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合集下载

打砸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打砸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打砸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打砸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了“最低门槛”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

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判缓刑吗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类犯罪处罚相对较轻,而且有数额的限制。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涉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才追诉,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只要家长能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取保,到法院判缓刑是有把握的,争取判管制或者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判缓刑。

刑法363条量刑标准

刑法363条量刑标准

刑法363条量刑标准刑法363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刑法363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产品或者其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进行量刑标准的确定呢?下面将就刑法363条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等因素。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全面的认定,包括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只有在充分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的基础上,才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量刑标准的确定。

其次,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的确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格惩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量刑,对于轻微后果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不能随意进行量刑的确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不能随意进行量刑的确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不能随意进行量刑的确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不能随意进行量刑的确定。

总之,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等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确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损毁生产设施、生产资料,以及故意破坏、损坏、投毁他人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原料、产品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危害性。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线被破坏。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其生产线是公司的核心设施。

某日清晨,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被破坏,一些关键部件被损坏严重,导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

经过调查,发现是公司的一名前员工出于报复心理,故意破坏了生产线。

这一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订单的延误,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案例二,某工厂原料被投毁。

某工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塑料制品的企业,原料是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

某日,工厂的原料库发生火灾,经过调查发现是有人故意将原料库里的原料点燃,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名与工厂有矛盾的竞争对手雇佣了一些人进行破坏。

这一行为导致工厂的原料库被严重破坏,损失数百万元,也导致了工厂的生产计划受到了严重影响。

案例三,某企业的产品被破坏。

某企业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某日,企业的仓库发生了盗窃事件,经过调查发现是有人故意破坏了企业的产品,导致了产品的损坏和丢失。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些竞争对手为了打压企业的销售,故意进行了破坏。

这一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也导致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影响。

以上案例表明,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仅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以减少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发生。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新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

重新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

重新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赵璨【摘要】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而非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对于其实行行为的界定应以行为破坏经济利益为标准.因此破坏未处于使用阶段的机器设备或者与生产经营并无直接联系的财物亦可以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类型化分析“其他方法”,可以分为使用威力的方式、使用诡计的方式以及利用计算机的方式.【期刊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5)004【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实行行为;法益【作者】赵璨【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行行为的确定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法条适用起到关键作用,但对于该罪的实行行为的界定,理论界争论不休。

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犯罪的对象、手段、范围随之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如淘宝恶意好评案①、破坏性不当注册案②等事件,能否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规制?各学者看法不一。

有学者认为因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已不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而主张另增设妨害业务罪[1];亦有学者认为,现有破坏生产经营法条已不能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而主张修改法条[2]。

对此,有必要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以判断对于新型案件是否还可以做到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法益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解释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前,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3]。

通常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下文简称双重法益说)[4]。

最高法院 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法院 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年,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金额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金额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金额
近年来,非法经营罪行日益增多,给政府、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为了惩治这类犯罪,刑法规定量刑标准金额来来加以惩戒。

一般来说,犯罪的具体量刑受犯罪的情节和伤害程度的影响,但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刑法规定了标准量刑金额,其大致可概括为四种:
首先,对于损害政府或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罪,其标准量刑金额比较高。

根据相关规定,每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从500万元开始,最高可达1000万元。

对于累犯,可加重处罚量,最高可达5000万元以上。

其次,对于损害政府投资正常经营行为的非法经营罪的量刑金额,是比较高的。

根据相关规定,每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从200万元开始,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于累犯,可加重处罚量,最高可达2000万元
以上。

再次,对于拒绝缴纳税款或者拖欠税款的非法经营罪,标准量刑金额比较低。

根据相关规定,每一种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总额以实际未缴纳的税款为上限,且不低于拖欠金额的100%;如果实际未缴纳
税款超过20万元,那么最高罚金可达50万元以上,对于累犯可加重处罚金额。

最后,对于非法抽取社会保障资金的非法经营罪,标准量刑金额也相对较高。

相关规定规定,每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从500万元开始,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于累犯,可加重处罚量,最高可达5000万元
以上。

总之,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金额情况。

明确量刑标准金额,有助于更好地惩罚各类非法经营罪行,减少非法经营罪的发生,保护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利益不受侵害。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影响
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比较严格的,因为这类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破坏生产经
营罪的刑法责任,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对于轻微情节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极其严重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还要考虑到犯罪的手段和后果。

如果犯罪分
子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比如,如果犯罪分子故意破坏他人的生产设施,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经营秩序,那么其刑罚将会相应增加。

最后,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
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大,那么其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也会对其量刑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主观
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综合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威慑效果,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月28日更新)

河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月28日更新)

河南省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28⽇更新)3、诈骗罪(刑法266条)【1】【3】【41】(⼀)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特殊情形,⼀般诈骗4万、电信⽹络诈骗2.5万),刑期三年⾄⼗年。

(三)诈骗(包括电信⽹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特殊情形为40万),刑期⼗年以上或⽆期。

⼀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要分⼦;(7)其他严重情节。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标的,⽴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次以上的;2.在互联⽹上发布诈骗信息,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非法经营罪是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性质恶劣,那么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是什么呢?非法经营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根据经营的产品不同,会有不同的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389条

刑法389条

刑法389条根据刑法389条,本文将就该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通过对这一刑法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389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故意破坏公私财物;2.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3.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下面将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2.1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故意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恶意要件,是指犯罪人对破坏公私财物的结果具有预见并予以认可或者无视后果的意愿。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的基础。

2.2 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生产经营活动陷入瘫痪、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受到严重干扰的程度。

这要求犯罪行为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的、无法挽回的影响。

2.3 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社会危害要件,对于罪行的严重性有重要意义。

重大损失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或等同于国家、集体和个人较大困境的程度。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389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为了满足389条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故意,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刑事责任:犯罪主体根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刑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罚金。

3.量刑标准:在确定刑罚应当参考的标准中,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广东: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东: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2021年3⽉1⽇起施⾏)正⽂为确保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关于刑法中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失⽕罪(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过失引起⽕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失⽕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以上不满3⼈,或者重伤3⼈以上不满10⼈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2公顷以上不满50公顷,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4公顷以上不满100公顷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过失引起⽕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失⽕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3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50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100公顷以上的;(5)其他失⽕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百三⼗三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三、重⼤责任事故罪(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以上不满3⼈的;(2)造成重伤3⼈以上不满10⼈的;(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以上不满5⼈的;(4)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5)发⽣其他⽣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生产经营罪•【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

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

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三、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正文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董某某,男,33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2岁,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

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

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

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精品范文】

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精品范文】

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情】王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9月28日领取8月份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其绩效奖200余元,协商未果,遂产生报复公司泄愤的想法。

2009年10月9日晚8时许,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内,趁下班丢垃圾之机将该反光膜丢弃于公司外的垃圾场,后被跟随其后的保安发现并捡回。

经鉴定,被丢弃的550NM全息反光膜价值人民币63700元。

【分歧】对王某这种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带走,事实上已经非法占有该财物;后其丢弃该反光膜是非法占有后的一种事后处分行为,不能单独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王某故意丢弃公司财物,这属于毁坏财物的一种方式,该财物价值63700元,已经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王某是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丢弃公司财物,以此破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本案中,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带走,随后丢弃于公司外的垃圾场,其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即其不是想非法占有该反光膜,其目的是通过丢弃该反光膜来达到泄愤报复公司不发绩效奖。

另外,作为公司员工,王某知道该反光膜价值昂贵,但其从切片房带走后并没有任何“销赃”的迹象,而是直接丢弃,这也侧面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定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

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
资的等。

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

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另一种观
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