站长季昊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嘉善大队副大队长林贤条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大队参谋李建国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总经理顾国强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沈煜威嘉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南湖晚报》副总编沈育霞嘉兴广电集团记者张良中国电信嘉兴分公司副总经理顾跃生中国联通嘉兴分公司副总经理金月文嘉兴市第二医院保卫科科长邱永东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洁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俞海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胡旭东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徐永良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嵇建强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祖雪峰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长吕明贵嘉兴市秀洲区公路管理段副站长高海金中共嘉善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袁正平中共嘉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郭瑾嘉善县信访局局长沈恩达嘉善县财政局局长樊关根嘉善县交通局局长孟进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浙财企字[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9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行政体系和浙江省行政体系
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它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教事务。
(接洽两国政府首脑的重要活动;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对国际冲突进行斡旋、调解;保护本国侨民)国防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务和国防建设事业。
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经济作出宏观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做好一些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
(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统筹管理教育部门教育经费;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和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进行评估)科技部: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工业信息化部: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
公安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安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安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浙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安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安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安全应急装备发展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应用推广带动产业培育,激发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活力和潜力;坚持特色突出、集群发展,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和优势企业,推动产业专业化、智能化、品牌化、系列化发展;坚持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开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服务,加快安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到2025年,全省安全应急产业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500亿元,安全应急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数量达2200家,省级新产品立项100项以上,培育省级安全应急产品试验基地5个、省级安全应急产业基地5个、国家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单位)3个以上。
到2027年,全省安全应急产业规模稳步提升,供给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培育形成一批专业性强、知名度高的安全应急企业和品牌。
二、重点领域(一)安全防护类。
围绕个体和重要设施安全,提高防护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安全材料方面,重点发展防火阻燃、隔热、防水、防腐蚀、抗辐射等材料。
在个体防护方面,重点发展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特殊工种保护、医用安全防护、家用应急防护、触电防护等产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浙政办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册或参保人员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浙交〔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18〕165号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8月24日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全面完成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对象是有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县(市、区)。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三年行动计划的2018年至2020年。
第四条考核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县自查、市核查和省抽查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第五条各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市、县(市、区)两级三年行动计划,将任务分年度落实到项目。
各县(市、区)编制具体年度工作目标,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由省、市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达,作为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根据数据能核实、绩效能反映、评价可操作的要求,着眼于县域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共设置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和运营好6大类25项具体指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浙财建字[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7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交通规费资金的拨付使用,根据省政府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交通规费资金的拨付使用,进一步明确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是指省级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省交通厅根据各市、县(市)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筹措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年度交通规费资金征收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省、市、县(市)各项目的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应严格按照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含行政性收费),及时将省级交通规费资金下达到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并按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确保交通行业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省政府直属机构五、部门管理机构(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浙江省教育厅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5)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6)浙江省公安厅7)浙江省监察厅8)浙江省民政厅9)浙江省司法厅10)浙江省财政厅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16)浙江省水利厅17)浙江省农业厅18)浙江省林业厅19)浙江省商务厅20)浙江省文化厅21)浙江省卫生厅22)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浙江省审计厅24)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省政府直属机构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5)浙江省新闻出版局6)浙江省体育局7)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浙江省统计局9)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10)浙江省旅游局11)浙江省粮食局12)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13)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16)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1)浙江省物价局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浙江省文物局4)浙江省监狱管理局5)浙江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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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6]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委)、经信委、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
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
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
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
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着重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制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