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一、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二、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
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二)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刑法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的法律体系,不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定义、量刑标准等概念,也提出了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的重要观点。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进行评估,旨在探讨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与刑罚的目的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惩罚与报复:刑法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与报复,可以对其实施伤害,以达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报复效果。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实施刑罚,使犯罪者蒙受与其犯罪行为相称的痛苦和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2. 预防与妨止: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达到预防和妨止犯罪的效果。
这种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惩罚犯罪者,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提高整个社会的治安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3. 教育与改造:刑法意识到刑罚的单纯惩罚效果有限,因此强调犯罪与刑罚过程中的教育与改造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并帮助其改造,使其成为一个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公民。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犯罪者的二次教育和成长。
二、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与处罚,其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1. 刑罚的威慑效果: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威慑效应是评估刑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警示,起到威慑和遏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评估威慑效果可以通过犯罪率的变化以及社会安全指标等进行分析。
2. 刑罚的预防效果:预防效果是刑罚评估的另一个关键指标。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使犯罪者蒙受惩罚,并对其可能再次犯罪的意愿进行打击。
评估预防效果可以通过犯罪复发率、再犯率以及社会治安指数等进行分析。
3. 刑罚的改造效果:刑罚作为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手段,其改造效果对个人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
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
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
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
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
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
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
”[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一、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浅析刑罚的目的
李 瑞
摘 要 :刑罚 目的,是指 国家制定 、适用 、执行刑罚的 目 的 ,也 即国家的刑 事立 法采用刑 罚作为对付犯 罪现 象的 强制措 施及其具体 适 用和执行所预期 实现 的效果。本文主要根据现有的几种 学说 来分析 我国的刑罚 目的。 关键词 :刑 罚 目的;制裁 ;预防犯 罪
类似的犯罪行 为。虽然惩罚 无辜者一般不会产生有效 的威慑力量 ,但 重 型则可能会 产生有 效的威慑 力量 。为了在社会上惩一做 百 ,法官有 时候 会做出重型判决。 … 人们 理所 当然地 不会赞 同一 个故 意惩 罚无 辜者 的
刑罚制度 ,为了消除危害 , 维护安全 ,人们努力预 防犯 罪。如果故 意惩
震慑老百姓 ,以维护其 自身的统治地位 。但是学 习中外 的历史我 们可 以 看 到,但 凡每一个封建王朝末期 ,酷刑 的数 量往 往会 达到这个 朝代建立 以来 的顶 峰。封建君主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不得 不用酷刑 来震慑 、威 慑老百姓 。而老百姓也是在这 种高压 恐怖 的统治之 下不得 不起来 反抗 。 所 以我们 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但凡改朝换代 ,统治者为了巩 固其统治 ,不 得不顺应 民意减 少酷刑。所 以在每个朝代 的鼎盛 时期 都是政 治清明 ,酷 刑较少 ,人民安居乐业 。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率先发起对酷 刑的批评 ,并提 出新的刑 罚 目的论——威 慑论。贝卡利亚指 出:“ 刑罚 的 目的既不是 要折磨 摧毁 一 个感知 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 的罪行 。 ” 刑罚 的 目的仅 仅在 于 :阻 止 罪犯重 新侵害公 民,并规 诫其 他人不 要重蹈 覆辙 。继 贝卡利 亚之后 , 德 国刑 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威吓说 。 美 国学者贝勒斯对于威慑论提 出了一下 的观点 : “ 对 通过 威慑来 达 到预 防犯罪的 目的 。有人提 出了道德 的和实证的异议 。有一 种道德 的异 议认为 ,无辜者可能受到惩罚 。如果 一系列犯罪发生后 ,检 察官拒不 提 供证 明被告是无罪的证据而使其定 罪 , 则 其他人就会受 到威 慑 。假 如大 部分人都 不知道被告是无罪的 ,他们 就会 因为害怕受到惩罚 而不敢这 就类似 于我国封建时代 的统治者为 了震 慑和巩固其统 治喜欢 的 “ 杀鸡儆猴” 或者说是 “ 杀一儆 百” 。从功 利的 观点看 ,杀一儆百也许会有效果 。但是 从道德 的观点来 看 ,为 了吓猴 而 杀鸡是毫无道理的。因为统治者毫无根 据的剥夺 了一个 人的生命权 。反 过来 ,我们 再从功 利主义的观点来说 ,杀鸡儆猴是在一 定程 度上起 到了 威慑的作用 ,但是作者认 为这种威 慑是 治标不治本 。纵 观中 国古代史 来 看 ,统治者们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杀鸡儆猴 的事件 屡见不鲜 ,我 们不 能否认杀杀鸡儆猴的功效 ,但是 杀鸡儆猴 不会使人们真 正的去服从 和遵 守律法。相反 ,人们会因为恐惧 而变得 服从 , 但这种恐 惧积蓄到一 定的 程度 ,就会爆发出来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 的 “ 揭竿而起 ” 。再者 ,给无 辜者定罪 ,只会造成越 来越多 的冤 假错 案 ,这是 法治 的退 步 而不是 进 步 。最后 ,由于威慑刑的观点可能会演变成重刑主义 和重刑政策 ,不仅 对重罪处 以重罚而且对轻罪也处以重罚 ,这样一 来就会 严重损害人 们对 刑法的可预测性与期待可能性。 在1 7 9 7 年 出版的 《 法的形而上 学原理 》一 书 中,德 国哲学家 康德 提出 了以 “ 正义” 为核 心理念的刑罚 目的报复论 。 “ 公共 的正 义可以作 为它 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 。根据 这个原则 ,在公平 的天平上 ,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 ,换句话说 ,任何 个人对人 民当 中的某个个 别人所 作 的恶行 ,可 以看 做是 他对 自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样说 ,如果你诽谤别人 ,你就诽谤 了 自已;如果你 投 了别人 的东西 ,你就是偷了你 自己的东西 ;如果你打 了别 人 ,你就是 打 了你 自己;如果你 杀 了别人 ;你 就 是杀 了你 自己。这 就是 报复 的权 利。 ” 康德认 为在 犯 罪与 刑罚 问题上 ,正义 原则 要求 惩罚 与 犯罪 的平 等 。这种平等 的具体体现就是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 对于报复刑 的观点 ,笔者 认为有其 可取之处 ,但还是 有不 足之处 。 首先 ,报复刑观点认为 ,为 了报复罪犯 的恶行而施行刑罚是 出于正义 的 要求 。针对这一观 点,笔者认为 ,康德所说的公共的正义 是什么 ,什么 才算是公共 的正义 ?如果将道德理解为正义 ,本质上是没 有错的 。那 么 是应 当坚 持具体 的道德还是应 当坚持道德原则 呢?而所谓 的道德原则就 是哲 学家建 立起来 的哲学体 系。按照一般来看是应 当坚持 道德原则 ,然 而有学者 提出质 疑 ,不 同的哲学家对 于社会道德 的理解不 同 ,所构建 出 来的道德原则也就 不尽 相同。立 法者在 制定法律时应 当坚 持哪种道德 原 则来 制定 法律 ,哪种道德原则是正确 的?这会让立法者在 制定法律 时左 右为难。其次 ,有批评 者提出 ,刑罚本 身也是 一种恶 ,如果 出于报 复而 施加刑罚就是正义的话 ,这无异于说 两种罪恶相加等 于正义 ,或刑 罚加 罪恶等于正义。从实际角度出发 , 对 大义灭 亲、为名 除害 、见义 勇为等 诸如此类的行为施加刑罚是出于正义的要求 么?诚 然我们要承认从 法律 上来讲以上的行为确实是一种恶行 , 但 是对他们施加 刑罚就 是正义么?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根据天生犯 罪人的判断提 出 ,刑罚 的作用 不是 对 已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报复 ,而是进行社会防卫 ,是前 瞻性 地 、预�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法 治 研 究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李 希 慧
摘 要 : 文 厘 清 了刑 罚 目的 与刑 罚 的属 性 , 罚 I的 与 刑 罚 的 功 能 , 罚 的 目的 与刑 罚 的 本 质 等 范 本 刑 g l 刑
畴 的 关 系; 示 了刑 罚 目的 的 内容 即特 殊预 防 与 一般 预 防 ; 释 了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立 法 的 关 系; 揭 阐 围
绕 着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提 出 了现行 刑 法存 在 的 缺 陷 并提 出 了 完善 的 建议 : 就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司 法 还
的 关 系进 行 了 阐 述 。
关 键 词 : 罚 目的 特 殊预 防 一 般 预 防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刑
刑罚 的 目的问 题 是 刑 法 理论 中 的一 个 基 本 问题 . 刑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 , 指 国家 制 定 、 用目的 . 即 国 家 的 刑 事立 法采 用 刑 罚 作 为 对 付 犯 也 罪 现 象 的强 制 措 施 及 其 具 体 适 用 和 执 行 所 预 期 实 现 的
效果 ①
罚 制 度 、 罚 执 行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法 分 则 关 于 各 种 具 刑 刑 体 犯 罪 的 法定 刑 的 规 定 . 身 都 有 威 慑 作 用 . 而 具 有 本 从
目的 而 后有 长 远 目的 . 没 有 论 及 直 接 目的 的 情 况 下 就 在
对社会 上不 同的人可能产生 的积极作用不 同 . 可将 刑罚
的 功能 分 为对 犯 罪 人 的 功 能 、 犯 罪 被 害人 的 功 能 以 及 对
一
也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是 指 人 民法 院代 表 国家 对 刑
刑法-刑罚_真题-无答案
刑法-刑罚(总分46,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罚的目的是:A. 惩罚犯罪B. 减少和消灭犯罪C. 特殊预防D. 一般预防2. 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B.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C. 特殊预防的途径之一是对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犯罪的能力D. 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3. 一般预防的途径是:A. 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犯罪B. 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宣告了犯罪的非正义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性,有利于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发生C. 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不再重新犯罪D. 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生命,使其不能再次犯罪4.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 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主刑B. 对犯罪人只能处一种附加刑C.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D. 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5. 对刑罚方法,从剥夺的权益方面划分可分为:A. 自由刑B. 财产刑C. 生命刑、身体刑D. 资格刑6. 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管制是限制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是最轻的一种主刑;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B. 死刑是生命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是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C.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终生D. 死缓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种类7.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 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是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的必要条件B. 对犯罪分子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一般就不判处刑罚C. 赔偿经济损失是一种附加刑D. 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先支付罚金刑8.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9.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差别是:A.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用假释B. 在适用对象上,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和需要短期关押的罪犯C. 在执行上,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通常在监狱执行D. 在待遇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无此待遇10. 关于有期徒刑的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B.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劳动的义务C.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D.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
得清楚 ,而要想解决这 一难 题就必需 寻找一个 参照系统 ,在 此 系统 内部将研究 对象与其 他同类事物进行具体 比较 ,找 出 研究对象 的特 质和定位 ,才能明确研究对象存在的 目的和意 义。另外 , 刑 罚制 度关 乎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 ,与一个 国家的社 会发展状况紧密相联。因此 ,其标准 的选择离不开 个 国家的实际 ,也只有了解到实际 中缺乏什么 ,理论研究 才能找到自己需要完善的方向,才能够为实践提供有力的指 导 ,继而形成 理论 与实 际的 良 性互动 。
【 摘 要】 在我国,刑罚 目的研究多将寻找刑罚的合理性依据作为其追求,并将该合理性作为确定刑罚目的内容的唯一 标准。 文章认 为应该 多维度地研 究刑 罚 目的 ,重新选择研 究标准 ,从具体 的制度层 面来研 究刑罚 目的,明确刑罚作 为一项法
律制度 的本质特征 和具体地位 ,关注刑 罚制度在 实际运行 中所展 现 出的本质特性 ,进 而认 为刑罚的 目的就是 惩罚犯 罪人 和规
猩 猩相 比较 ,就会很容易得 出人类 的特征 。在我国 ,刑法规
如何 选择研究 标准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研究 标准是一个极 为重要 的问题 。笔者认 为 ,目的论具有 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 性 ,仅采取概念分 析和逻辑 演绎 的方 法 ,很难 能够将其研究
范体系由刑罚制度与犯罪制度构成 。那 么基于 以上 的研究思 路 ,本 文接下来就会重点论述刑罚制 度与犯罪制度相 比有哪
范刑罚权。
【 关键词 】 刑罚制度 ; 目 的 ;惩提 出
在 我国刑法学 界 ,对于刑罚 目的研究 可谓是多不 胜数 , 成果颇丰。而且各种观点之间争论得 比较激烈 ,呈现 出 “ 公
个是 责任 承担方式体系 ,另一个是刑法规 范体 系或者叫刑 法制度 。刑 罚本 身就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那 么选择 “ 责任 承担方式 ”作为参照体系难道不是更合适 ?可是 ,责任承担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刑法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罚,构建了一个相对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社会公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并对刑法的实施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社会秩序。
刑法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惩罚,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和刑罚机构的设立,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这样的刑罚体系既能保护社会秩序,又能使犯罪分子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
2. 预防犯罪: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可以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惩罚与教育:刑法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刑罚旨在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通过刑事处罚的过程,引导他们改正错误,走上正轨。
二、社会公正刑罚的效果社会公正刑罚的效果是指刑罚实施后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合理、公正的刑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效果:1. 威慑效果:社会公正刑罚能够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使他们在面临诱惑时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违法犯罪。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扩散,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 司法公正效果:社会公正刑罚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对所有犯罪分子给予一致的量刑和惩罚,不应因个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刑法有效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 教育改造效果:社会公正刑罚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旨在让他们在服刑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刑罚也是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是否应该废除刑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刑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刑罚。
首先,废除刑罚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罪犯在服刑期间往往会受到歧视和排斥,这种情况会导致罪犯在出狱后很难融入社会,从而增加再犯率。
废除刑罚可以让罪犯有更多的机会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减少再犯率,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率。
其次,废除刑罚可以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偏见。
在现实生活中,罪犯往往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这种情况会导致罪犯心理上的不平衡,进而增加再犯率。
废除刑罚可以让社会更加包容,给予罪犯更多的机会和帮助,从而减少罪犯再犯的可能性。
最后,废除刑罚可以节约社会资源。
目前,社会对于监狱和刑罚系统的投入非常巨大,而且随着罪犯数量的增加,社会对于刑罚系统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
废除刑罚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使这些资源更好地用于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宽恕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它是智慧和勇气的体现。
”这句话告诉我们,宽恕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废除刑罚也是对罪犯的一种宽恕和包容。
经典案例,挪威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而且挪威的再犯率非常低。
这说明废除刑罚可以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刑罚。
首先,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如果废除刑罚,那么犯罪分子就没有了对错误行为的惩罚,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律的失效。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相应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果废除刑罚,那么犯罪分子将失去对于法律的敬畏和对于犯罪行为的恐惧,这将导致犯罪行为的增加,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安全。
最后,刑罚可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赔偿。
废除刑罚将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害者将无法得到公正的赔偿,这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经说过,“正义是一切美德的最高形式。
”这句话告诉我们,刑罚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正义惩罚,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0 前言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
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
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
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在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
我们可以说,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
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
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
古 代 刑 罚 的 目的
自古至今 ,刑、 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 良策 , “ 德” 所以刑法和刑罚 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 也就必然成 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 刑罚 目的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 也是整个 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 缩 。 观 中 国古 代 , 家 与 法 家 作 为 对 中 国 古代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最 为 重 纵 儒 大 影 响 的思 想 流 派 , 无疑 为刑 罚 目的 的制 度 化 提供 了丰 富 的思 想 基 础 和理 论 根 基 。 家 崇 尚 德 主刑 辅 , 儒 因而 道 义 报 应 作 为 刑 罚 目的 的 主 要 部分成为这一思想 的当然 结论: 法家提 倡重刑威慑 , 进而突出强调刑 罚 的 一 般 预 防 目的 也 就 成 为 这一 思想 的 必然 结 果 。儒 家 思 想 与 法 家 思 想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争 锋 相 峙 正 是道 义报 应 与一 般 预 防 两 目的 此 消 彼
下几点:
( ) 一 惩罚 说
刑罚 目的在《 刑罚沦》 的概念是指 国家制定刑 罚、 中 适用刑 罚和执 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这是一个 古老 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 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 看, 无论是刑 罚体系 的建立 , 还是刑罚方法 的具体运用, 都有形无形地受着 刑罚目的制约 。 罚目的并不是一个 刑 僵化的、 固的概念, 不同历史时期, 凝 在 从不 同 角度 , 以不 同理 论 为 根
据 , 着 若 干 含 义 迥 异 的 刑 罚 日的 沧 。 有 笔者 通过 自己 的理 解 简 单 谈 一 下 古 今 中外 的 刑 罚 目的 。
一
认 为刑罚 目的在于 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 自由与权利。 使他们感
到 压 力 和 痛苦 , 而 防止 犯 罪 的发 生 。 从
简述刑法目的的内容
刑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实施刑法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
一般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
具体来说,刑法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惩罚犯罪:通过刑罚的制裁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遏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通过刑法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侵害。
保卫国家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刑法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之,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等方面,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安全和稳定。
刑法 刑罚目的种类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 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务。
(七)剥夺政治权利
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核准 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根据本修正案第4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由此可见,本修正案将《刑法》第50条的“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幅度予 以限制,从而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间。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犯罪行为:
(l)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 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处境。
(一)管制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 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刑的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六)罚金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 的一种。
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 刑(对单位)。
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 用。剥夺政治权利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论我国刑罚的目的论文摘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
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
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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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
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
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
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
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
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l、惩罚说。
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预防说。
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4、双重预防说。
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由于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刑法学者历来重视这一问题的探索。
我国刑法学界当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惩罚说。
认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力受到剥夺,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发生。
2)改造说。
认为我们对犯罪判处刑罚,既不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也不是将惩罚作为目的,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种手段,达到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作人目的。
3)预防说。
认为刑罚固然具有惩罚属性,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使其受到痛苦并不是我们目的,而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个体实施,目的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它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残害等野蛮的惩罚与威慑来实现的,但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教育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产生,其所持观点是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矫正和改造他们,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近代以来,以教育刑和改善刑为基础的特殊预防是主流,以前的以严刑酷法为基础的特殊预防,旨在消灭犯罪人人身的理念各国统治者逐步抛弃。
代表人物有李斯特、菲利等,如菲利主张针对不同的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此来达到更好的特殊预防目的,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防卫措施。
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手段为主,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2)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警戒作用,阻止他们犯罪,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吓,借助于刑罚的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种威慑阻吓的效应。
刑罚自其产生一始,就是恐怖的象征,即使在当代教育刑勃兴,刑罚的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但其与生俱来的惩罚性,仍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巨大的影响。
以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为代表,贝卡里亚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应当使人们认识到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有罪必有刑罚,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如果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他同时指出,刑罚的及时性问题,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而避免去实施犯罪。
而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更为著名,他认为,人类都具有求乐避苦的本性,犯罪也是犯罪人在求乐避苦的本性支配下实施的,因此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就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使人们知道实行犯罪后所受的惩罚与痛苦,要大于他实施犯罪所得到的快乐,这样就能够在心理上强制个人抑制自己求乐避苦本能冲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后来,关于刑罚目的研究,提出了:一是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决定的,同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应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来教育改造他们,二是惩罚改造说,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为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的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三是双重预防目的说,认为我国刑罚目的分为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四是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认为刑罚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即最大限度的预防犯罪,五是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六是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七是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教育鼓舞公民遵守法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间接目的是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一时期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上述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阐述的,都有其真理的一面,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
所以在这里,我觉的不适宜用正确与否来界定,而只能说哪一种更加合理。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国学术界一直提倡的方针,这也有利的促进了理论的前进,只要我国在刑事法典中未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目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会继续下去,就像我国刑法的目的一样,已经为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所以就不会出现关于这一问题的大量的争论。
上述几种观点是对以往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完善,占主导地位的还是预防论,结合教育和改造的手段。
我国刑罚目的不仅是多方面的,而目的与目的之间还有一定的层次性,是层层推进的关系,运用层次论来描述刑罚目的,使得这一体系更加科学化和严密化。
关于刑罚目的,二元论基本观点是刑罚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通过惩治犯罪来满足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义原则;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法律秩序,预防体现刑罚目的的效率原则,报应和预防虽然在蕴含上有所不同③,但从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之处,报应强调刑罚正义性,反对为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而违反刑罚正义性,但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的情况下,可以兼容预防的思想,反之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其次,他又指出报应与预防如何统一问题,主张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正义的,超出报应限度的预防尽管具有功利性但缺乏正义性,而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两者又应该有不同的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