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1.概述从电动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通常具有初始容量60-80%的剩余容量,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目前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梯次利用,即将退役的动力电池用在储能等其他领域作为电能的载体使用,从而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其二是拆解回收,即将退役电池进行放电和拆解,提炼原材料,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和试点示范,我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集中在电力系统储能、通信基站备用电源、低速电动车以及小型分布式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移动充电车、电动叉车等其他相关领域。
2.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但是暂未建立起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体系。
2016年1月,《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布,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并且支持企业开展梯级利用,不断技术开发和创新。
2016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2018年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
非连续性文本阅读之理解分析-2022年高考语文【热点 重点 难点】专练(全国通用)(原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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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还要注意城乡教育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一体化,正视乡村现实的文化需求,加大投入推进与城市均等的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为此,需要把各项资金切实用在乡民最渴望、最需要的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上;发展乡村教育,兴盛乡村文化,改变乡村学校的式微状态,发挥文化的引领力量,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乡民,让乡民用科学思维来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要站在乡民立场上,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以乡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培育优良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引导乡民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向上向善、重义守信。
(摘编自田野《约20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池退役如何避免“爆发式污染”》)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 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 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 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 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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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动态
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 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 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 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 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 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行业动态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36,No.3 2018 年 3 月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 信部联节〔2018〕4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 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 重要保障。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2018年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与政策研究报告
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与政策研究Research on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Mechanism and Policy for Shenzhen2018目录一、项目背景、意义 (1)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已有政策分析 (1)2.1动力电池的设计及生产 (1)2.2溯源编码及信息化平台建立 (2)2.3报废动力电池回收主体及责任 (2)2.4报废电池的收集、运输与贮存 (3)2.5梯级利用 (4)2.6再生利用 (5)2.7处罚措施 (5)三、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 (6)3.1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现状 (6)3.2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路线图 (6)3.2回收参与主体 (8)3.3回收流程 (10)3.4规范要求 (11)3.5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后可产生的效益 (13)四、深圳市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分析 (14)4.1梯级利用技术可行性 (15)4.2梯级利用的主要市场 (15)五、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建议 (18)5.1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定位 (18)5.2建立溯源编码管理信息化平台 (19)5.3废旧动力电池收集 (19)5.4贮存运输要求 (19)5.5梯级利用 (19)5.6再生利用 (19)5.7支持相关技术与标准的研发 (20)附件 (21)A.废旧动力电池污染分析 (21)1.原材料的提取 (21)2.电池生产 (21)3.电池本身污染 (23)4.湿法回收污染 (24)B.报废量预测 (26)1.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26)2.中国动力电池现状 (28)3.报废量预测 (30)C.已有政策罗列 (37)D.动力电池成本构成分析 (41)1.正极材料: (41)2.负极材料 (42)3.电解液 (43)4.隔膜 (44)5.结构件、NMP、铜箔成本 (44)6.成本拆分汇总 (45)7.各类电池成本占比情况 (47)E.梯级利用可行方向与潜力 (49)1.梯级利用技术可行性 (49)2.梯级利用主要市场方向 (50)F.动力电池回收再生利用经济分析 (51)1.回收拆解技术发展现状 (51)2.回收拆解成本收益 (53)参考文献 (57)一、项目背景、意义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动力电池报废渐成规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人们购车的首选。
而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不仅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为了有效管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回收渠道的建立**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回收利用,应当建立各地区统一的回收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投入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二、回收人员的培训**为了保障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动力蓄电池的种类、回收方法、安全操作规范等,提高回收人员的专业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回收标准的明确**为了统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标准,应当明确回收对象、回收流程、回收条件等具体要求。
只有建立完善的回收标准,才能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合理回收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四、回收利用的监测评估**为了监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应当建立监测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对回收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回收利用效率,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动力蓄电池的生产、销售、回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积极参与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中国关于退役动力电池提出的相关法规
我国关于退役动力电池提出的相关法规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电动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力电池一旦退役,就面临着如何处理的难题。
为了规范和促进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我国相关部门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就我国关于退役动力电池提出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1. 法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成为当前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在车辆服役期间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但一旦退役就面临着处理和回收的难题。
为了规范和促进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相关政策开始逐步出台。
2. 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我国环境部于2018年底发布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已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再制造利用、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的准入条件、回收制度和管理等内容,有效规范了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行为。
3.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为了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我国标准化协会于2018年发布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GB/T 37290-2018),该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包括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一般要求、朔源管理、回收利用技术要求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行为,并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4.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规划为了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明确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解读及发展趋势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解读及发展趋势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解读及发展趋势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成为了关注的热点。
对于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政策,其成为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政策解读、回收利用技术以及发展趋势方面逐一探讨。
政策解读2017年,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
该规划指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量将达到200万辆以上,并明确提出“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链条”。
随后,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其中,2018年《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就颁布实施,规范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管理和监管。
此外,国内许多地区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技术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技术主要包括:二次利用、再制造和物料回收等。
其中,二次利用技术可以将动力电池用于储能系统或其他应用领域,再制造技术则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为优质的动力电池,物料回收技术则是将回收的动力电池拆解成原材料,并加以再利用。
发展趋势在政策的推动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逐渐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一个新红利。
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效率将大大提升,将进一步扩大其市场应用。
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的生命周期也将更加重要。
未来,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市场前景将不可限量。
综上所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将使资源的利用更加充分,同时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而在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政策的支持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的前景将越来越广阔。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第七条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资料讲解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简述1.概述从电动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通常具有初始容量60-80%的剩余容量,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目前主要有两种可行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梯次利用,即将退役的动力电池用在储能等其他领域作为电能的载体使用,从而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其二是拆解回收,即将退役电池进行放电和拆解,提炼原材料,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经过几年的研究探索和试点示范,我国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集中在电力系统储能、通信基站备用电源、低速电动车以及小型分布式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移动充电车、电动叉车等其他相关领域。
2.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但是暂未建立起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体系。
2016年1月,《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布,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并且支持企业开展梯级利用,不断技术开发和创新。
2016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2018年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摘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计,中国的动力电池将在2018年至2020年间累计达到120,000至200,000吨,至2025年将达350,000吨。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总需求量不断增长,中国电动汽车的回收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追溯管理系统的研究,为其追溯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引言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生产国,其动力电池的再生利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与长期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框架。
文章简单地介绍了蓄电池的可追溯管理。
一、实施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意义生态文明对中国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收新能源汽车是实现生态文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当推动 EPR体系的落实,并加大对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强执行计划,积极探索营销方法的创新;而在非试点地区,则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促进区域间、行业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电池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推动废旧电池的循环再利用,为建设美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现状(一)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基本现状由于各地政府对电池的回收与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各大厂商都在积极推行 EPR,而其他企业则从政策、经济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个循环经济系统。
例如,广西加大地方资源的开发,强化政府的综合规划和市场导向。
上海、江苏和广西三个区域加速建立了本地管理平台,加强了对电力系统的监控,江苏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项目运行监控系统已经与江苏电网、江苏铁塔等公司进行了连接,并投入了试运行;河南、湖南和四川成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协会,引导各行业协同建设区域循环经济系统。
(二)梯次利用的发展现状一般情况下,当电池电量不足20%时,就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可以在其它方面进行梯次应用。
新能源汽车结构原理与检修-复习题带答案
新能源汽车结构原理与检修-复习题带答案项目一新能源汽车简介复习题一、填空题1.按照动力源的不同,新能源汽车可分为(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四种。
2.纯电动汽车的英文缩写为(BEV)。
3.混合动力汽车在电量充足的情况下,低速行驶时可以(关停)内燃机。
4.截至2019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增量连续(五)年超过100万辆,呈快速增长趋势。
5.(DC/DC)表示在直流电路中,将一个电压值的电能变换为另一个电压值的电能装置。
6.车载充电机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能够将公共电网的交流电能变换为车载储能装置所需要的(直流电)。
二、选择题1.( C )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令。
A、2015年B、2016年C、2017年D、2018年2.( B )是指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
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A、电瓶车B、纯电动汽车C、乙醇燃料汽车D、混合动力汽车3.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格局中,将(A B C)三种整车技术列为“三纵”。
A、纯电动汽车B、插电混动汽车(含增程式)C、燃料电池汽车D、天然气汽车4.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格局中,将(A B C)三种关键技术列为“三横”。
A、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B、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C、网联化与智能化D、车辆ECU控制系统5.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充电时所用的电力,在用煤炭作燃料发电时也会产生(ABC)等有害物质。
A、COB、SO₂C、粉尘D、焦煤6.向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充电的电力,可以由(ABCD)等能源转化而来。
A、煤炭B、水力C、太阳能D、风能三、判断题1.纯电动汽车的主要优点是行驶过程中完全零排放、结构相对简单、日常使用的维护成本低。
(√)2.增程式电动汽车是一种在纯电动模式下可以达到其所有的动力性能,而当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无法满足续航里程要求时,打开车载辅助发电装置为动力系统提供电能,以延长续航里程的电动汽车,且该车载辅助供电装置与驱动系统没有传动轴(带)等传动连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解读ppt课件
2 《溯源管理规定》要点介绍
2.1 《溯源管理规定》内容介 绍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
求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求]
动 力蓄电池。
精品课件 信息。
维修更换
回收阶段 报废阶段
1 《管理办法》解读
1.2 具体要求
◼电池企业、汽车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所有人在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环节的责 任
主体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销售阶段
维修更换
回收阶段
报废阶段
汽车 生产 企业
• 建立维修服务网络;
• 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等 技术信息;
主体
电池 生产 企业
汽车 生产 企业
• 采 用设标计准阶化段、 通用 性 • 按照国家生标产准阶要段求对所生产
及
动
易拆解设 计 , 协商 开 力蓄电池进行编码。
放 控制系统 接口 和 通 • 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
讯 协 议 , 对 电池固定 蓄 电池编码信息。
部 件进行可拆 卸、 易 回
收 利用 设计。
• 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 汽 车报废回收情况, 可通 过回收或回购等 方式收 集报废新能源 汽车上拆 卸下的动力 蓄电池。
• 在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电池与 车 辆的动态联系。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 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精品课件
1 《管理办法》解读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英文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其他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营业执照编码duns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盖章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中文企业类型企业id联系人电话邮箱密钥盖章企业基本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新增变更解除企业联系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email备注
我国将建成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我国将建成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作者:张永生来源:《电动自行车》 2018年第4期李克强总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多次提及新能源汽车,一波政策红包振奋人心。
2018 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等7 部委联合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3 月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动力蓄电池技术是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核心。
近年来,在节能与环保的大环境下,在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高歌猛进,产销量世界第一。
据科技部部长2018 年3 月10 日介绍,截至2017 年,我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已达到77 万辆,保有量超过160 万辆。
取得如此成绩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我国动力蓄电池技术持续更新尤其是续航能力不断提升。
但由于各种原因,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空白,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目前不少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已进入退役期,业内预测今后3 年全国累计报废电池将达12 万~20 万吨。
可以说,做好动力蓄电池善后是新能源汽车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也考验着相关企业的责任担当。
正因如此,7 部委连续发文,推出顶层设计之时,特别强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必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
“谁生产,谁回收”,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无疑有利于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的溯源机制,也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应该看到,推动责任落地生根,不仅需要完善规范、健全机制、严格监督,还需要相关企业自省自觉。
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的自省自觉程度决定着政策效果。
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具备长远眼光。
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们对新能源汽车的要求越来越高,依靠补贴“输血”的生存方式不是长久发展之计,生产者需要不断开发核心技术,着力打造从卖车到回收的一套完整服务,才能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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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第七条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
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三、综合利用第十八条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