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管理法制度
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施工管理,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整治施工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三)质量控制、安全施工;(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土地整治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土地整治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制度;(二)审核土地整治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三)监督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实施;(四)协调解决土地整治施工中的重大问题;(五)对土地整治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和考核。
第六条设立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整治施工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土地整治施工项目实施方案;(三)负责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四)监督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五)组织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验收和考核;(六)处理土地整治施工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施工准备第八条土地整治施工前,项目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土地整治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土地整治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施工场地平整、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二)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三)施工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四)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五)施工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土地整治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7【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1条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第2条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5条土地管理体制·第6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第7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条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第9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第11条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第19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第20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第22条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第2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25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第26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27条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第28条评定土地等级·第29条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第30条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条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第32条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第33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耕地质量保护·第36条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第37条闲置、荒芜耕地·第38条未利用土地开发·第39条开垦未利用土地·第40条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第41条土地整理·第42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条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第44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45条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第46条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第47条征用土地补偿·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费使用·第50条被征地农民安置·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第5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第53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第54条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第55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第57条临时用地·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第60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第64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第65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8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第69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第71条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第72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条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第74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第75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第78条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第八章附则·第85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第86条本法生效日期。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0年修正)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7.04.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0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矿山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七章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三)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五)对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第五条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储备方式、储备周期、资金筹措及使用、土地供应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和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的支出,包括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储备以及供应环节的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土地储备收益;(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土地管理法全文
03
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
土地规划与管理
土地规划
• 土地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行为 • 土地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等
土地管理
•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利用、 管理的行为 •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信 息系统管理等
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 土地管理法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 土地管理法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 土地管理法保护了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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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转 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 土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
•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搬迁安置补助费等 • 土地补偿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05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
土地管理法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 土地管理法将不断完善,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科学化 水平,保障民主参与 • 土地管理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管理法的信息化、智能化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的智能化 水平,提高土地管理效率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土地资 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则第三条国家实行保护、整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通过实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田保护制度,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田水利设施的畅通,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国家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国有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出租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第四章农村土地制度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和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延期合同,并可以转包、出租。
第十四条农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对于产权确权的宅基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上市交易等。
第五章城市土地制度第十七条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地块复垦和立体化开发。
第十八条城市基本农田和城市生态绿地,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确认。
第七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实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土地利用计划程序,并以公共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对被征收的土地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等设施,依法给予征收补偿;被征收的土地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充分保障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土地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设立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设立合适的土地管理监督机构。
第五章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村镇建房征用土地条例》 《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特征: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办法土地使用证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土地征用审批权限 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7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第5章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
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教学目的
• 了解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制度的发 展概况;
• 熟悉土地征用与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与原则; • 掌握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土地征用的补偿
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的方式; • 重点掌握土地征用与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补偿和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页,编是其他项目的建设, 首先解决土地使用权 问题。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 是土地使用者在获得 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 经常遇到的问题,也 是房地产管理立法必 须解决的问题。
??????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 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分支机构在土地使用、管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环节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
(二)合理利用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分支机构在土地使用权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土地使用权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第四条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土地市场供需状况。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变更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三)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法定原因终止。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审批手续。
(三)签订变更合同。
(四)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八条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其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抵押物合法、有效。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签订抵押合同。
(二)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及其他大型线型工程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使用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公平合理、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等。
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设想,同时也重视土地使用的社会公益性。
公平合理的原则则强调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统一规划原则要求对土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避免无序扩张和浪费,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依法管理的原则则是在土地管理中,依法进行,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出让、土地收回、土地承包和土地征收等。
土地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划拨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回是政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使用者手中收回。
土地承包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划给农村居民以承包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
土地征收则是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土地进行征收,以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三、土地使用制度的存在问题尽管土地使用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经济发展,过度追求GDP增长,忽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受损,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再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交易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最后,土地的保护和环境问题也需要加强,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进土地使用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避免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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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国 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多少,垦多少” “占多少,垦多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后 合法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据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耕地计划,“占多 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 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政府应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 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 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 应当按照省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整治 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所新增耕地的60%可用于折抵 折抵建 折抵 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 谁受益谁负责的 谁受益谁负责 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 同承担。
3 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 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 地
开垦荒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适宜开垦荒地(符合规划、生态环 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境 ),能够开发为农业用地,应当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滩600公顷以下 ——省级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 公顷以下的 公顷以下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600公顷以上 公顷以上的——国务院审批。 政府 公顷以上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但使 长期使用 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不得超过50年 不得超过 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 坏森林、草原开垦荒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进行动态 动态监测。 信息系统 动态
5.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 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状况及实 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 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一定期限内 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 管制的依 管制 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 国家、 国家 乡五级, 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 编制。期限一般为15年。 编制
5.1.2 土地所有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5.1.2 土地所有权
5.1.2.1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城市市区土地
国 家 土 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 的土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2.3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
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 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 长期不得占用(一级 长期不得占用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 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 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国家 土地 所有 权的 行使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 土地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 权还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1.2.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 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可分为村民集体所 农民集体 村民集体所 农民集体所有。 有和乡(镇)农民集体 乡 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 全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乡(镇)或村 村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改并管 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 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 占有、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 收益和处分 依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 村民委员会经营、 转让、抵押和租赁 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 非法转让为乡( 非法转让为乡 管理 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3土地统计制度 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同级部门 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 定期发布 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统计资料。
4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 监督检查 法 律制裁的活动。 律制裁 监察内容: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 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 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及其他行为。
严禁毁损、 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 非农业建设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 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复垦;不能复垦或者复垦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 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已经办理非农业建设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 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 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 设的,应当按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 闲置费;两年未使用的, 闲置费 无偿收回用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 地单位的使用权,交由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1.3.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 确定给单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或集体所有 确定 或个人使用 使用。 使用 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 出让、 出让 划拨、 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 的使用权。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 承包 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 承包、转让、继承 承包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单位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其土地承包经 年 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承包给本集团经济组 本集团经济组 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 以上成员或2/3 织之外 以上成员或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村民代表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5.1.3.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土地管理法》规定: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 单位和个人 县级 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家机 证书 中央国家机 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 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 农民 非农业建设 县级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分别由森林法、 森林法、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 森林法 草原法、渔业法规定。 草原法、渔业法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
土地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5.1.1.2 土地管理法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 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 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
2 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土 土 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 现状和土地的条件 条件进行调查,并应根据土 地的权属 现状 条件 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 土地 等级。 等级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 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地利现状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土地利用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全国 全国基 全国 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省、地、县——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农业行 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 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 上一级 区规划进行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核定——上一级政府 上一级政府 批准乡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 批准乡级 划进行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 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乡
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 5.2.2 土地规划制度 5.2.3 耕地保护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