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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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鲁政办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设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规章;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省委企业工委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鲁政办字[2014]139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
员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省政府重要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省长担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专职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常任委员,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遴选的部分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0个单位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

青 岛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青 岛 市 工 业 和 信 息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司 法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青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号 6 1

精神 ,
参照 省政 府 机 构简 称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对 市 政 府 机 构 规 范 化 简 称 进 行 了 修 订 和 明 确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注 意 准 确 使 用 。


市 政 府 机 构规 范 化 简 称
一 、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青 岛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青 岛 市 教 育 局
青 府 报 年 期 岛 市 人 民 政 公
( 201 9
第 3、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 关 于 印 发 市政 府机 构 规范 化 简 称 的 通 知
年 月 ( 2 0 1 9

2 2 日 )
政 青
办 号 字 〔 2 0 1 9 〕 2
2 7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岛 市 商 务 局 青 岛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青 岛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青 岛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青 岛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审 计 局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青 岛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体 育 局 青 岛 市 统 计 局 青 岛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室 青 岛 市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信 访 局 青 岛 市 大 数 据 发 展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局 青 岛 市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局 二 、 在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加 挂 牌 子 的 机 构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新 旧 动 能 转 换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办公 室 青 岛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青 岛 市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青 岛 市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青 岛 市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青 岛 市 文 物 局 青 岛 市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青 岛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电 子 政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鲁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新一届省政府工作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六、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省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省长出省(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省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现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表》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表┏━━━━━━━━━━━━━━━━━━━━━━━━━━━━━━━━━━━━━━━━━━━━━━┓┃姜大明省长┃┣━━━┳━━━━━━━━━━━━━━━━━━━━━━━━━━━━━━━━━━━━━━━━━━┫┃┃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左右;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实现恢复性增长;城镇┃┃指┃新增就业1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标┃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7%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

┃┣━━━╋━━━━━━━━━━━━━━━━━━━━━━━━━━━━━━━━━━━━━━━━━━┫┃┃1.对全面完成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总责。

全面贯彻党的十┃┃工┃┃┃┃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要求,继续贯彻积极的财政政┃┃任┃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力求在转方式、调结构┃┃┃上有新突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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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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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xx-07-0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3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6月26日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争取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24•【字号】•【施行日期】1988.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5月24日)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七年二月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各地的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端正思想作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公文处理,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准确确定文件密级,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政府办公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增加的职责。

1.将省监察厅协调指导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2.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和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组织推进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电子监察。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电;负责承办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文来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其他综合性文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鲁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鲁政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4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编〔2014〕10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省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血站设置审批与血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与单采血浆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下放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5.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的行政审批职责。

2.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我省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文化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管理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职责划入省文物局。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职责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文化部下放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对外文化交流。

2.加强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文化艺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文化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0日省机械等5个工业协会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厅字〔2015〕27号)要求,做好省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建材5个工业协会(以下简称5个工业协会)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改革要求,积极稳妥解决5个工业协会历史遗留问题,厘清行政机关与5个工业协会的职能边界,推进5个工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社分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实现工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通过精简规范机构设置,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增强服务能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机构简称,避免交流和公文往来时出现机构简称不一致的现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21号)精神,参照国务院、省政府机构简称,现将修订后的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准确使用。

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青岛市监察局市监察局青岛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青岛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青岛市水利局市水利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林业局市林业局青岛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青岛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青岛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外办青岛市体育局市体育局青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青岛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资委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侨办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市政府口岸办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青岛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市经合办青岛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青岛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二、部门管理机构青岛市盐务局市盐务局青岛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局三、派出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京办青岛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沪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高新区管委四、市直事业单位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青岛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市史志办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青岛仲裁办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青岛市社会科学院(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社科院(市社科联)青岛广播电视大学青岛电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职业学院青岛市技师学院市技师学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省垂直管理机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税港区管委七、市政府办公厅管理部门青岛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电政办八、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金融协调办公室市金融办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青岛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市会展办青岛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私办二○一○年二月四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曲 阜 市 明 故 城 历 史 文 化街 区
泰安 市 红 门 路
蓬莱 市 戚继 光 故 里 历 史 文 化街 区 蓬 莱 市 西 关历 史 文化街 区 蓬 莱市 万 寿 历 史文化街 区 潍 坊市潍城 区 十赞园历史 文化街 区 潍 坊 市坊 子 区 坊子坊 茨 小镇 历 史


倍庙

通天
街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威海 市 环 翠 区 刘 公 岛 西 摩 尔 商业
以 听证
听 证委 员 会履 行下 列 职责


会 的 形 式公 开 听 取信 访 当 事人 陈 述 和 质 证


对 下 级人 民 政 府

本 级人 民 政

辩论



通 过评议


合 议等 方 式


查 明事
府有 关 部 门 听 证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和 检
分清 责 任

明 确 依据


法律 工作 者

有关专 家 学 者担 任
维持 听证秩序


对违 反 听 证 纪
听证 员 由 听 证机 关从 听证 员 库 中

山 东 省 信 访 事项 复 查 复核 办 法 》 等 法 规

听证 和 复 查 复 核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听证
规章
结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本办 法


委员会




常 工 作 由 本 级 人 民 政府 信

第二 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鲁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2〕24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省政府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员办”)具体承办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时予以提醒、劝告或提出督察建议和督察意见,避免因违反城乡规划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2000年12月22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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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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