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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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合同法案例第三章合同法一、要约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

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

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

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的反要约。

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

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

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

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

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

”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

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

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

P争辩说D 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二、承诺——分为两种情况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

C的承诺有效吗?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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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原则案例

对价原则案例

第二拿合同是什么45式战斗机,信以为真的Leonard攒够了积分后要求得到一架战斗机。

百事可乐公司回应称这份商业广告显然是在开玩笑,因此不应当被看成是一个要约,而且在自己的产品目录里也没有把战斗机当做可换取的商品。

争议:一个人能否把对方在商业广告里开的玩笑当做要约接受,并由此建立起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则:当事人的头脑里究竟是怎么想的并不重要。

如果一个承诺属于玩笑的性质并不明显,一个理智的人也许会把它当做要约来看待,那么承诺人就要冒要约被接受并使得合同被仃立的风险。

相反,即便受承诺人相信自己已经收到了一个有约束力的承诺,但如果没有一个理智的人会产生和他一样的想法,这个承诺也是不可以被执行的。

Greiner v. Greiner(1930)事实:一位母亲向自己的儿子承诺,只要他搬回祖产居住就把一块地转让给他o.于是,儿子便舍弃了自己的家业搬回了祖产居住,但当他向母亲索取土地产权证书的时候,受到另一个儿子挑拨的母亲拒绝把证书给他。

争议:如果一个人的承诺已经诱使对方做出了实质性的举动,并且只有执行承诺才能避免不公正的结果发生,那这个人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吗?规则:倘若承诺人理应合理地预计到自己给出的承诺将会诱使受承诺人做出或避免做出一定实质性的举动,并且受承诺人也确实这样去做了,那法律将会要求执行这个承诺,即使这个承诺存在某些原本能使它不可执行的缺陷。

第三节对价的概念上回我们说到每一份有效合同里都至少包含有一个承诺,但是并非所有的承诺都能构成合同,比如男方信誓旦旦地向女友承诺要送她一个Tiffany的钻戒、儿子夸下海口向母亲承诺期末考试要考全班第一、丈夫言之凿凿地向妻子承诺这次一定戒烟成功以及朋友看似无比50美国合同法要义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在实践当中“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下面就请大家看看对价制度在现实案例里面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吧。

Schnell v. NellSupreme Court17 Ind. 29of Indiana,1861.79 Am. Dec. 453.PERKINS,J.原告J. B. Nell之所以会对被告Zacharias Schnell提起诉讼,是因为下面这份契约的缘故:“本协议由家住印第安纳州Marion郡印第安那波利斯市的Zach.Schnell作为一方,与作为另一方的家住印第安那波利斯市的J. B. Nell、家住印第安纳州Hendricks郡Stilesville市的Wen- delin Lorenz以及家住德国巴登地区Frickinger市的Donata Lorenz,在1856年2月13日正式签署,双方通过协议约定:Zacharias Schnell在此庄严承诺:他现已去世的妻子Theresa Schnell在自己的最后一份遗嘱里,表达了想要给上述作为协议另一方的几位当事人每人200美元的意愿;但是由于在去世时,没有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单独归属于Theresa Schnell个人名下,而都是由Zacharias和Theresa Schnell共同所有的,所以一旦妻子去世这些财产现在就归丈夫单独掌握了,这同时也导致了妻子遗嘱里有关上述赠与事项的条款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而不能执行;但是鉴于Zach. Schnell无比诚挚地深爱着自己的妻子,而且Theresa Schnell也为积累这些财产,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做出了实际重要的贡献;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特别是他对自己妻子的挚爱与尊重;以及考虑到自己从协议另一方各位当事人那里收取了1美分作为对价的事实,Zach. Schnell同意按照妻子的意愿向协议另一方的各位当事人支付:200美元给J. B. Nell, 200美元给Wendelin Lorenz; 200美元给Donata Lorenz;支付方式为第1年付给他们200美元,第2年付给他们200美元,第3年再付给他们200美元,这样每人每年能平均分得66又2/3美元,或者他们也可以自行约定分配比例,直到每个人都拿到200美元为止。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一、“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不发生影响。

然而,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对这一传统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准许出票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1](p34)此所谓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随后受到了那些敢于挑战对价制度的法学家们的热情呵护,终于在1932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可避免不公正时,该允诺具有拘束力。

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英国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判决。

此案中,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全幢租与被告,年租金2500英镑。

被告遂将此公寓分租出去。

但1939年二战爆发,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因而在1940年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将年租金减少一半。

1945年二战结束,被告承租的公寓客满。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自1945年公寓客满后补缴租金。

丹宁法官判决原告胜诉,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文章编号:1001-2397(2004)02-0107-06・专题研究・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裴明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收稿日期:2003-10-28作者简介:裴明学(1968-),男,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先契约义务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的理论不独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而形成了超越其传统对价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其名著《契约的死亡》中列为契约死亡的首要原因,对此,傅静坤博士在《二十世纪契约法》导论中有精彩的描述:“首先,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在以诚实信用这一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或按英美法用语成为前契约责任)及信赖利益的广泛认同与司法实践上的应用下遭到瓦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开始向外伸展到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契约关系中则表现为特定的人对不仅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的违反)难以截然区分的程度,从而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壁垒快将解体,并使十九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封闭的契约法体系摇摇欲坠。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详细案例第二章合同法1、要约必须明确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年)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他的理由成立吗,案例分析1)(本案判决表明,某种意义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

在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在他不能通过考试时,将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变通办法。

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2)(本判决还表明,一项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才能成为要约。

而本案中的《学生手册》并不能构成要约,因为它只是表达了该学院的一种愿望。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艾伦?R?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2年)1981年5月27 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

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

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

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

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

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售这块土地了。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浅析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价制度

浅析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价制度

浅析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价制度作者:邢文娟冯茜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36期[摘要]对价是英国在16世纪为了因应变化的经济现实,从诉讼形式中发展出来的契约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了对价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而找出适合我国借鉴的地方,以期对我国的合同理论有所启示。

[关键词]对价制度英美合同法比较研究一、对价的概念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

二、“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首先,基于平台独立的SOA服务设计原则,所谓SOA是指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组件模型,其利用服务之间定义的良好接口把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即服务)互相联系起来,该方案是将企业中现有服务充分调用起来,对企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将企业业务流程进行简化,以提升工作效率。

其次,EAI企业应用集成方案,“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如蒙特夫诉斯考特案中,被告败诉,“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3.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虽然说以上所提的方案可以在短期内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方案以及不同的平台进行合并,由此实现企业在信息系统的集成。

从技术方面来讲,EAI是通过建立一个底层结构,将许多不同的集成方法的集合在一块,但是其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是向已经存在的应用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

鉴于此,所以EAI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因为其不限制集成方法,不仅可以作为数据层的集成,也可以作用应用层或者用户层的集成。

不过该方案成本高、难度大且系统的升级维护相对困难。

最后采用升级替换的方法将信息孤岛消除,即对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这种方案是将数据的整合作为基础,以此来实现数据库系统与系统的运行环境二者之间的统一。

4.“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具体而言,“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设计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要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保证在后续的“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开发与升级改造中,可以方便、迅速的引入新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并且不会对旧系统的数据产生影响;只需修改中心的设置即可添加一个接入点,真正实现接入点之间的操作无关性,最终提高系统运营维护的便利性,节约系统建设与维护成本。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公司——“撩开公司面纱制度'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

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

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

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

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

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

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法人的概念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

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

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

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

三、对价理论的例外——禁止反言制度里奇兹诉斯科森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57Neb. 51,77 N.W. 365.兰卡斯特郡区法院苏利文法官,原告凯蒂·斯科森,获得了对被告安德鲁的胜诉。

安德鲁·D·里奇兹是已故约翰·C·里奇兹的遗嘱执行人。

诉讼基于一张本票,内容如下:“1891年5月1日,我承诺支付凯蒂·斯科森每年2000美元,利息为百分之六。

约翰·C·里奇兹”。

在诉状中,原告声称,执行这张本票的对价是她必须放弃为迈尔兄弟做会计的工作,并且不能工作谋生。

她还声称,这张本票是为让她放弃他的职位,并依赖这项承诺和每年给原告的利益;作为一种支持的手段,她放弃了她现有的工作。

被告遗嘱执行人在上诉请求中否认了原告的这些主张。

如下基本事实并无争议。

约翰·C·里奇兹,本票的开具人,是原告的祖父。

5月初(可能是本票记载的日期),他给原告工作的商店打了一通电话,他们交往的内容被弗洛德尼描述如下。

答:这个老人在早晨大约9点时分走进来,可能比这更早或更晚一点,但是很早,他解开汗衫的纽扣,拿出一张形状类似本票的纸条;这就是我看到的;他对斯科森小姐说,“我已经准备好解决一些事情,所以你不用再工作了。

”他说,“我的孙子都不用工作,你也不用。

”问:她此时在哪儿?答:她接过这张纸,并亲吻了她的祖父,开始嚎啕大哭。

看起来斯科森小姐立即通知了老板她要辞职的意图,并且她事实上是马上放弃了她的职位。

原告的母亲也是证人,证明当时她与她的父亲(即这位老人)约翰·C·里奇兹有过对话,约翰·C·里奇兹告诉她,他已经打算给原告一笔钱,这样她就可以不用工作了;并且他的孙子都不用工作,所以原告也不用。

在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原告都没有工作。

但是在1892年9月,经过约翰·C·里奇兹及其助手的同意,原告找到了一个会计的工作。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原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原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说到“合同对价有效”的问题,其实就像是做买卖一样,能否成立、能不能执行,关键就在于你给了什么,换了什么。

要是你什么都不给,那就等着合同无效吧。

就像你去市场买东西,拿着一张白纸说“我给你一百块”,那商贩肯定会笑你是傻子,根本不可能成交。

所以,所谓对价,就是你在合同里承诺给对方的东西——无论是钱、物品、服务,甚至是你承诺做或不做某事,都是“对价”。

对价的有效性,就看它有没有价值,能不能换来你所期待的结果。

得明确一点,合同的对价并不一定非得是“等价交换”。

就像我可能给你一包饼干,而你给我一杯水,这不代表我一定要得到同等价值的水和饼干互换。

只要对方在合同里承诺了某些东西,哪怕它的价值比我给的饼干还低,法院也不会说这个合同无效。

只要没有明显的“欺诈”或“强迫”成分,双方合意就好,这种对价即使不完全对等,依然有效。

最经典的一个原则就是“合约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你和我都心甘情愿地同意某个条款,怎么做怎么约定都行。

就像你在网上定了一辆共享单车,支付了租金,你的对价就是“租金”,而单车公司给你的是“使用权”。

这里的对价很简单,也很清楚,你给了钱,对方给了车。

但即使你没有车骑,合同也不一定无效,关键是双方的意图一致。

再来说说另一个很重要的点——“过去的对价”不可作为合同的有效对价。

比如你帮我搬了家,结果我事后才答应给你一笔钱,这种情况就不算合同有效,因为你给的对价是“过去”的劳动,并没有发生在双方同意交易之前。

就好像你去餐厅吃完饭,结账的时候老板说:“你吃完再给钱,不然你就别吃!”你答应了,但已经享受完餐点后,老板不能再凭空向你收钱。

因为你已经得到了服务,过去的对价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基础。

话说回来,这种“过去的对价”在实际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大家可能会觉得,自己之前做了事情,别人应该给回报,但法律是不会管你是过去做了什么,只认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你事先没有达成协议,后面想找人要钱,只能抱怨一通,合同不支持你。

Promissory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 sory‎Estop‎p 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 sory‎Estop‎p 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 erat‎i 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 olit‎a n Railw‎a 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 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 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内容摘要】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独特内容。

对价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衰落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在英美契约法体系中没有可以代替对价的制度或原理,对价不可能被轻易废除。

对价的本质是灵活的,对价的体系是开放的,对价将继续作为英美契约的构成要件而存在,但是它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对价契约英美合同法简式合同所谓的对价原则,就是非盖印的简单契约须有对价支持才能生效,而对价就是指当事人从允诺中的“法律获益”(Legal Benefit) ,或遭受的“法律受(LegalDertriment) 。

据此,非盖印的赠与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价原则萌芽并诞生于英格兰中世纪的契约诉讼,并发展成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主宰了契约的成立与解除,成为契约法这部庞大机器的“平衡轮”。

然而,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对价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理论也受到怀疑,在英美契约法学界甚至响起废除对价的呼声。

数百年来,对价一直是英美契约法的效力基石,它在今天受到的挑战是必然还是偶然? 对价原则承担的功能有没有另外一种机制来代为行使? 对价原则能否对经济需求和伦理道德做出回应? 它是否为人们留有改革的空间? 本文试图从以上角度来探讨对价原则在英美契约法中的未来。

一、理性看待对价原则的衰落对价原则在普通法中已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它在现代契约法中的衰落也是不争的事实,除了学者们在著述中或明或暗的批评外,对价原则自身的缺陷,也是时代变迁和契约理论转型的结果,但是对价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对价的终结。

(一)对价原理自身的局限“对价”是在普通法契约理论及概念术语相当贫乏的情况下,法官们对允诺有效性加以判断的经验结晶,“债务之诉”(Action of Debt)中“债务人获益”要求和“承诺之诉”(Asssump sit)中“受诺人的受损”要素成为对价理论的直接渊源。

笔者认为,这种“急于求成”的概括注定了对价学说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局限性。

当英国的法学家们在18世纪开始探索系统的契约理论时,对价机制在诉讼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数百年。

美国法中合同受挫原则兼谈我国合同法上的借鉴

美国法中合同受挫原则兼谈我国合同法上的借鉴

美国法中合同受挫原则兼谈我国合同法上的借鉴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方式,而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美国合同法中,合同受挫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可以有效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同时为商业交易提供保障。

那么,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美国合同受挫原则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借鉴,同时介绍三个有关案例。

一、美国合同受挫原则合同受挫原则是指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法律不予追究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合同受挫原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力不足力不足是指当某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完全自由的意志表达,例如遭受欺诈、威胁或误导,导致其签订了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挫方有权取消合同。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出现了无法预测、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例如天灾人祸、战争、政策变化等。

在这种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合同受挫。

3.失灵失灵是指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了错误或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实现。

例如,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违约,从而导致合同失败。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借鉴美国的合同法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其合同法的理念和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合同受挫原则,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的中止和解除,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此外,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还需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和制约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防止一些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违约的行为发生。

三、案例探讨1.《鹿特丹公约》案鹿特丹公约是国际任意贸易条件(ICC)于1936年制定的一项国际贸易条款。

在1980年,该条款被纳入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

这个案例涉及到一家中国船公司和一家意大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由于1984年中国船只遭受飓风袭击,导致船只受损,本次贸易未能完成。

【7A版】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7A版】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ManchesterCityCounci1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Abraham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v.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国际法学专业论文)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法学专业论文)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摘要随着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禁止反言在解决国家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国籍关系和外交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中的运用更是促进了国际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禁止反言来源于英美契约法并与其中的诚实信用和缔约过失等理论有诸多相同之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约束了其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其适用范围也大多限制在国内法的领域。

虽然在先前的研究中也有国际法学者对该问题有所涉猎,但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并未在国际法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由此,笔者对禁止反言在国际法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讨论,以期为国际法的发展寻求更为切实可行的方向指引。

同时也希望以此引起更多国际法同行对该理论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单方允诺ABSTRACTABSTRACT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solution of territorial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nationality matters and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its use in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has furthered the research of the field. Nevertheless, it’s also noted that that the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common contract law shares lots of similarities with the good faith theory and the fault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has restrained the development of to a certain ext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Its application was also limited in the domain of the domestic law. Although some schol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ir research wrote of this question, no thorough and complete study was yet made. So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ystematically the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dvance its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 Estoppels ; Good faith; Unilateral Promise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著名的美国合同法案例

著名的美国合同法案例

著名的美国合同法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超有名的美国合同法案例——“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

话说有个磨坊主啊,他的磨坊里有个关键的曲轴断了。

这个曲轴可是磨坊运转的命根子。

于是他就找了个运输商,也就是巴克森戴尔,让他把这个曲轴送到能修的地方去。

磨坊主还特别强调了这事儿特急,因为没有这个曲轴,磨坊就没法工作,那可是每天都在损失钱呢。

可这个运输商呢,不知道是忙昏了头还是咋的,没有按时把曲轴送到。

结果磨坊主就因为磨坊停工,损失了一大笔钱。

磨坊主就不乐意了,说:“你得赔我这些损失,因为是你没按时送到,才让我遭受这么大损失的。


但是运输商觉得自己很冤啊,他就觉得:“我怎么知道你这个曲轴晚送到一会儿,你就会损失这么多钱呢?我就是个运东西的,又不是你肚子里的蛔虫。


最后啊,这个案子就闹到法庭上去了。

法庭的判决可就很有意思了。

法庭说呢,如果一个违约方,也就是运输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特殊的情况会导致巨大的损失,那他就只需要承担一般情况下的损失。

像这个案子里,运输商不知道这个曲轴晚到会让磨坊主损失这么多钱,所以不用赔磨坊主因为磨坊停工遭受的那些额外损失,只需要赔一些常规的损失就好了。

这个案例就给大家定了个规矩,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果一方有特殊的情况可能会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巨大损失,那就得把这个特殊情况告诉对方才行,不然对方可不能为那些他不知道的大损失负责。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你要是对某种食物过敏特别严重,你得告诉厨师,不然厨师按照正常菜单做菜,你吃了过敏了,总不能让厨师赔你一大笔钱说是因为他的菜让你过敏耽误你大事了吧,你说是这个理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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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价理论的例外——禁止反言制度
里奇兹诉斯科森
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
57Neb. 51,77 N.W. 365.
兰卡斯特郡区法院苏利文法官,原告凯蒂·斯科森,获得了对被告安德鲁的胜诉。

安德鲁·D·里奇兹是已故约翰·C·里奇兹的遗嘱执行人。

诉讼基于一张本票,内容如下:“1891年5月1日,我承诺支付凯蒂·斯科森每年2000美元,利息为百分之六。

约翰·C·里奇兹”。

在诉状中,原告声称,执行这张本票的对价是她必须放弃为迈尔兄弟做会计的工作,并且不能工作谋生。

她还声称,这张本票是为让她放弃他的职位,并依赖这项承诺和每年给原告的利益;作为一种支持的手段,她放弃了她现有的工作。

被告遗嘱执行人在上诉请求中否认了原告的这些主张。

如下基本事实并无争议。

约翰·C·里奇兹,本票的开具人,是原告的祖父。

5月初(可能是本票记载的日期),他给原告工作的商店打了一通电话,他们交往的内容被弗洛德尼描述如下。

答:这个老人在早晨大约9点时分走进来,可能比这更早或更晚一点,但是很早,他解开汗衫的纽扣,拿出一张形状类似本票的纸条;这就是我看到的;他对斯科森小姐说,“我已经准备好解决一些事情,所以你不用再工作了。

”他说,“我的孙子都不用工作,你也不用。

”问:她此时在哪儿?答:她接过这张纸,并亲吻了她的祖父,开始嚎啕大哭。

看起来斯科森小姐立即通知了老板她要辞职的意图,并且她事实上是马上放弃了她的职位。

原告的母亲也是证人,证明当时她与她的父亲(即这位老人)约翰·C·里奇兹有过对话,约翰·C·里奇兹告诉她,他已经打算给原告一笔钱,这样她就可以不用工作了;并且他的孙子都不用工作,所以原告也不用。

在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原告都没有工作。

但是在1892年9月,经过约翰·C·里奇兹及其助手的同意,原告找到了一个会计的工作。

1894年6月8日,约翰·C·里奇兹先生去世了。

他已经支付了原告他在本票中承诺的一年的费用,但是却在他死前的不短时间内表明他已无法支付剩下的金钱。

1892年夏秋之交,他对他女儿,即斯科森女士,说是否可以卖掉它在俄亥俄州的农场,以支付剩下的钱。

对他支付本票中承诺的金钱的义务,约翰·C·里奇兹先生从未否认过。

我们同意被告律师的建议,基于这些证据,无需提交陪审团,可以直接判决
哪方胜诉。

弗洛德尼和斯科森女士的证言排他性地证明了这个事实,即这张本票的开具并不用以原告追求或同意作出一定的行为为对价。

原告并没有同意做或不做某些事情。

他得到这项承诺的金钱的权利并不必然要求她放弃这份现有的工作及未来从事另外的类似的工作。

里奇兹女士没有任何条件、要求及请求。

原告的祖父并未要求任何补偿。

而是把这张承诺当成一种赠与,并无任何对价的要求。

就现在所掌握的证据而言,原告可以工作,也可以不工作,这个原告可以选择,约翰·C·里奇兹先生的主观愿望和目的是希望原告过一种独立的生活。

原告斯科森小姐妇女观其了她的作为会计的职位的行为是基于自愿作出的。

并未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案例涉及的给予原告的票据并未有任何关于对价的要求,仅仅是关于在未来的时间内给予原告一笔钱的赠与允诺。

一般来说,这种允诺是不可执行的,即使以本票的形式作出。

但是通常认为,给予教堂、学校或其他机构的本票行为,这些机构基于信赖捐赠人的金钱花费或者相应义务的履行,不得以对价原理进行抗辩。

在这类案例中,本票行为虽然接近一种赠与或捐赠,但是判决一般都支持这种观点,即基于对捐赠人金钱的花费和义务的履行的信赖,形成了一种有价值的和充分的对价。

在我们看来,反对对价制度的真实理由就是依禁止反言排除被告关于对价的要求。

在这些案例所处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公平环境,即可以依据禁止反言排除被告关于争议中的本票由于缺乏合同有效的实质因素而无效的主张?我们认为是有的。

“禁止反言”的定义是“一项行动、允诺和行为的权利,引诱真实的或表面的相对人作出改变自己远处的地位的意向”。

根据之前这些毫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是一个工作着的女孩,拥有一份能够得到每周10美元的工作。

他的祖父,盼望将她置于一个独立的地位,给她开具了这张本票,伴随着表明他的其他孙子都不用工作,这样原告也可以再也不用工作的意愿。

在效果上,他建议原告可以放弃她的工作,并依赖于他承诺的未来的赠款。

他无疑地希望原告可以放弃她的职位,但无论原告是否放弃,可以完全肯定的是他都打算以原告为这样的行为作为一个合理及可能的赠与的结果。

基于对此本票的支付的信赖有意地影响原告使其地位变坏,若允许承诺人或者其遗嘱执行人援引对价原则而拒绝继续履行是非常之不公平的。

诉状中提出禁止反言的主张,且证据也支持这项主张的成立。

如果初审判决中存在错误也不会有害。

判决被告胜诉是没有理由和根据的,初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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