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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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所凸显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显然在他看来,个人是价值的源泉,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这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精髓之所在,也构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鲜明特征。
洛克所阐释的政治思想很多都来自于当时英国社会所普遍流行的观念,但是他之成功就在于“能够集中无与伦比的常识”,用一种完整的逻辑结构将这些零散的观念组合到一起,并以“简明平实而且极具说服力的语言”把“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十八世纪,以至于他的某些政治思想被奉为十八世纪民主革命的福音书,而他的理论也成为英国和大陆后世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源泉。我们既可以从十八世纪末所诞生的两个关于人权的重要文献《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看到洛克对于现实政治的影响,也可以在启蒙运动的浪潮中感觉到洛克给人们的思想所带来的巨大震撼。尽管,洛克所宣扬的“人权”、“自由”等思想,曾被认为不过是一种“纯粹的虚幻”而在十九世纪遭到不少质疑和诟病。但是随着人类的民主进程不断趋向完善,哪怕洛克所提供给我们只是一种政治理想,我们也愿意去探索此种政治理想与现实之间可以用何种方式做到何种程度上的结合,以便于它可以为整个人类谋得幸福。
(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证的思想家。《政府论》是其主要政治著作。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生命即生存权。
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
(二)洛克的政府起源思想
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互助的,是完备无缺的。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但自然状态仍然是一种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和侵犯的状态。这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很大缺陷:
(1) 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 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3) 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和安全不受威胁,便订立契约,把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两种权利交给社会;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权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三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社会接受了人们基于契约而交出的权利,于是便设置政府,建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