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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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7〕28号篇一:群委发〔2007〕28号群委发〔2007〕28号中共群力乡委员会群力乡人民政府二○○七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我乡党委、政府带领全体党员、乡村干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县干部大会精神,按照县委、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年初目标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学习,扎实工作,努力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一、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筑牢执政基础。

1、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我乡党政领导班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增强理论学习的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确立精神支柱。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好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关系,保持决策、工作、实践的连续性,努力做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在提高中发展。

今年按县委部署在全乡上下广泛开展“团结谋事、和谐创业、实干兴县”主题竟赛活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助推群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高度重视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发挥长效机制作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要扎实抓好“双带”能力建设,切实配强农村支部班子,选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支部书记,实行支部带村,能人治村。

同时根据各村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改进和加强的措施,推动党建工作取得新突破,结合上级组织安排,实施好了清泉村、风洞村为重点的支部阵地建设,以阵地为载体开展活动,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强化培训、培养,提高干部素质。

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切实抓好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把乡、村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执行力强的领导集体,加强和改进对各级干部的经常性考查,创新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惩戒机制。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人厅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口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07〕7号)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精神,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苏人通〔2006〕76号文件执行。

现就200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条件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学类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

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

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

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

(三)业绩、成果要求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查验)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

申报副高级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申报社区副高级资格,可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离退休人员申报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苏人发〔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

关于2007年度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卫生局文件青人办发[2007]5号关于2007年度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部门,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及各医疗单位: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现将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评范围⒈我市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单位)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人员;⒉中央、省驻青医疗机构(单位)委托我市代评(考)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3.市属及驻青医疗机构(单位)中,2006年参加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而未取得中级资格的,2007年可报名参加未合格科目的考试,2007年以后将不再举行中级资格考试。

二、考评办法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仍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

⒈晋升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市人事局审核认定。

2.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申报条件参加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首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⒊达到相应外语、计算机水平。

4.除参加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成绩合格外,须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2年以上。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资格考试⒈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⒉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⒊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内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6.在职称考评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被省、市人事部门取消职称考评资格者。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27•【文号】国人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现就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该行为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三)、(五)、(八)、(九)款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给予该行为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五)、(六)、(七)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的,应由专人将其带离考场,并按当次考试规定的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的时间离开考点。

四、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日起计算。

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

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

吉林市人事局

吉林市人事局

吉市人联字…2006‟16号关于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联字[2006]107号)精神,现将我市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网上报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考生上网报名,第二阶段为资格审查、交费和确认。

(一)网上报名时间及办法报名时间: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从11月10日起,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 ),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吉林市人事局文件吉林市卫生局信息,提交本人照片,并在网上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考生上网报名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二)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地点及办法1、报名确认时间:2006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

2、报名确认地点: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大厦东门三楼320室,联系电话:2507997、2507995)。

3、报名确认办法网上报名资格审查、交费和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市中省直单位统一到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到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网上报名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打印);(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3)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贴在申报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4)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申报表背面);(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上网报名,网上打印申报表及报考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关于建立卫生管理职称系列的探讨

关于建立卫生管理职称系列的探讨

关于建立卫生管理职称系列的探讨武芳;伍祥林【摘要】结合文献研究和工作实践,分析近年来关于卫生管理职称系列建立的政策、问题和试点工作,以及建立卫生管理职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要解决卫生管理人员的职称问题,需要从卫生管理人员本身,各级卫生事业单位,政府卫生、人事等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期刊名称】《现代医院管理》【年(卷),期】2011(009)005【总页数】3页(P20-22)【关键词】卫生管理;职称评定;政策【作者】武芳;伍祥林【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重庆市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市,400016;重庆市肿瘤研究所,重庆市,40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卫生管理专业的教育体系,目前全国大多数的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等专业。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卫生管理的专业人才,活跃在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岗位上。

但是,由于我国在卫生管理专业职称评定上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管理人员的待遇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得他们对管理岗位失去信心。

总的来说目前卫生管理专业职称评定明显滞后,使得该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1 卫生管理人员职称评定现状1.1 管理职称评定无政策支持自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以来,我国一直都没有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职称系列,相关政策的制定严重滞后。

虽然,多年来相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都没有把卫生管理专业人员的职称问题重视起来。

2000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系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

文件提到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但并没有明确怎样解决管理人员的职称问题[1]。

2002年人事部、卫生部共同下发《关于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未列入考试的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进行资格认定”[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卫医发〔2007〕6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7〕6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湖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者:————————————————————————————————日期:ﻩ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湖南省卫生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湘卫职改〔2007〕14号关于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2007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者应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者按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属市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护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的任职资格;属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学(包括西医和中医)、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护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的任职资格。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2年以上;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3、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申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2)申报者已获得临床医学(包括西医和中医)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务的不须提供此证);(4)其他申报条件与本文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规定相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历年政策调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历年政策调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历年政策调整自2002年开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我国卫生领域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多次政策调整。

这些调整涵盖了考试科目设置、报名条件、考试方式等多个方面,旨在逐步完善考试制度、提高考试质量,以满足卫生人才的需求。

首先,在科目设置方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历了一定的调整。

从2002年到2007年,考试科目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2008年政策调整后,将考试科目调整为基础理论和岗位业务知识两大部分。

2010年政策调整后,考试科目进一步调整为岗位业务知识、基础理论和选考科目三部分。

这一系列调整通过增加岗位业务知识和选考科目的设置,更加准确地评估考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报名条件方面也经历了一些调整。

2002年的政策规定,报考者须具备卫生行政职务和卫生技术职务两种身份中的一种,或者具备与卫生相关的其他职务。

2008年政策调整后,取消了卫生行政职务的要求,只要求报考者符合卫生技术职务条件即可。

此后的政策调整中,并没有太大的改动,仅对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精细化的调整,如要求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学历等。

第三,考试方式也有所调整。

2002年政策规定,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2008年政策调整后,考试形式调整为开卷笔试。

开卷考试的引入使得考生在考试中能够运用自己的学习成果和工作经验,更加贴近实际工作的需要。

此外,还引入了计算机考试的方式,使得考试更加便捷、高效。

除了上述主要的政策调整,还有一些细化的调整。

例如,2008年政策规定了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目的是为了规范考试内容和要求。

2016年政策对考试的细节进行了调整,如增加了考生违纪违规的处理办法等。

总体而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调整力求完善考试制度、提高考试质量,以适应卫生领域人才储备和培养的需要。

这些调整涵盖了考试科目设置、报名条件、考试方式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更加准确的考察方式,选拔出具备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卫生人才。

提醒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

提醒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

提醒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提醒-最新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定办法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国人部发[2007]35号

国人部发[2007]35号

人事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7]35号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卫生部二○○七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臵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辽卫函字[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8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6]129号)精神,现将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

2、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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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

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
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部分专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通力合作、精心准备、严密组织。

十一、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
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

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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