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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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竣工验收
风险防控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已安装风险防范设施,如紧急切断阀、废水回流装置、废气收集和 处理装置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应急设施
检查应急池、应急泵、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确保在突发事 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生态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生态保护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生态保护措施,如绿化带、鸟类保护措施、生态补水等,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 有效控制。
验收过程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开验收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验收监督与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 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其 责任。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
验收申请与审查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验收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流程、污 染物排放情况等。
验收过程管理
验收方案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 容、程序、标准等。
监测方案制定
包括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点 位布设等。
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 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环境质量调查
对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方 面的调查。
污染源调查
对建设项目内部的污染源进行调查 和分析,包括废水、废气、噪声、 固废等方面的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展开全文环评验收规定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

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有些项目是分阶段建成或分期投入使用的,对于此类建设项目,如果只通过一次验收,那么无论是在第一期建设完成后验收,还是等所有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在最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都有可能导致前期项目或后期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赋予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列表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建设单位:指依法享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负责,并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工程投资预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当按照规定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午休时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8月26日苏环委[1994]12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一、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三同时”项目);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限期治理项目);三、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环保补助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按审批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交工验收;二、主体工程生产正常,并达到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70%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污染治理能力。

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应该复原的已经复原或整治;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具备;五、环境管理和监测力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主体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完成情况及试运转准备情况,申请排污并经批准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工程(设施)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 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准备投入使用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与谐。

2. 竣工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环评、批复、审批文件和环保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文件中的环保要求。

2.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现场核查竣工验收组织人员要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并向项目业主了解相关情况。

2.3 设施工艺的检验对污染防治和治理设施的整体性、稳定性、可靠性进行检验,确保污染防治和治理设施完好有效。

2.4 污染物排放的检测与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量与评价,以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

2.5 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业主的环保责任是否得到落实进行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环保要求。

3. 竣工验收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标准参考《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天然气工程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4. 竣工验收的重要性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可能会被禁止投入使用,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5. 竣工验收的意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是一项促进环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保障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促进环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涵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等内容。

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2 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音环境、生态环境等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议。

2.3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3.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 建设单位应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4. 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4.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并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4.2 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4.3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4.4 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5. 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处理5.1 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5.2 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5.3 若建设单位长期未能整改,环保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6.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6.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不达标、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2•【文号】环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免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者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章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一)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二)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如下:(一)Ⅰ级建设项目。

完全指南!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2024

完全指南!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2024

引言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保验收工作,通过自主验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考核指标、自主验收的流程与方法、验收方案的编制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法规相关性阐述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法律依据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执法监管措施二、考核指标详细阐述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验收2.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3.排污许可证的审查4.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以及噪声控制的验收5.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红线的标定与验收三、自主验收的流程与方法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2.自主验收中的数据采集和监测方法3.验收过程中的现场访谈与检查4.数据分析与判定结果的处理方式5.验收报告的撰写和备案要求四、验收方案的编制1.验收方案的必备要素2.验收方案的编制程序与内容3.验收方案中的评价指标和方法选择4.验收方案的制定与修订5.验收方案的实施过程与注意事项五、后续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后的追踪评估2.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评价的监测与评估4.验收结果的通报与考核5.区域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执法工作总结: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详细阐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性、考核指标的详细阐述、自主验收的流程与方法、验收方案的编制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使读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有了全面的了解。

只有通过严格的自主验收,才能保障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以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事中监督管理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对建设单位与环保设计单位的配合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初步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后监督管理1. 竣工验收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使用阶段在建设项目的使用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运行。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罚款。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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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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