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管理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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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 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所新增耕地的60%可用于折抵 折抵建 折抵 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 谁受益谁负责的 谁受益谁负责 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 同承担。
5.1.3.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 确定给单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或集体所有 确定 或个人使用 使用。 使用 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 出让、 出让 划拨、 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 的使用权。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 承包 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 承包、转让、继承 承包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单位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其土地承包经 年 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承包给本集团经济组 本集团经济组 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 以上成员或2/3 织之外 以上成员或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村民代表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5.1.3.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土地管理法》规定: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 单位和个人 县级 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家机 证书 中央国家机 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 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 农民 非农业建设 县级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分别由森林法、 森林法、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 森林法 草原法、渔业法规定。 草原法、渔业法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 5.2.2 土地规划制度 5.2.3 耕地保护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
5.2.1.1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
“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5.2.1.2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土地统计制度 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同级部门 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 定期发布 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统计资料。
4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 监督检查 法 律制裁的活动。 律制裁 监察内容: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 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 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及其他行为。
土地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5.1.1.2 土地管理法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 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 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
集体土地 所有权
乡(Baidu Nhomakorabea)农民 集体所有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5.1.2.3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 登记发证 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登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 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 记造册 集体土地所有权 权。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 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 国家所有。 国家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 征用集体所有土 征用 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给予补偿。 依法给予补偿
严禁毁损、 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 非农业建设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 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复垦;不能复垦或者复垦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 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已经办理非农业建设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 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 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 设的,应当按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 闲置费;两年未使用的, 闲置费 无偿收回用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 地单位的使用权,交由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1.2 土地所有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5.1.2 土地所有权
5.1.2.1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城市市区土地
国 家 土 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 的土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2.3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
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 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 长期不得占用(一级 长期不得占用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 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 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全国 全国基 全国 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省、地、县——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农业行 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 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 上一级 区规划进行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核定——上一级政府 上一级政府 批准乡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 批准乡级 划进行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 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乡
2 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土 土 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 现状和土地的条件 条件进行调查,并应根据土 地的权属 现状 条件 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 土地 等级。 等级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 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地利现状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土地利用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3 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 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 地
开垦荒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适宜开垦荒地(符合规划、生态环 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境 ),能够开发为农业用地,应当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滩600公顷以下 ——省级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 公顷以下的 公顷以下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600公顷以上 公顷以上的——国务院审批。 政府 公顷以上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但使 长期使用 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不得超过50年 不得超过 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 坏森林、草原开垦荒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2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国 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多少,垦多少” “占多少,垦多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后 合法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据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耕地计划,“占多 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 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政府应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 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 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 应当按照省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五章 土地管理法 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制度 5.1.1 土地与土地管理法 5.1.2 土地所有权 5.1.3 土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制度
5.1.1土地及土地管理法 土地及土地管理法
5.1.1.1 土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 所。具有固定性、不可替代 固定性、 固定性 性和有限性的特征。 性和有限性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 建筑物、 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构筑物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 事设施用地等。
国家 土地 所有 权的 行使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 土地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 权还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1.2.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 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可分为村民集体所 农民集体 村民集体所 农民集体所有。 有和乡(镇)农民集体 乡 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 全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乡(镇)或村 村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改并管 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 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 占有、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 收益和处分 依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 村民委员会经营、 转让、抵押和租赁 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 非法转让为乡( 非法转让为乡 管理 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5.1.3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5.1.3.1 概念
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 占有、 占有 使用、 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 围内进行处分 离出来的一项权利。 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 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 利用、 利用 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进行动态 动态监测。 信息系统 动态
5.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 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状况及实 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 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一定期限内 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 管制的依 管制 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 国家、 国家 乡五级, 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 编制。期限一般为15年。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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