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实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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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单位与合同不符,应为HKD,而不是USD。
4、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而不是见票30天。
5、付款人为开证人不妥,应为开证行。
6、信用证号码前后不符,应为97-34985,而不是34985。
7、发票要求标出FOB、运费和保费不妥,应删除标出保费和运费的要求。
8、合同为FOB,提单不应标“FREIGHT PREPAID”,应为“FREIGHT COLLECT”。
6、商品数量与合同不符,应为1800DOZS,而不是180DOZS
7、信用证商品单价与合同不符,应为USD8.10,而不是USD 5.10。
8、投保加成与合同不符,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而不是120%。
9、交单时间太紧,应把6天改为15天。
10、不保兑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改为保兑。
11、没有信用证适用的惯例。SUBJECT TO “UCP500”。
14、FOB卖方不必投保,应删除提供保险单的条款。
15、交单时间太紧,应把6天改为15天或21天。
16、开证日有错,应为1ST MARCH,1997,而不是1ST MAY,1998。
17、信用证中的合同号码与合同不符,应为AB44001,而不是AB97/44001。
2.信用证在加拿大到期(FOR NEGOTIATION IN APPLICANT COUNTRY),易产生逾期,且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改在国内到期(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 COUNTRY)。
3.加减保率为30%( FOR 13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高于合同规定的10%,应改为(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6.目的港与合同不符。应为多伦多而(TORONTO)不是温哥华(VANCOUVER)。
7.合同明确规定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但信用证中禁止。
信用证号
0011LC123756
合同号
NEO2001026
审证结果
1.信用证上并没有将合同上要求的“提单日期之后,15天之内交单”显示在信用证上。效期太短,不符合同规定的“有效至装运日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装运日是4月30日,而信用证有效期到5月5日,并且在这5天内根本来不及议付。虽然最迟装运期是4月30日,但并不表示非要在4月30日发货,可以安排提前出运,这样可以避免来不及议付的问题。建议将信用证效期改到5月15日。
12、合同上”TIME OF SHIPMENT”为”WITH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而信用证上开证日期为7月22日后的30天,即8月21日,但信用证上为8月30日。
13、合同上信用证效期为开船后15天之内,但信用证效期应为最迟装运期后15天。
用证号
97-34985
2.合同规定由买方保险“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而信用证中有关议付单据部分,却要求我方提供保险单据的条款“+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 AND...”,应当要求删除该项条款。
3.附加条款中的“PAYMENT UNDER THE GOODS WERE APPROVED BY SAUDI GOVERNMENT LAB (货物经沙特官方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属软条款,不能接受,应当要求删除该项条款。
合同号
AB44001
审证结果
1、信用证的性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该为“irrevocable”。
2、受益人与合同不符,应为GUANGDONG FOREIG FORE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ORATION,而不是GUANGDONG FOREIGN TRADE IMP.AND EXP.CO.
信用证号
372623
合同号
205001
审证结果
1.信用证到期地点在海外的一般不宜接受,建议改为受益人所在地。
2.由于此批货物数量较多,建议允许分批交货。
3.附加条款中提到“开证行将在收到全套无误的单据后付款”,付款时间不明确,应确定具体时间。
4.信用证金额为21,383.93美元,且有10%的增减幅度,所以虽然合同金额为22509.40美元,仍可以接受。
信用证号
LTR0505457
合同号
03TG28711
审证结果
1、议付地在国外不妥,应改为国内南京。
2、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而NOT ALLOWED。
4、合同号码错误应为03TG28711,而不是03TGA28711
5、投保险别与合同不符,应为F.P.A,而不是ALL RISKS AND WAR RISKS。
信用证号
01/0501-FCT
合同号
SHDS03027
审证结果
1.信用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金额错误(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EENONLY),低于合同金额(USD46980),应为USD46980(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而不是USD46918。
9、商品型号与合同不符,应为KF-23GW,而不是KR-23GW。
10、分批运输规定与合同不符,应为ALLOWED,而不是PROHIBITED。
11、到期日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应为5月15日,而不是4月15日。
12、议付地在国外不妥,应改为国内广州。
13、唛头与合同不符,应为A.B.C. /DUBAI/ NOSI-1000 / MADE IN CHINA,而不是A.B.C / DUABI / NOSI-100 / MADE IN CHINA。
4.合同要求投保的为“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而信用证投保的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适用的条款有误,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投保。
5.证明装运货物数量与合同有出入,证中规定DS1151 544SETS、DS5120 245SETS,而合同中为DS1151542SETS、DS5120 254SETS。
4、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而不是见票30天。
5、付款人为开证人不妥,应为开证行。
6、信用证号码前后不符,应为97-34985,而不是34985。
7、发票要求标出FOB、运费和保费不妥,应删除标出保费和运费的要求。
8、合同为FOB,提单不应标“FREIGHT PREPAID”,应为“FREIGHT COLLECT”。
6、商品数量与合同不符,应为1800DOZS,而不是180DOZS
7、信用证商品单价与合同不符,应为USD8.10,而不是USD 5.10。
8、投保加成与合同不符,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而不是120%。
9、交单时间太紧,应把6天改为15天。
10、不保兑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改为保兑。
11、没有信用证适用的惯例。SUBJECT TO “UCP500”。
14、FOB卖方不必投保,应删除提供保险单的条款。
15、交单时间太紧,应把6天改为15天或21天。
16、开证日有错,应为1ST MARCH,1997,而不是1ST MAY,1998。
17、信用证中的合同号码与合同不符,应为AB44001,而不是AB97/44001。
2.信用证在加拿大到期(FOR NEGOTIATION IN APPLICANT COUNTRY),易产生逾期,且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改在国内到期(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 COUNTRY)。
3.加减保率为30%( FOR 13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高于合同规定的10%,应改为(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6.目的港与合同不符。应为多伦多而(TORONTO)不是温哥华(VANCOUVER)。
7.合同明确规定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但信用证中禁止。
信用证号
0011LC123756
合同号
NEO2001026
审证结果
1.信用证上并没有将合同上要求的“提单日期之后,15天之内交单”显示在信用证上。效期太短,不符合同规定的“有效至装运日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装运日是4月30日,而信用证有效期到5月5日,并且在这5天内根本来不及议付。虽然最迟装运期是4月30日,但并不表示非要在4月30日发货,可以安排提前出运,这样可以避免来不及议付的问题。建议将信用证效期改到5月15日。
12、合同上”TIME OF SHIPMENT”为”WITH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而信用证上开证日期为7月22日后的30天,即8月21日,但信用证上为8月30日。
13、合同上信用证效期为开船后15天之内,但信用证效期应为最迟装运期后15天。
用证号
97-34985
2.合同规定由买方保险“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而信用证中有关议付单据部分,却要求我方提供保险单据的条款“+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 AND...”,应当要求删除该项条款。
3.附加条款中的“PAYMENT UNDER THE GOODS WERE APPROVED BY SAUDI GOVERNMENT LAB (货物经沙特官方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属软条款,不能接受,应当要求删除该项条款。
合同号
AB44001
审证结果
1、信用证的性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该为“irrevocable”。
2、受益人与合同不符,应为GUANGDONG FOREIG FORE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ORATION,而不是GUANGDONG FOREIGN TRADE IMP.AND EXP.CO.
信用证号
372623
合同号
205001
审证结果
1.信用证到期地点在海外的一般不宜接受,建议改为受益人所在地。
2.由于此批货物数量较多,建议允许分批交货。
3.附加条款中提到“开证行将在收到全套无误的单据后付款”,付款时间不明确,应确定具体时间。
4.信用证金额为21,383.93美元,且有10%的增减幅度,所以虽然合同金额为22509.40美元,仍可以接受。
信用证号
LTR0505457
合同号
03TG28711
审证结果
1、议付地在国外不妥,应改为国内南京。
2、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而NOT ALLOWED。
4、合同号码错误应为03TG28711,而不是03TGA28711
5、投保险别与合同不符,应为F.P.A,而不是ALL RISKS AND WAR RISKS。
信用证号
01/0501-FCT
合同号
SHDS03027
审证结果
1.信用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金额错误(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EENONLY),低于合同金额(USD46980),应为USD46980(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而不是USD46918。
9、商品型号与合同不符,应为KF-23GW,而不是KR-23GW。
10、分批运输规定与合同不符,应为ALLOWED,而不是PROHIBITED。
11、到期日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应为5月15日,而不是4月15日。
12、议付地在国外不妥,应改为国内广州。
13、唛头与合同不符,应为A.B.C. /DUBAI/ NOSI-1000 / MADE IN CHINA,而不是A.B.C / DUABI / NOSI-100 / MADE IN CHINA。
4.合同要求投保的为“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而信用证投保的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适用的条款有误,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投保。
5.证明装运货物数量与合同有出入,证中规定DS1151 544SETS、DS5120 245SETS,而合同中为DS1151542SETS、DS5120 254S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