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指的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该合同关系广泛应用于商业、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它不仅有助于各方达成合作协议,而且能够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1. 居间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一个人(居间人)在双方委托的情况下,为双方提供服务并促成合作的一种合同形式。
其特点主要包括:首先,居间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
居间人作为第三方,通过提供信息、撮合、协商等手段,促使委托人达成合作协议。
居间人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连接双方的纽带角色。
其次,居间合同注重公平和诚信。
居间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同时,委托人也有义务如实提供信息,积极配合居间人的工作。
最后,居间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居间人依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合作,但必须依法合规操作。
委托人也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居间合同的实践应用居间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举例来说,房地产中介是常见的居间人。
他们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了重要的角色。
房产中介提供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展示房屋,促成交易等。
他们根据双方要求的条件,为买卖双方提供可能的选择,履行合同约定并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在金融领域,居间人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交易中的居间人,帮助投资者与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交易。
他们提供交易信息,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居间合同也适用于一些其他的领域,如国际贸易、科技合作等。
无论在哪个领域,居间人都扮演着连接双方的桥梁角色,使得合作更加顺畅和高效。
3. 居间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虽然居间合同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
例如,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居间人可能被诱导为一方谋取私利,给另一方带来损失。
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需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选择合适的居间人非常重要。
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居间人,尽量避免与不可靠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另一方(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与另一方(第三人)之间为了推动双方之间的交易而缔结的合同。
本文将从受托人、居间人和第三人三个方面探讨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第三人关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受托人应当遵守代理原则,即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以委托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代理原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委托合同中的代理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即第三人可以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存在,在他看来,受托人是独立的主体,有权签署合同、进行交易等。
如果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没有告知第三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由受托人承担。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推动交易的中介人,与第三人签署交易协议,但不作为实际交易的一方。
居间人的责任主要是协助第三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方,并协调双方交易的细节。
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他只是参与交易的中介人。
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当披露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信息,尤其是受托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第三人披露,避免造成第三人的损失。
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披露义务,或是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也经常同时存在。
比如,委托人会委托受托人与居间人联合起来完成一笔交易。
此时,受托人和居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合作,保证交易能够成功完成。
此外,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流和协商。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物的范围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什么是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
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责任和报酬的约定。
居间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的第三方,将交易双方引入一起来实施交易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主要目的是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关系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法律性质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授权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是一种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它主要涉及委托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居间合同是一种协调关系,居间人协调和调整交易双方的利益,发挥“桥梁”作用,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合同中介,主要涉及居间人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关系上的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两方合同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是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人参与的权益是因为委托行为而发生。
居间合同是一种三方合同关系,居间人作为中介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协调关系。
居间合同是交易双方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不涉及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
关联度不同委托代理合同通常只是在交易前的代理过程中起到作用,一旦交易达成,其作用就会消失;而居间合同则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到作用,直到交易完成为止。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在已知交易对象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之一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代理人往往是为一方卖主服务的;居间合同,则是通常由具有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作为中间人介入,帮助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是为交易双方服务的。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两种类型,两者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权益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以下将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
1. 合同主体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中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特定事项的处理。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中居间人作为中介方,帮助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交易。
2. 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单方义务合同,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委托请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事务。
委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一种双边义务合同,居间人作为双方之间的中介,帮助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交易,居间人对交易中的信息提供、协调、推动等承担责任。
3. 权益和责任委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主要负责履行委托事项,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居间合同:居间人作为中介方,应当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的信息提供真实性进行核实,以实现合同目的。
居间人应当尽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不对交易结果承担直接义务和责任。
4. 合同形式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某些特定的委托事项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形式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协议,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居间人通常需要对交易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商业交易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和达成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非常长,要全部理解透彻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释义,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效劳,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承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时机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效劳。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承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展介绍或提供时机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时机。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开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预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展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重点介绍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1. 定义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人代表其完成特定事务或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为一方(委托方),受托人为另一方(代理方)。
委托人需要向代理方明确表达其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并明确约定代理方的权力和责任。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将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非代表委托人实施事项,而是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并从中获取中介费。
2. 客体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委托人所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或提供的特定服务。
比如,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委托中介代理房屋租售事务等。
委托合同的客体一般是确定的,委托人需要向代理方进行详细说明。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
居间人的主要任务是将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帮助他们达成交易。
居间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不确定的,因为具体的交易内容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3. 关系委托合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行事,并享有代理权和代理责任。
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扮演权利和义务的委托方,代理人则扮演权利和义务的代理方。
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关系。
居间人并非代表委托人行事,而是连接买卖双方,并促成他们之间的交易。
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扮演中介方的角色,努力促成交易并获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4. 责任委托合同的代理人需承担明确委托事项的责任。
代理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可以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代理人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责任是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
居间人需要努力完成其任务,并确保买卖双方达成合意。
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获取中介费用作为其服务的报酬。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付约定报酬或不⽀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以委托⼈的费⽤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性质,以当事⼈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怎么区分
第⼀,委托合同中,受托⼈以委托⼈的名义和费⽤活动,代委托⼈与第三⼈订⽴合同,以为他⼈处理事务为⽬的;⽽居间合同中,居间⼈只为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关系,居间⼈不得以委托⼈的名义或以居间⼈⾃⼰的名义代为订约。
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偿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居间合同的试题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概念: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包括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特点{ 合同标的是居间人提供居间劳务居间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居间活动居间人须是从事居间业务的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效力{居间人义务{ 如实报告义务尽力进行居间服务保密义务委托人义务{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偿付必要的费用1.居间合同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 )。
A.是委托人的代理人B.是第三人的代理人C.是委托人、第三人的代理人D.不是委托人、第三人的代理人2.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居间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B.指示居间中居间人的报酬一般由委托人支付C.媒介居间中居间人的报酬一般是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支付D.我国合同法中的居间是民事居间,并非商事居间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
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
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4.乙公司想把自己的一项技术转让出去,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寻找买家。
最后,甲公司所介绍的丙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转让合同。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事先约定的报酬。
但是,乙公司事后才发现甲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此项业务。
那么,甲公司与乙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状态为()。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待定5.2006年7月6日,甲与乙就乙提供中介服务达成口头协议。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其起源实际都是委托。
委托人和行纪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第对三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一个追一个。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请求权(有偿);拍卖提存权(留置权);介入权(自己买卖)。
因前三个合同都不一定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所以都不是代理。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合同法》二、课程类型:专业课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合同法概述【教学内容】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教学内容】1、合同的分类2、合同成立概述3、要约4、承诺5、格式合同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有哪些分类?意义?2、合同成立的要件?3、要约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4、承诺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生效要件2、合同的无效3、合同的撤销4、效力待定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2、掌握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重点、难点】重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难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不同?2、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3、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消?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5、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四)缔约过失责任【教学内容】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要求】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重点、难点】重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难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2学时【重点习题】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五)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权利与义务2、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3、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2、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难点】重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难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六)合同的解释、担保与保全【教学内容】1、合同解释的方法2、格式条款的解释3、保证、定金4、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解释的方法和意义2、掌握格式条款的解释、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难点:格式条款的解释【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2课时【重点思考】1、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适用条件?4、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七)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教学内容】1、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终止【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2、掌握合同转让的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合同转让的条件难点:合同转让的条件【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重点习题】1、债权让与的条件?2、债务承担的条件?(八)违约责任【教学内容】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教学要求】1、了解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2、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重点、难点】重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难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2、过错责任的基本内容?3、严格责任的基本内容?(九)买卖合同【教学内容】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

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由被代理代理⼈对代理⼈的代理⾏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是指根据委托⼈和受托⼈合同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居间: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是指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居间托⼈⽀付报酬。
关于委托、代理、居间的区别,主要概括如下:(1)代理的成⽴,由被代理⼈授予代理⼈代理权属即可,⽽不需要代理⼈承诺表⽰。
委托的成⽴,⼀般有委托合同,需要有受托⼈承诺,若受托⼈不承诺,则委托合同不成⽴。
居间的成⽴,⼀般也有居间合同,需委托⼈与居间⼈就居间事项协商达成⼀致。
(2)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即涉及的是被代理⼈与第三⼈的关系。
⽽委托是对内关系,即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
居间也是对内关系,即委托⼈与居间⼈之间的关系。
(3)代理中的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法律⾏为。
委托中的受托⼈既可以⽤委托⼈的名义也可以⾃⼰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的范围除了法律⾏为,也可以是事实⾏为。
居间中的居间⼈则是以⾃⼰的名义与委托⼈约定居间事宜,居间⼈仅是介绍⼈,本⾝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的合同。
(4)在代理中,代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若⽆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实施的⾏为后果,则根据代理的相关制度处理。
在委托中,受托⼈以委托⼈名义处理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委托⼈承担;委托⼈以⾃⼰名义处理委托事项的,若第三⼈当时知晓委托⼈与受托⼈之间委托关系的,除⾮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事务只约束受托⼈和第三⼈外,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承担,若第三⼈不知晓委托关系存在的,在委托事务⽆法正常处理情形下,可以通过披露委托⼈⽽由委托⼈直接承担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在居间中,居间⼈并不介⼊委托⼈和第三⼈订⽴合同的关系。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篇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小中大]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什么是居间合同呢

什么是居间合同呢
在合同发展的今天,居间合同也很重要,居间合同就是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那么,到底什么是居间合同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吧。
什么是居间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种制度。
居间⼈是为委托⼈与第三⼈进⾏民事法律⾏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称“⽛⾏”、“⽛纪”亦称“互郎”。
居间产⽣的初衷是当事⼈双⽅在进⾏交易时,对对⽅不了解需要中间⼈介绍,来促进双⽅交易。
久⽽久之,就产⽣居间合同,介绍⼈和需要介绍的⼈⽤合同的形式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是指促进交易双⽅成交⽽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
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向委托⼈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是否与第三⼈订⽴合同,与居间⼈⽆关,居间⼈不是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的当事⼈。
2、居间⼈对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没有介⼊权。
居间⼈只负责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与第三⼈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有其各⾃的特征。
那么,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请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与第三⼈订⽴合同,居间⼈本⼈并不参与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或者以⾃⼰的名义进⾏活动,代委托⼈与第三⼈订⽴合同,依照委托⼈的指⽰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与第三⼈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纪合同的⾏纪⼈是⾏纪合同的⼀⽅当事⼈,⾏纪⼈以⾃⼰的名义为委托⼈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发⽣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
(2)居间合同的居间⼈,是为委托⼈提供与第三⼈订⽴合同的机会,其⾏为本⾝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是按委托⼈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法律意义的事务;⾏纪合同的⾏纪⼈则是按委托⼈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为,⾏纪⼈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和其相对⼈双⽅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纪⼈却仅从委托⼈⼀⽅取得报酬。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1. 定义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定义和性质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是指由一个第三方(即居间人)在他人之间进行交易、洽谈或达成协议时,作为中介人进行居间调节,帮助各方达成合意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的特点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
•委托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中一方(即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即受托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行为或交易。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关系在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关系也不同。
•居间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居间人和各方交易的当事人,居间人作为一个第三方独立存在,不直接参与交易行为,只是提供协调、撮合等居间服务。
•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特定的行为或交易,受托人在该行为或交易中代表委托人的权益。
3. 权利和义务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各方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中介服务。
居间人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应当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是享有受托人代表其进行交易或行使权利的权利,受托人则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行为,并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
4. 责任承担在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中,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妥善履行其居间服务义务,但居间人对于交易的完成结果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代理行为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终止方式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在终止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自动终止,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想要与他⼈订⽴合同,但是⼜没有相关的信息资源的,是可以找中介的。
那么,在⾃⼰与中介之间订⽴的合同,就是⼀种居间合同,这也是有名合同的⼀种,并且是受到我国法律明确调整的。
那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居间合同,⼜称“中介服务合同”。
是指居间⼈根据委托⼈的要求为委托⼈与第三⼈订⽴合同提供机会或进⾏介绍,⽽委托⼈须向居间⼈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条【中介⼈报告义务】中介⼈应当就有关订⽴合同的事项向委托⼈如实报告。
中介⼈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利益的,不得请求⽀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三条【中介⼈报酬请求权】中介⼈促成合同成⽴的,委托⼈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
对中介⼈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的,由该合同的当事⼈平均负担中介⼈的报酬。
中介⼈促成合同成⽴的,中介活动的费⽤,由中介⼈负担。
第九百六⼗四条【中介⼈必要费⽤请求权】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的,不得请求⽀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付从事中介活动⽀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六⼗五条【委托⼈私下与第三⼈订⽴合同后果】委托⼈在接受中介⼈的服务后,利⽤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付报酬。
第九百六⼗六条【参照适⽤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订⽴居间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委托⼈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的数额、⽅式和时间。
(2)居间⼈应当如实向委托⼈说明⾃⼰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的委托事项。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中间人,在双方之间进行交流、协商和传递信息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居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双方当事人居间合同的第一个要件是双方当事人。
居间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委托一方)和受托人(受托一方)。
委托人是指需要居间人进行中介服务的一方,受托人则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
在居间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权责,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目的居间合同的第二要件是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居间合同的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
在居间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之间具体的交易、协商或传递的信息等内容。
例如,委托人可能需要受托人协助寻找买家或卖家,或者从受托人处获得特定的信息,以达成交易等目的。
三、报酬居间合同的第三要件是报酬。
报酬是受托人为提供中介服务而应得到的补偿。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的报酬方式、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
报酬通常以固定金额、按比例或按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
四、居间义务居间合同的第四要件是居间义务。
居间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履行的中介服务和相关责任。
具体的居间义务可以因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传递:受托人应当准确、及时地将双方之间需要交流的信息进行传递,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协助交易:受托人应当积极协助委托人与对方进行交易,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协商、沟通和支持。
3.保密义务: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诚信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道德和商业惯例的要求,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居间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五、合同形式居间合同的第五要件是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成立,但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居间合同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居间合同本质是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本质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即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第三方进行协商、促成、履行合同,并为此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委托寻找合作方的居间合同和委托促成交易的居间合同。
虽然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仍有一些差异。
首先,居间合同的本质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就特定事项请求另一方(受托人)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核心在于居间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涉或处理事务。
委托人通过居间人的服务,间接地和需要合作或交易的第三方进行联系和洽谈。
委托人将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转达给居间人,并由居间人在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和交流的过程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谈判。
其次,居间合同注重于协助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或进行交易。
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目标,居间人通过对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了解,寻找合适的合作方或买卖双方,并促成双方的合作或交易。
居间人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和合作的机会。
居间人在协商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确保双方达成有利可图的交易或合作协议。
最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费用是居间人获得的报酬。
委托人通常需要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居间费用,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服务所得到的回报。
居间费用的金额可以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居间人的服务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居间费用不仅可以作为居间人的报酬,也可以作为居间人对市场信息和资源的获取成本的补偿。
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根据交易进展或合作周期分期支付。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通过居间人的服务,帮助委托人达成合作意向或进行交易。
居间合同的特点包括委托性、协助性以及居间费用的支付。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和居间人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从而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三方居间合同

三方居间合同详解概述三方居间合同是指三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的,为某一特定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其中,居间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作为中间人,协助双方达成交易、协调交易、提供信息、查证资料、监督履约等服务。
三方居间合同通常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平台等场景中,因为这些平台需要居间服务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合同主体三方居间合同包括以下三个主体:•委托人:要求进行居间服务的一方,又称“委托方”;•居间人: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的一方,又称“中介方”;•受托人:进行实际交易的一方,又称“受托方”。
合同内容三方居间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为居间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委托人需要遵守居间合同的规定,如不得私下与受托人直接交流等。
2.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需要就受托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验证,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居间人需要就交易的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确保受托人能完成交易;•居间人需要保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商业秘密。
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需要履行居间合同涉及的具体交易,并按照约定完成交付;•受托人需要注意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受托人需要支付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合同双方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合同生效三方居间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如收费标准、居间服务内容等。
2.合法有效:合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
3.签署合同书:委托人、居间人和受托人需要在书面上签署合同书,签字代表双方同意合同内容。
4.其他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必要的资质证明等。
合同解除三方居间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1.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合同规定了期限,合同到期之后自然失效。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提前通知对方,明确解除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
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
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
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
于委托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
同法中的专门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较复杂,通常是参照合同法中相近的有名合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