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189.6-2007物理因素6紫外辐射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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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GBZ2.2-2007-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GBZ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其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 m、0.7 m~0.9 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1 m~1.3 m、0.8 m~1 m、0.5 m~0.7 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4 测量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6.1测量结果用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表示。
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按下式换算:式中:P——功率密度,mW/cm2;E——电场强度,V/m。
6.2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6.3 接触时间不足4h的,按4h计;接触时间超过4h,不足8h的,按8h计。
7 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测量4.4.1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
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XX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目录1总论 (4)1.1项目来源 (4)1。
2评价依据 (4)1.3评价目的 (8)1。
4评价范围 (8)1.5评价内容 (9)1。
6评价方法 (9)1.7评价程序 (10)1。
8质量控制 (11)1。
9评价单元 (13)2工程分析 (14)2.1兼并重组前各矿现状 (14)2。
2兼并重组后情况 (15)2.3兼并重组前职业卫生管理 (15)2.4自然环境概况调查 (16)2.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2)2。
6矿址选择 (25)2.7总平面布置 (26)2。
8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36)2.9建筑卫生学 (53)3类比调查 (55)3。
1类比企业的选择 (55)3.2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 (56)3。
3类比煤矿工艺流程 (65)3。
4类比煤矿建筑卫生学 (69)3.5类比企业辅助用室 (70)3.6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70)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 (114)4.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114)4.2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19)4。
3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26)4.4职业卫生管理 (133)4.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3)4.6辅助卫生用室 (133)4.7应急救援措施 (133)4.8职业卫生经费概算 (140)5改、扩建矿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 (140)5.1矿址选择 (140)5.2总体布局 (143)5。
3建筑卫生学评价 (149)5.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150)5.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160)5。
6应急救援措施评价 (161)5.7辅助卫生用室评价 (163)5.8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165)5.9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投资评价 (166)6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167)7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67)7。
1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 (167)7.2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71)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3 术语和定义GBZ2.1 中3.1,3.3,3.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4.1 术语和定义4.1.1 超高频辐射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gbz189[1]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Measurement of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 in theworkplace2007-04-20 发布2007-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工频电场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工作及操作地点工频电场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采用高灵敏度球型(球直径为12cm)偶极子场强仪进行测量,场强仪测量范围为0.003kV/m~100kV/m。
其他类型场强仪的最低检测限应低于0.05kV/m。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工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工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4 测量方法4.1仪器校准场强仪在直径3m,极间距离1m的平行平板电极产生的均匀电场中校准定标。
4.2 测量时应考虑工作场所地面场强的分布、工作方式、工作地点,进行有代表性的选点测量。
地面场强是测定距地面高1.5m的电场强度,测量地点应比较平坦,且无多余的物体。
对不能移开的物体应记录其尺寸及其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并应补充测量离物体不同距离处的场强。
变电站内进行测量时应遵守高压设备附近工作的安全规程。
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湿度<60%。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某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
某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编制说明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除煤矿、非煤矿山之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煤矿、非煤矿山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另行编制。
第1章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并成为职业危害评价必须遵守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作业指导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52007】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令)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3、标准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1-160.8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1-200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189.3-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204-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规范》(GBZ/T211-2007)《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7)其他相关标准1.4其他相关设计类或行业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5其它依据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
GBZ2.2-2007 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 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危害日常因素检测报告
检测任务编号:HHWY-2016T-042 检测报告用人单位: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检测类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济南浩宏伟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声明济南浩宏伟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为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浩宏伟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24日目录1. 检测依据 (2)1.1法律、法规和规章 (2)1.2技术规范和标准 (2)1.3基础技术资料 (2)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3检测类别及范围 (3)3.1任务来源、检测类别、检测范围 (3)3.2主要生产工艺及设备 (3)3.2.1生产工艺 (3)3.2.2主要生产设备 (3)3.3原辅材料及产品 (5)3.4岗位设置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5)4现场采样和测量情况 (7)4.1 采样环境条件 (7)4.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7)4.3样品采集情况 (8)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0)6结论 (18)6.1化学毒物 (18)6.2物理因素 (19)6.3超标岗位统计、分析 (20)7建议 (21)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委托书附件2检测结果报告单附件3现场调查及检测照1. 检测依据1.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局AQ/T4269-20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总安健[2016]9号)1.2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3-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1.3基础技术资料《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委托书》(2016年8月)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山东太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西侧园区北路以南,企业投资2000万元,现有职工126人,其中生产工人110人,管理人员16人,年产钢圈80000件。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完整版)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噪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测量仪器
2.1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测量方法
3.1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4.6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3.5测量声级的计算
3.5.1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按声级相近的原则把一天的工作时间分为n个时间段,用积分声级计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LAeq,Ti,按照公式(1)计算全天的等效声级:
A.3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3名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
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式中: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WBGT指数是衡量工作环境温度的重要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方法,并适用于高温作业的WBGT指数测量。
测量仪器包括WBGT指数测定仪、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和黑球温度计。
通过测量三种温度,并使用公式计算得到WBGT指数。
辅助设备包括三脚架、线缆和校正模块。
在现场调查中,需要了解工作环境温度变化幅度和规律,工作场所的一般情况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情况。
在测量前需要进行校正,并确定湿球温度计的储水槽注入蒸馏水。
测点选择需要考虑工作场所是否存在生产性热源和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
测点位置应包括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并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流动范围进行测量。
测量高度也需要考虑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的情况。
最终的WBGT指数平均值可以按照公式计算得出。
5.测量时间5.1 对于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在夏季最热的月份进行测量。
对于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人员,在工期内最热的月份进行测量。
对于从事室外作业的人员,在最热的月份,在晴天有太阳辐射时进行测量。
5.2 当作业环境的热源稳定时,每天应进行三次测量。
分别在工作班开始后、结束前0.5小时和工作中进行测量,并取平均值。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停产,测量时间可以提前或推后。
5.3 当作业环境的热源不稳定,生产工艺周期变化较大时,应分别进行测量并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5.4 测量持续时间应取决于测量仪器的反应时间。
6.测量条件6.1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6.2 在测量期间,应避免受到人为气流的影响。
6.3 WBGT指数测定仪应固定在三脚架上,同时避免物体阻挡辐射热或者人为气流。
在测量时,不要站立在靠近设备的地方。
6.4 当环境温度超过60℃时,可以使用遥测方式,将主机与温度传感器分离。
7.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计算在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应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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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6部分:紫外辐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紫外线人工光源辐射照度测定。
2 测量仪器
紫外照度计。
3 测量对象
3.1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
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时,应测量罩内辐射度或照射量。
具体部位是测定被测者面罩内眼、面部。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测量值不应超过仪器的测量范围。
4.3计算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有效辐照度方法:混合光源需分别测量长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短波紫外线的辐照度,然后将测量结果加以计算。
示例: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365nm、290nm以及254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00011、0.64以及0.5,按(1)计算:
E eff=0.00011×E A+0.64×E B+0.5×E C∙∙∙∙∙∙∙∙∙∙∙∙∙∙∙∙∙∙∙∙∙∙∙∙∙∙∙∙∙∙∙∙∙∙∙∙∙(1)
式中: E eff——为有效辐照度,W/cm2;
E A——为所测长波紫外线(UVA)辐照度,W/cm2;
E B——为所测中波紫外线(UVB)辐照度, W/cm2;
E C——为所测短波紫外线(UVC)辐照度,W/cm2。
5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