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雷鸣:律师职业的法律思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盛雷鸣:律师职业的法律思维
2011-10-11 16:45:24 已有84人阅读,有0人评论
分类:劳动纠纷
法律思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从律师职业者的角度,法律思维即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律师职业法律思维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标,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前提,以解决问题的思维和预防问题的思维为内容,前者多见诸于诉讼业务,后者多见诸于非诉业务。法律思维虽然抽象,但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培养习得或完善,思维的培养应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内涵界定
笔者曾见证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中外合资项目,外方以其专利技术折合成注册资本后,占股权的52%,中方觉得这样会丧失主动权,于是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咨询。首先请来的是技术专家,技术专家考察后认为,专利的先进性与其价值相符,若从专利先进性进行谈判恐怕不行,其运用的是技术性思维。中方听此建议后,找来会计师计算投资回报,会计师计算后认为,按专利的价值投资,5年后可收回,其运用的是会计思维。中方觉得5年收回成本过高,于是又找来律师咨询,律师了解事实后,首先想到的是应对专利进行“检索”,结果发现有一半专利是过期的。按照法律规定,专利过期后将成为公共资源,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于是中方与外方谈判,成功使外方出资额由原来占股权的52%下降到26%,中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股权由48%上升到74%,投资回报由5年收回缩短为2年半收回。这就是法律思维创造的财富。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曾经说过:“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对于法律人来说,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便是运用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独有的思维模式,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对其定义并非易事,不少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总结下来,大体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主体对法律的思考方法。包括“法”的应然与实然,法条的构成理论,法律的解释、漏洞补充及法律续造方法等等;第二,主体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的方法。即根据法律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第一个层面主要涉及对“法”本身的认识以及“法适用”方法,偏重于法理学问题,即形而上的层面。对此,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卡尔•恩吉施、美国著名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我国大陆著名学者梁慧星以及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等都曾专门著书立说加以探讨。第二个层面则是指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框架之下,依循法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本文主要围绕第二个层面中律师的职业法律思维进行探讨。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一个好的律师要与法律共舞,就要把一个复杂事件冷酷地分解为若干个环节,在这个分析和决定的过程中,没有所谓的…痛苦‟、…悲伤‟、…不幸‟、…羞愧‟、…气愤‟、…预判‟以及…震惊‟这些感情因素。这个律师要能够…独立‟并且…封闭‟地分析事件每一个环节,一步一步得到结论。而且,通过改变任意一个环节的某个条件,能够得出一系列不同的结论。”可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要求律师具有超常的理性分析能力。同时,鉴于律师立足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对其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大体来说,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应当包括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对法律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即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理解和解决问题)以及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等等。
二、树立律师职业法律思维的前提条件
(一)以委托人利益为目标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使命在于解决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因此,委托人的利益便成为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目标,这与法官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而作出一项中立的裁判,法律研究者通过对法律规则本身及其适用进行研究而得出一项抽象的法学理论都是不同的。作为一名律师,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律师思维的本质是解决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借用美国著名大法官亚狄瑟的一席话:“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并不是从一般原则和推理开始…向着‟某种还不知道的但不可避免的结论前行,而是从一个结论或主张??委托人的目标开始,然后设计达到那个目标的策略,通过相似于…逆向工程‟的过程,进行逆向推理。”由此可见,律师在处理一项法律问题时,首先应明确委托人的立场,进而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有效运用法律规则,通过援引、推理、论证,得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式。
当然,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标绝不意味着“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虽然“像法律人一样思维”很大程度上要求律师把法律事实从感情与混乱的表象中剥离出来,但是此种将感性与理性的剥离是要求律师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而非成为毫无感情的“讼棍”。就像美国法学家卢埃林所说的那样,学会“像法律人一样思维”意味着学会遗忘个人的道德和政治观点,分析地思考事实和规则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律师职业的终极目标是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法律人具有超乎常人的理性分析能力,绝非要求律师成为冷酷无情的“法律机器”。
(二)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一书中曾说过:“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成为灰烬。”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在其《民法思维》一书中也曾指出:“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的首要能力便是掌握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前提,在基础没有打好的情况下谈思维的应用,无疑将是舍本逐末。
三、律师职业法律思维的具体要求
以委托人利益为目标,律师从事的法律活动无非就是预防争议发生于先,解决已发生争议于后。具体到专业性律师服务领域,前者多见诸于非诉业务,后者多见诸于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发生在当事人产生争议以后,要求律师明确争议焦点、确定案件性质、寻找支持己方主张的法律规范并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而非诉业务则恰恰相反,其目标在于防止争议发生,这就要求律师事前做合乎法律事理的规划,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由于两种业务的目标不同,律师在处理相应业务时应用的法律思维也不同。笔者将前者称之为解决争议的思维,后者称之为预防争议的思维。
(一)解决争议的思维
1、彻底了解案情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彻底了解案情,从法律观点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日常生活事实排除于法律事实之外。法律事实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即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法律事实涉及当事人、时间、地点、事件发生过程等等,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准确判断这些事实在案件中的作用,以便正确归纳法律事实。
2、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