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民政局有关下发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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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全面落实市政府2013年折子工程第115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实事项目第17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2152张全托型床位每张每月300元运营补贴”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有关精神,现将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营补贴范围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文件要求设立,正式挂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托养服务的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老所中的运营床位。

已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床位不在本补贴范围。

二、运营补贴条件(一)全托型服务床位5张以上,床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有老年人临时休息场地和服务设备,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悬挂区县主管部门核发的托老所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四)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实行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

(五)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根据入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合理配餐。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的夜间监护工作。

(七)制订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八)自觉遵守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相关规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京民福发[2014]258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58号)各区县民政局,各公安分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机构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现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指导所属社会福利机构抓好贯彻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2014年6月27日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系统业务主管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障人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

社会福利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社会办、地税局、精神文明办、团委: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做好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京民福发[2008]38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福发〔2008〕382号)各有关区民政局:为配合执行《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现将《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属于试点区内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4.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5.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6.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是按照我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

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市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家庭中的老年人。

纯老年户指共同居住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残疾子女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申请补贴的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子女。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是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5〕46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6〕380号)中所列享受政府护理费的老年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
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北京市制定了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在做好与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具备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共有458家,其中五星级13家、四星级40家、三星级58家、二星级309家、一星级38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具备星级资格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共有814家,其中三星级13家、二星级427家、一星级374家。

现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公告如下,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总机)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名单
附件2: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1月24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5]2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26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单位在落实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第四条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京民福发〔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62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三章布局要求第四章建设模式第五章建设规范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七章工作程序第八章保障和监管措施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助残券券变卡工作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养老(助残)券”变卡工作,原老年人使用的“养老(助残)券”(红色背面)变为养老助残卡,为了加强养老助残卡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养老助残卡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助残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联合监制,由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预置计次免费乘公交车、游览公园的刷卡功能,后期实现)于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养老助残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养老助残卡的政策制定及行政和社会资源整合。

市老龄办是养老助残卡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持卡老年人信息的采集、养老补贴资金保障和统筹管理,负责指导银行进行养老助残卡的制作、发行工作,指导北京社区服务协会开展养老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和平台维护工作。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现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等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等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等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老龄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提高高龄老年人的医疗福利待遇,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人群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条件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优抚对象医疗等报销待遇的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助办法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办理程序(一)享受不同医疗报销待遇的老年人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结算单)、医疗补助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费用)。

北京地区养老院情况

北京地区养老院情况

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机构简介: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老年公寓)临近海淀区阳台山自然风景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本院四面环山,绿树成荫,风景如画,与山水一色的碧波涟漪的北安河相邻,这里春天山花烂漫,满山遍野的桃花、杏花、梨花、苹果花、樱桃花盛开时,宛如花的海洋。

夏季清风飕飕,凉爽宜人。

金秋时节,硕果累累,四处飘香。

寒冬风和日丽,暖意融融,是老年患者医疗、托老、养老,临终、慢性病康复的首选。

我院属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直属单位,护理院服务宗旨是爱心、诚信、奉献、以人为本,我们将用精湛的临床护理技术为患者提供一流的医疗护理服务、用淳朴善良的爱心为患者提供亲人般的生活护理服务。

我院借签国外护理机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护理需求,我院每病房配有一名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专业护理员,24小时为入院患者提供生活专护,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患者,每2小时翻身,每4小时为患者进行播放音乐、肢体锻练,喝水、吃饭、洗头、洗趾、洗澡,协助大小便、聊天、散步。

老人苦闷、烦燥想家时,我们的心理医生哄孩子一样的开导,关爱他们,让每位老人愉快、有尊严的走完生命的最后,医护人员每日查房24小时值班,确保患者医疗、抢救工作顺利急时进行。

护理院规划建有300张床位,其中带卫生间病房40间、中档病房260余间、24小时热水,病房备有环保木制衣柜、床头柜、电视等,设有自动平卧洗澡车。

护理院设内科、外科、中医科、临终关怀科、康复保健科、心电B超室、检验科、抢救室、营养部、多功能健身厅。

2、配套设置:其中带卫生间病房40间、中档病房260余间、24小时热水,病房备有环保木制衣柜、床头柜、电视等,设有自动平卧洗澡车。

护理院设内科、外科、中医科、临终关怀科、康复保健科、心电B超室、检验科、抢救室、营养部、多功能健身厅。

环境: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老年公寓)临近海淀区阳台山自然风景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本院四面环山,绿树成荫,风景如画,与山水一色的碧波涟漪的北安河相邻,这里春天山花烂漫,满山遍野的桃花、杏花、梨花、苹果花、樱桃花盛开时,宛如花的海洋。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京民养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17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评估办法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前期工作中存在与本指引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本指引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坚决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估资格。

前期如有多收取费用行为,应及时向老年人致歉,并立即退还。

北京市民政局2020年2月1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强区级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各评估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评估资质第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第二条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一个评估机构应至少有4名评估人员、2名评估督导员。

第三条按照《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

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1【摘要】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40-47)【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47号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249号)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248号)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京民执发〔2020〕169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表》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0〕169号各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管中心,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5日附件
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京民福发〔2017〕34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45号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养老床位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同时,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对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和风险提示不落实;收费价格随意性较大,个别房间收费明显脱离市场价值区间,通过包间形式挤占有限床位资源仍普遍存在;未按公办机构改革规定收住服务对象,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等各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比例偏低,政府服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等。

这些问题,有的虽属技术操作层面问题,但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少数单位对改革认识不足,对行业监管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保障服务职能(一)主动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

各单位要加大基础信息摸排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精准帮扶。

要制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利用方案,加大服务保障对象的针对性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公办公营机构床位和公办(建)民营机构20%以上比例的保障性床位的充分利用。

对通过摸底掌握的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各区应建立院前评估、区域协作和调配轮候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要求。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月十三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京民福发〔2017〕390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为加快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24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功能定位结合农村特点和实际,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功能:(一)就餐服务。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通过独立制餐方式,或依托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村集体食堂、专业餐饮机构送餐方式,解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日常就餐问题。

(二)健康指导。

依托农村医疗资源,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健康知识讲座,指导老年人用药和养生保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测血压、测血糖等服务。

(三)呼叫服务。

固化供需对接形式,收集老年人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协调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养老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四)照料服务。

利用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资源和设施,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具备条件的,可为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

(五)休闲娱乐。

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开展适宜农村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开展助浴、助医、代缴代办等延伸性服务,可将困境儿童、残疾人、妇女、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实行综合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缴纳3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4%提取,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充医疗保险;(四)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五)工伤保险缴费由街道办事处按行业类别一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京民养老发〔2023〕233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33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23年10月17日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为推进北京市养老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科学构建风险分类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的监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主体、比例、频次。

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养老机构,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精简检查内容;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养老机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严格实施检查。

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和智慧监管。

三、主要内容(一)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在综合考察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精准的风险指标体系,开展风险定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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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示范文本
目录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
2.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3)
3.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 (4)
4.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5)
5.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7)
6.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7)
7.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
8.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1)
9.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受理通知书 (12)
10.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14)
11.送达回证 (16)
12.现场检查笔录 (17)
1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9)
14.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文本1: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民政部:
根据《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__________(机构名称)已建设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特申请设立许可,请予批准。

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文本2:
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拟办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
文本3:
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
拟办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文本4:
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拟办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文本5: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拟办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申办者盖章(签字):×××
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拟办机构名称:××××填写时间:××××年×月×日
申办者盖章(签字):×××
民福慈不受字〔××××〕×号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你(单位)关于养老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司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我司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我司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司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我司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年月日
文本8: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年月日
文本9: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受理通知书
流水号:
(申请人凭本受理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和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010)58123250
文本10: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文本11:
送达回证
(送达单位专用印章)
文本12: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检查地点:
检查人:执法证号码:
检查人:执法证号码:
被检查人(单位):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可续页)
(被检查人每页注明“以上阅过无误”并签字)
文本13:
民福慈许准字〔××××〕×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申请。

经审查,(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予许可的具体事由)。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20××年××月××日
文本14:
民福慈许准字〔××××〕×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年×月××日向我司提出于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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