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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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一、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 市场定位和规模农贸市场是指专门销售农副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经营场所,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规模的设立和定位。

2. 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和证照,包括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3. 市场布局和场地规划市场的布局应考虑到交通便利、品种齐全、设施完善等因素,有效利用场地资源,提高市场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4. 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卫生洗手间、消防设施、停车场等,以确保市场的安全和便利性。

5. 市场卫生管理市场管理方要加强对市场内环境和设施的卫生监督,保持市场干净整洁,禁止乱丢垃圾和油污,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6.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进行取缔和追究责任。

二、市场经营管理规定1. 市场租赁和经营费用市场经营者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用和相关的经营费用,并及时缴纳税收,不得拖欠或逃税。

2. 经营者行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商品、虚假标识的商品,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商品价格管理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市场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无故涨价或哄抬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并提供发票或购物凭证。

4. 渠道和经营方式市场经营者可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市集等,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合法合规地经营。

5. 市场保卫管理市场管理方要加强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市场内无不法分子和违规行为。

6.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同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市场监督管理规定1. 市场监督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条例1.市场管理条例适用于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和顾客,任何人不得违反市场管理条例。

2.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合理布局摊位,保持市场秩序。

3.市场内禁止乱扔垃圾,经营者应保持自己的区域清洁。

4.市场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5.市场内烟草、酒精等进口税商品严禁乱卖,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6.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二、经营规定1.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开设摊位,违者将被关闭。

2.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3.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

4.市场内经营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通道、消防通道等。

5.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如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6.市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顾客规定1.顾客应文明购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2.顾客应理性消费,不得进行恶意砍价或冒充买家偷窃。

3.顾客应保护市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将依法承担责任。

4.顾客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顾客应自觉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6.顾客不得在市场内大声喧哗,违者将被要求离开市场。

四、补充规定1.市场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出市场应有监护人陪同。

2.市场内各类聚会活动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举办。

3.市场内请勿乱停车,停车区域有专门规划,违者将被处罚。

4.市场内请勿乱涂乱画,如有发现将被要求清理。

5.市场内不得收购或销售非法物品,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为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经营者和顾客间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市场的利益。

希望大家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一、市场管理1. 保持市场卫生市场经营者应每日进行场地清扫和消毒,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健康。

2. 规范市场物品摆放市场经营者应将市场内的商品、设备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道和应急出口。

3.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不得有乱丢垃圾、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行为。

4.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营者应保持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

5.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诈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管理1. 严格供应商管理市场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抽检市场经营者应定期抽取食品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标签标识规范市场经营者应要求供应商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 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应定期检查货架上的食品,避免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5.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客户服务管理1. 客户接待规范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主动为顾客提供帮助,解答顾客疑问,不得有不礼貌的行为。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市场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加强员工培训市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4. 安全警示标识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出口等安全事项。

5. 加强安保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安保力量,保障市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市场宣传与推广1. 合法宣传市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内容。

2. 创建市场品牌形象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市场品牌形象塑造,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制定了农贸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加强扶锡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

上述资产属村____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

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

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规章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

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质量,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农贸市场及其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员,涉及农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等的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和经营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食品、日用品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参加市场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或者违规停业。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随意摆放、投放垃圾,不得破坏市场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对于发现农贸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合格产品,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产品供应与需求的特点,以集贸方式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场所。

农贸市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农产品市场的特点和行业规则。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交易,满足农产品的销售需求,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服务。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招标、公开报价,实行竞争性招商,确保市场资源配置的公开透明,并且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准入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管理能力;(三)具备完善的市场营销能力和服务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诚信经营行为。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准入程序为以下步骤:(一)申请准入:申请方提交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初审:由市场管理机构对准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准入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四)终审:经公示期满,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的,由市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作出准入决定;(五)发证:对获得准入的农贸市场颁发准入证书。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准入证书应当公示在市场的显著位置,并且留底备查。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准入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方应当重新申请准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准入证书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经过市场管理机构的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办理相关业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证照;(二)设立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经营品种和摊位规模,并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良好的销售环境和服务;(五)依法纳税,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标示和交易票据管理;(六)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市场监管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放易燃物品。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市场内外的卫生区域,包括地面、墙面、设备等。

保持市场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垃圾和污水堆积。

禁止在市场内随意倾倒垃圾和污水。

3.秩序管理:市场内的摊位应合理布局,保持通道畅通。

对于无证经营的摊位,要进行处罚和取缔。

加强对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之间的纠纷和不良竞争的发生。

4.价格监管:严禁商户操纵物价和串通行为。

市场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商品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5.服务管理:要加强市场内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内的投诉和纠纷。

6.市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市场的品牌和特色,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定期举办市场活动,增加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7.环境保护:加强市场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丢垃圾、污水等行为。

鼓励商户采用环保材料和包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其他管理规定:依法落实市场管理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以上是对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规范市场管理1.市场管理:a. 市场的值班人员应当按时到岗,做好岗前交接工作。

b. 值班人员应当熟悉市场规章制度,责任明确,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c.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d. 值班人员应当及时解决市场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市场秩序正常。

2.卫生管理:a. 每天早晨市场开市前,值班人员应当对市场进行卫生打扫,保持市场整洁。

b. 每天中午市场闭市后,值班人员应当对市场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扫。

c. 市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正常运转。

d. 值班人员应当加强对卖点、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监督,保障市场商品安全。

3.安全管理:a. 值班人员应当时刻关注市场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安全问题。

b. 市场内应当设立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并且定期检查保养。

c. 值班人员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的消防、防盗等安全工作。

d. 市场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内的商户和顾客遵守安全规定。

二、管理措施1.供货管理:a. 市场应当建立供货商管理台账,记录供货商的基本信息和供货情况。

b. 市场应当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考核,及时纠正不合格供货行为。

c. 商户应当选择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商,不得购买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d. 市场应当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确保商品质量达标。

2.价格管理:a. 市场应当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市场商品价格信息。

b. 商户不得随意涨价,价格调整应当合理、公正,并且提前告知顾客。

c. 商户应当遵守市场价格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d. 市场应当加强对价格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非法行为。

3.拓展市场:a. 市场应当积极进行市场宣传,加大对市场的推广力度。

b. 市场应当发挥农贸市场的特色优势,推动市场品牌的建设。

c. 市场应当定期组织专题活动,吸引顾客,增加市场的知名度。

d. 市场应当加强与周边商业区的合作,共同拓展市场空间。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一、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制度(一)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商品,市场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需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确标注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肉类及肉类制品管理(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必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上市。

肉品经营者需在摊档显著位置展示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三、禁售商品规定(四)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应确保所售生熟食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七)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腐烂变质食品,包括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及腐烂去皮的瓜果。

四、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对于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需配备防尘、防蝇设施、冷藏器具及消毒设施。

五、农贸市场经营者责任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据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并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行为。

(三)实行商品明码标价,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人为破坏其准确度、伪造数据。

(四)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虚假产地、假冒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表示,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

(六)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禁止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农贸市场作为城市中重要的食品流通和销售场所,对于保障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1. 经营许可规定1.1 经营者资格凡经营农贸市场的个体户或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1.2 经营范围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

2.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2.1 食品质量监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变质食品。

2.2 清洁卫生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3. 价格管理规定3.1 价格合理经营者要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公道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农产品。

3.2 价格公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售价,避免出现价格不明或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市场秩序管理规定4.1 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抢占经营面积、私自摆摊等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4.2 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如实标明商品信息、提供准确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5. 法律责任任何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农贸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实现农产品与城市居民的良好对接。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5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5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农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内容

农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内容

农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一、市场秩序管理1.进出管理:所有经营者和顾客必须通过规定的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擅自进出。

经营者及职工必须佩戴工作证件和标志。

2.物品陈列: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摊位布局和商品陈列标准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场地或乱放商品。

3.环境卫生:市场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经营者必须保持自己的摊位和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污水。

4.价格监管:市场管理部门会监督商品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价格。

5.无证经营:市场管理部门会严格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于没有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证的摊位将予以关闭。

二、商品质量管理1.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2.产品标识: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必须贴有明显的产品标识,清晰显示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3.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管理部门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行为,经营者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和正版性。

4.退换货政策:对于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市场管理部门规定了统一的退换货政策,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和及时的解决问题。

三、经营行为管理1.营业时间:市场规定了统一的开市时间和闭市时间,经营者必须按时开市和闭市,不得擅自延长或提前关闭。

2.商品售卖: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兜售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

3.集中经营:市场管理部门会对一些短期、季节性的商品设置统一的集中销售区域,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4.交易环节:市场管理部门会对交易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设立统一的交易站点,并规定了购物者和经营者的交易程序和规范。

四、纠纷解决机制1.投诉举报:消费者和经营者有权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的事情,市场管理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2.调解仲裁:对于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会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3.法律追责: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市场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3篇【第1篇】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

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农贸市场是我国农村地区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为农民与居民提供了便利的购物场所,有序的农贸市场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将提出一些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的范文,以供参考。

一、市场秩序维护规定1. 市场布局规范农贸市场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局,确保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停车位等设施配备齐全,市场货物陈列整齐有序。

2. 营业时间规定农贸市场应有明确的营业时间,进出市场的农民和商家须遵守农贸市场的开市、闭市时间,不能超时营业或提前关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3. 整洁卫生管理农贸市场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及时清理,市场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特别是食品加工区、冷库和公共厕所等区域。

4. 市场摊位管理市场摊位的使用权属于市政府,摊贩应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用,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占用其他摊位或更改摊位布局。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和成本形成合理价格,不得操纵价格或哄抬物价,价格标示应真实准确。

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1. 农产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重点检查水果蔬菜、禽肉蛋类等易变质和易受污染的产品,对不合格农产品及时下架。

2.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持相关证照,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禁止使用过期食材、劣质食材以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设备。

3.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定期抽检食品流通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溯源头。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居民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意识,鼓励消费健康安全的农产品。

三、市场管理责任规定1. 市场管理机构责任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摊贩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市场秩序与食品安全。

2. 摊贩责任农贸市场摊贩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必须按照交易凭证销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报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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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门面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市场的繁荣稳定,规范化市场管理,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市场经营
1、乙方经营商户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经营原
则。

遵守商业道德。

2、乙方在经营场所摆放商品应当整齐有序,严禁铺外经营,更不得占用公共场地进行摆摊经
营,如需要在室外经营的商户,摆放商品不能超过“白线”以外,否则甲方有权对摆放的商品予以没收,并罚款。

3、乙方各商户门面招牌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大小,安装在指定位置,保持统一美观;商铺外
墙除招牌位置外,一律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广告与宣传。

4、乙方商户不得在门前乱搭乱建,如有违规者甲方人员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从者,甲
方将对该商铺进行停水、停电,并限期改正。

租用物业房产的商户,甲方有权在经营合同到期后,收回该房屋的经营权利。

5、乙方所有经营商户在经营场所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等高分贝电器,以免妨碍小
区业主正常生活。

二、市场卫生及车辆
1、乙方商户必须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管理)责任制。

经营商户产生的垃
圾应投放在指定的地点。

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

(1)、包门前环境卫生清洁:负责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并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无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无乱贴标语、广告等。

保持全天清洁。

(2)、包秩序整齐:各商户应保持门前秩序,无晾晒物品,无乱摆摊经营、无乱搭乱建等。

占道经营不得超过规定的“白线”以外经营。

有遮阳棚的应保持整洁,无破损。

商铺门前道严禁停放任何车辆,如需停放应放置在商铺门前道牙之上,并摆放整齐。

(3)包管理到位:各经营商户门前由该商户自行管理,保持门前良好秩序,严禁乱停乱放车
辆的行为。

爱护门前花草树木,保持环境优美。

2、乙方商户的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各商户门前的交通工具应停放在各自门前的道牙上,不得
停放于马路上,妨碍他人的正常通行。

否则甲方将对该商户进行现金处罚。

3、乙方商户用于出货的车辆,在出完货后不得停于市场院内及道路两侧。

4、原农贸市场与小区的南北通道路段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如有乱停、乱放者甲方有权进行罚
款。

三、治安消防
1、乙方在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滋事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乙方商户应服从市场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
辱管理人员。

对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是租用市场房产的物业有权收回商铺;是租用业主房产的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停水、停电,直至业主解决完毕。

3、乙方各商户不得乱拉和改动原使用电路,未经许可不得安装使用超负荷用电设备。

违者将
予以停电。

4、乙方各商户店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

原市场公共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


不得圈占和遮挡消防设施。

5、乙方商户在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等妨碍业主与其他商户正常生活、经营的行为。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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