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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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文号】国务院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明细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明细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明细(原创版)目录1.引言:介绍车祸 10 级伤残赔偿明细的重要性2.赔偿项目及其标准2.1 医疗费用2.2 误工费2.3 护理费2.4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5 残疾赔偿金2.6 精神损害抚慰金2.7 其他费用3.赔偿计算方式4.赔偿案例分析5.结语:提醒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正文【引言】车祸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一种意外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当不幸遭遇车祸导致 10 级伤残时,赔偿问题成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

了解车祸 10 级伤残赔偿明细有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也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提供警示。

【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在车祸 10 级伤残赔偿中,主要包括以下项目:2.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需凭发票进行赔偿。

2.2 误工费:受害者因伤残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2.3 护理费:受害者在治疗期间及伤残后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可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

2.4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害者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如轮椅、拐杖等。

2.5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计算一定年限的赔偿金。

2.6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者伤残情况及家庭状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7 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需凭发票进行赔偿。

【赔偿计算方式】在计算车祸 10 级伤残赔偿时,各地区实际操作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将各项费用按照赔偿标准累加,再根据受害者年龄、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赔偿案例分析】以某地为例,受害者因车祸致 10 级伤残,其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20 万元- 误工费:3 万元- 护理费:2 万元-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0.5 万元- 残疾赔偿金:5 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 万元- 其他费用:1 万元经计算,该受害者一次性赔偿金额为 33.5 万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三种选择打医疗官司【原文】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商议解决;不愿意商议或者商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解读】白:其实好多人是这样议论,在过去解决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方面,不少的患者处在弱者的地位,这次我们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否会使患者和医院之间有了比较平衡的位置,它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相比,患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医疗服务有不对称性。

一方面,病人掌握的医学知识,跟医务人员不对称,另一方面,患者求医和治病的愿望又很迫切,患者与医护人员在客观位置上也有一个差距。

这也是医疗工作跟其他工作不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所以,国务院此次颁布的《条例》中,更加注重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条例》规定病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发生争议时,可以有三种选择的办法:一、可以通过跟医院商议的办法解决;二、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借助行政解决;三、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诸于法院来解决。

第二,《条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再也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部门,并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单独组织专家,独立进行鉴定。

这样就有利于更加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既对病人负责,也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负责。

第三,病人可以索取有关的病历资料。

过去都是由医院或者医务人员掌握,病人比较难以取得有关的病历资料,现在规定,病人可以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还有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各种的检验单,各种特殊检查的报告等等,凡是客观反映病人病情的病历资料都可以由医院方给病人提供复印。

事故鉴定交给第三方【原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商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现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2009年8月3日)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者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

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

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需要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医疗事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其赔偿标准是有法律的依据的,主要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那么来看看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怎么赔宏清谈偿标准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

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

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对于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一般不超过3人),其误工费一般按照据实计算来计算具体的费用。

一般没有太多的法律依据,可以由法官自由裁决加以主观判断。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在意外死亡,被害者家属是可以要求葬礼误工费的那么葬礼误工费到底应该怎么结算了?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帮助,解答您的相关困惑。

一、葬礼误工费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工资(元)*6(月职工平均二、误工时间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三、平均经济损失1. 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2. 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3.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4.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5.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7.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8.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 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N=【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1.基数*N*100%2.基数*N*90%3.基数*N*80%4.基数*N*70%5.基数*N*60%6.基数*N*50%7.基数*N*40%8.基数*N*30%9.基数*N*20%10.基数*N*10%9.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10.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11.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M=【a.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c.5年(年龄>75岁)】M*基数12.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13.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13.死亡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P=【a.20年(年龄60岁);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c.5年(年龄75岁)】基数*P15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是怎么计算?是根据原有的工资的6倍来计算,其实所有的误工费都是根据原来的工资来进行计算,这样就必须出示算在单位提供的相关工资证明来进行相关赔偿,而不是盲目定制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深中法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深中法发[2014]3号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柳沛【摘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误工费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运用不同标准计算确定的误工费赔偿额差距达40%以上.合情、合理、合法的误工费计算方法应该是上一年度职工工资除以“年计薪天数”而不是“日历天数365”,这一理论不仅适用于“无固定收入者”,也同样适用于有固定收入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将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予以统一.【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4页(P146-149)【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作者】柳沛【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71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误工费计算标准直接决定着最终赔偿额的多少,事关争议双方的切身利益,本应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但事实并非如此。

现阶段,误工费计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该条款将误工费的求偿主体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类。

由于有固定收入者情况变化复杂,而无固定收入者情况相对比较单一,本文重点研究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计算问题。

一、国内几种典型的误工费计算方法“误工费往往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院处理案件的难点之一”。

[1]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不一,国内不同人民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误工费标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法,且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这种差距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出现了经济发达地区误工费标准还不如经济落后地区误工费标准高这种极不公平的情形。

本文选择国内有代表性的几种误工费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来深入探讨2012年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浙江省: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9年8月3日下发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件》”),同年10月12日,民一庭又以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8号文件》”)进行补充,认为误工费计算公式是:误工费 =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民法典误工费赔偿标准

民法典误工费赔偿标准

民法典误工费赔偿标准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若有人由于民事活动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责任中,误工费赔偿是由过失导致受害方由于接受治疗或参加法律程序等原因而发生的劳动收入损失,因此被作为民事责任赔偿的一部分。

为了便于解决实际问题,国家对误工费赔偿作出了定义和标准,以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

从实际角度来看,误工费赔偿是由受害人因受伤或参加法律程序等原因而发生的工资或薪金损失所组成的,该要求是法律强制执行的,因而应该遵守。

由于许多原因出现误工,赔偿标准因受害人而异。

误工费赔偿范围当然包括受害人本身发生的损失,但也可以扩大到家庭成员及家庭以外关系人,以及社会上受害者及其他社会成员受到的损失,以便作出充分赔偿。

除了误工费赔偿,受害者还有可能获得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通常是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可以是形象损失、心理损失、收入损失或物质损害补偿的费用等。

此外,在计算误工费赔偿时,还应考虑责任方是否可以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这个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无法工作,他应当收到更多赔偿;如果受害人已经从伤害中恢复,但由于伤害而导致他经济上的损失,应给予较少的赔偿。

在审理误工费赔偿的案件时,法院也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受害人的相关情况。

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法院要求过错方提供赔偿的责任必须是明确的。

如果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法院可能会认定不负有责任,也不应该作出赔偿。

总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对误工费赔偿作出了清晰的定义和标准,并要求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考虑到当事人受害人的相关情况。

法律对误工费赔偿作出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使其不仅受害人能够得到物质补偿,而且法律责任也能够得到认可。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用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用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作⼈员因违反医疗卫⽣管理相关规定,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预等不良⾏为,以致病员智⼒、⾝体发⽣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的⽣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是什么(1)定义根据医疗⾏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对医疗事故进⾏分级具有以下作⽤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起7⽇内移送上⼀级⼈民政府卫⽣⾏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政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政部门对发⽣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员的⾏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医疗事故的,由卫⽣⾏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21年最新误工费赔偿标准

2021年最新误工费赔偿标准

2021年最新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属于受害人的具体损失、间接损失,采用的是差额赔偿法,即实际减少了多少收入就赔多少,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乘以日均收入,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最新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肋骨骨折的误工费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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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的误工费是多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你问的肋骨骨折的误工费是多久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对于误工费的情况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误工费想必大家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态度。

误工费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肯定是要对误工费有相应的了解的。

误工费也是有不同的赔偿的。

那么肋骨骨折的误工费是多久呢?如果造成肋骨骨折,应当根据病情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确定误工费的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误工费的标准,是你的误工时间和减少的收入来确定的。

误工时间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或者由医生出具请假条来确认的。

减少收入的证明,需要你以前的平均工资,就是出事之前的收入是多少,以及因为你这个事故,请假,公司扣发了多少的工资,扣发的工资,叫做减少的收入。

我们国家对于肋骨骨折的误工费是多久才可以发放是有着相关规定的,其实误工费的发放时间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是根据我们什么时候去医院做鉴定的时候才能知道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要去咨询当地的相关法律部门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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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最低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处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误工费。

最高 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如何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医疗机构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前一天。

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如何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必要时可要求受害人出具能误工证明必要时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所得税纳税证明。

所得税纳税证明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

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对无收入但有对无收入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5、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在确定在确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的时间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定残前赔偿误工费计算问题。

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康复所需时间而定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至定残的前一日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合理康复期满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构成死亡的 7、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 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8、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 __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作者本人的看法:关于退休后的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年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新生劳动力就业岗位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

再者,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

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也不相符。

9、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一般不予赔偿。

当事人在参与法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因耽误工作而产生损失,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最高 __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对于其他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10、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赔偿。

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应当赔偿,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1.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

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

2.误工费的范围.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伤者本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确定。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xx)的有关规定确定。

而人》()的有关规定确定。

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并不是当事人主张 __便认可。

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并不是当事人主张 __便认可。

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下简(以下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公安部技术准则》)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公安部技术》)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已于 xx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准则》日起实施。

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该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容,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

供标准依据。

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这样,在受害人就误工时间提出异议时,定所需要的时间。

这样,在受害人就误工时间提出异议时,可以法医鉴定机构对其休假日期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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