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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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科研院所转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

科研院所转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

回目录前一篇后一篇科研院所转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论文类别: 财务管理科研院所转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 42家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其中,131家进入企业;40家变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18家变成为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3家并入高校;18家划转到其他部门或取消;29家转为12个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

共涉及职工17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2.2万人(科技人员7.4万人),占中央属科研机构职工总数的2/5,离退休人员4.7万人。

从上述方案中可以看出,共有200家科研院所转为科技企业,按企业化运行机制运行。

笔者认为,这是自一九八五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最大的改革,即单位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化为企业管理体制,在这一历史性的转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主要就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国有资本金问题即注册资本的问题。

注册资本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这就首先要界定”全部国有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实施意见中没有具体办法。

按照国资事发[1995]17号文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国有资产”的定义与143号相比较,显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转为国有资本金”的提法不太准确,应改为将”现有全部国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转为国有资本金”更为准确,即现有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转为国有资本金。

主要有以下4种方法,但各有优缺点。

1、以科研院所转制前经过国家批复的一九九八年会计决算报表中账面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等财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活动真实反映税务机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活动全面反映税务机关的经济业务。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税务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五)负责财务监督、审计和内部控制。

(六)负责税务资产管理。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财务管理机构的决定和指示。

(二)编制和执行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税务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财务监督、审计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预算: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结合税务机关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审批预算:经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审批后,下达预算指标。

(三)执行预算:各级税务机关按照预算指标执行财务活动。

(四)监督预算:财务管理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1.决定属于A.上行文B.下行文C.平行文D.既可上行也可下行2.决定作为公文文种属于A.指令性公文B.规范性公文C.报请性公文D.公布性公文3.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的公文文种是A.命令B.决定C.议案D.通知4.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A.命令B.决定C.通知D.意见5.国务院行文表彰某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该用A.通知B.决议C.决定D.通告6.国务院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所用的文种是A.通告B.决定C.通报D.通知7.某市环保局拟撤销该市某区环保局不适当的决定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决定C.意见D.通知8.下列事项应该用决定行文的是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策B.税务局告知公众年度车辆征税事项C.区公安分局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D.某单位就重大火灾事故向主管上级汇报情况9.下列事项不适合用决定行文的是A.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工作安排B.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C.授予某某某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D.在太平洋某地区试验运载火箭,使过往船只周知10.决议与决定最根本的区别是A.作用不同B.内容不同C.写法不同D.形成程序不同11.以下不属于决定的是A.决策性决定B.表彰性决定C.部署性决定D.告知性决定12.可以用于表彰杨利伟同志的功绩并授予航天英雄称号和勋章的公文是A.通讯B.通知C.消息D.决定13.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是A.决议B.决定C.命令D.议案14.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文是A.公报B.通告C.公告D.决定15.公告面向国内外主动郑重宣布重要事项,其主要目的在于A.让国内公众周知B.让受文者遵照执行C.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和重视D.在一定程度上起警戒作用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A.公开行文B.内部行文C.秘密行文D.下行行文17.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A.针对性B.广泛性C.涉外性D.地域性18.公告的正文包括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C.制发依据、宣布事项、结语D.宣布事项、具体要求、结语19.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A.通告B.公报C.决定D.公告20.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是A.公告B.通报C.决定D.通告21.某省交通厅拟发加强交通管理为内容的公文,要使全省周知执行,可以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意见C.通告D.决定22.市国税局告知社会开展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宜用A.通报B.通知C.通告D.公告23.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某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某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C.某机关拟免去该单位财务处处长职务D.某机关拟告知有关单位参加有关会议24.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市教委、市体委向有关单位告知高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严格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事项C.市政府拟免去某某某的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职务D.某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重大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情况25.标题《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问题的通告》属于A.事由加文种B.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C.只有文种D.发文机关加文种26.某市为了加快环市立交桥建设进度,决定把某路段通过的车辆进行疏导分流,可以为此行文的文种是A.公告B.通告C.通知D.决定27.通报和通告共同的特点是A.知照性B.重要性C.指导性D.政策性28.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决定C.通告D.公告29.某市有关部门就该市轨道交通执行新的票制票价联合发文,文种应是A.公告B.通告C.决定D.通知30.根据事由“某某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打击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通知C.通告D.决定31.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股权转让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股权转让篇

附件9千户企业税收风险解析对付工作引导——股权转让篇目录(一)事项定义.........................................................................(二)事项种类.........................................................................二、事项税收风险归纳..............................................................(一)涉及的主要风险..............................................................(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 (7)(一)收集信息.........................................................................(二)风险解析.........................................................................(二)风险对付.........................................................................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对付策略................................................(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财富份额风险........1.风险点描述 .............................................................................2.涉及的主要税种 ......................................................................3.主要数据及其本源 ...................................................................4.核查路径 .................................................................................5.对付策略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近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风险1.风险点描述 .............................................................................2.涉及的主要税种 ......................................................................3.主要数据及其本源 ...................................................................4.核查路径 .................................................................................(三)股权转让企业净财富增加风险.........................................1.风险点描述 .............................................................................2.涉及的主要税种 ......................................................................3.主要数据及其本源 ...................................................................4.核查路径 .................................................................................一、事项归纳(一)事项定义本引导所称的“股权转让”事项,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规定⼀、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资⾦使⽤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于财务独⽴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作中,要严格贯彻执⾏国家有关⽅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努⼒节约⽀出,降低成本费⽤,提⾼资⾦使⽤效率;正确安排和使⽤各项资⾦,增强单位经费⾃给能⼒;建⽴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作。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员。

财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员分⼯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类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类执⾏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2018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4号)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注: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等创新示范区及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是当前国有企业推进骨干持股的主要文件之一。

《意见》提出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意见》规定了严格试点条件,只有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营业收入和利润90% 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的商业类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使用该文件;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

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
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宁政办发 [2011]84号、宁工发[2011]59号)
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 办法之关注点
全部职工:指在各单位工 征缴比例和方式:工
会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
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人员(含外方工作人员以 及港、澳、台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 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
工会对各级地方工会、产
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行政
性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
管理原则:统一所有,分 级监管,单位使用。
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总工办发[2011]55号)关注点
工会行政单位不得用工会 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 的工会行政性资产,其工 会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 成的收入,按照《工会预 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利用工会资产取得的出 租收入属于工会经费的收 入范畴,不属于财政非税 收入。)
工会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变 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交 本单位财务部门,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会行政单位与工会组织 外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工 会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经上级工会行政性资产 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和土
关注点
借出款
核算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 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 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 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 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 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 借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 中说明原因。
办好抵押手续
资产负债表中01表附表1——往 来款项明细表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令第二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令第二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

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2023年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_4

2023年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_4

2023年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2023年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1根据地税直查()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

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至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

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1、度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一)在保持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一)事业性收入。

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

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方式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事业单位收入的计算(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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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2﹞136号【发文日期】2002-10-23【实施时间】2002-10-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5.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三)预算的编制程序。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

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总局核定,由总局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

各事业单位根据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各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等)也按本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并将单位预算一并报总局批准。

(四)预算执行。

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总局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六)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三社”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或定额)上缴费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上缴费用的方式和数额由总局另行规定。

(二)“三社”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月底以前报总局备案。

在年度内需要购置房屋及建筑物、汽车两类固定资产的,应单独报总局审批。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包括:期刊杂志、报纸、图书出版物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其它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利润总额、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三)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财务收支计划调整较大的,应通报总局。

(四)“三社”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三社”可实行在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

九、结余和利润分配。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结余分配。

1.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他各项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上报总局财务司核定。

(二)“三社”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十、资产管理。

 (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设账户。

(四)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1.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三社”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及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报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总局财务司备案;不超过一年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六)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提供资产担保,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其主管局领导审批。

十一、负债管理。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各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其中,各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之前报总局财务司审核并经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三社”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

凡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社”应报其主管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

十二、财务清算。

(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总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三)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 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变更工商登记或社团法人登记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报总局财务司备案。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总局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级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总局财务司;基层会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总局财务司,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三)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四)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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