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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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保护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2. 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权增强:新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债权人可以参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解散等决策,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3. 债权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了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提高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4. 债权人维权渠道畅通: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维权的渠道和手段,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程序,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在于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以及便利债权人维权等方面,有助于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6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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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论 公司合 并 中对债权 人利 益 的保护
冯 晓婷
( 北方工业 大学文法 学院,北京 ,1 0 4 ) 0 1 4
摘 要 :对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是公 司合并 中的一 个重要问题 。公司合并产生 民事主体 的变化 、财 产与债 务的转移 ,对债权 人 的利益可能造成不 利影 响,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 有效 保护。各国均对此进行 了法律规定 ,我 国也不例外 ,但是在保 护债权 人 利益的具体制度设计上 ,我 国仍 需要进 一步完 善。 关 键词 :公司合 并;债权 人保护:知情权;异议权 ;救济请求权
题 需 要 进 一 步加 以明 确 。
公 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理论基础 关于 公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 础 , 目前 主要 有 公司解 散 、公 司清 算说 ,债 务人变更说 和债 务公司财 产减 少说三种 。。


( )公司解散 、公司清 算说 一 该学说 认为 ,公司合并会 导致 参与合 并的公司部分 或全 部解散 、消灭 。由于作为债务人 的公司经合并 将不存在 ,就 会严重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因此,公司合并应 当像解散 时进 行清算一样 ,对债权人履 行充分的保护程序 。 ( )债务人变更说 - 该学说认 为 ,由于公司合并会 导致合并 公司的被吸 收方 或合并各方 解散 ,使 解散公司 的债 务转移给合 并后 存续 公司 或新设公 司,发生 了债 务人的变 更,将可能危 及债 权人 的利 益 ,所 以公 司合 并必 须对债权人利 益进 行保护。 ( )债务 公司财产减少 说 三 该说认 为 由于公 司合 并时要发 生组织机构及 各种法律 关 系的变化 ,作为能够用 来偿还债务 的财产可能会减 少。也 即 对债 权人来说 ,作为其债 权受偿 的依托 和保证 的合 并公 司的 财产会有减 少的危险 。因而对合并 中债权人的保护 与资本减 少时债权人 的保 护具有相似 的理 由。当然也应看到 公司合并 中的资本减少 与公司减 资中的资本减 少并不完全相 同,前者 是 一种可能性 ,后者是 一种 必然性 ,且 是直接 的现 实的资本 减少 。因而对债权 人 的直接 影响很大 。这 种差别性也 决定 了 债权人 保护之必要程度、保护程度 的差别性 。。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债权 人 的概述 出发 , 在探 讨我 国公 司法关 于债权人 利 益保 护现状 的基 础上 , 提 出 了解 决公 司债权 人利 益保护 的一 些个人 看
法。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文献标 识码 : A

作者简介: 张兆伟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利。 其次, 两 者在权 利享 有 方面 的 比较 。 从我 国 目前关 于债 权人 司债 务不 能清 偿 的部分 承担 补充 赔偿 责任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支
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 持” 。这一 司法解 释确 实弥 补 了 《 公司法》 没 有规 定“ 公司 债权人
的漏洞 , 为 公司债 权人 追究 虚假 出 公 司 的出 资人存 在 的 ,但 事 实上 两者 之 间的享 有权 利 是不平 等 追究虚 假 出资股 东赔偿 责任 ” 的。举例 来 说 , 我 国的 《 破 产 法》 中规 定 , 企业 作为债 务人 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的 , 企 业 的债 权 人可 以 申请 宣 告债 务人破 产 。 从破 产 财产 分 配顺序 来看 , 债权 人 可 以先于股 东 分配破 产财 产 。 但是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破 产财产 多数情 况下 是不足 以偿 还债 权人 的 。 也 就 是说 , 我国应 从 公司法 的角 度 出发 , 进一 步加 强 债权人 合法 利 益 的保护 。 最后 , 两 者在 责任 风险承 担方 面 的比较 。股东 只 以其
出资额 为限 负担 有限 的风 险 。而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在 实践 的司 法 独 立人格 被滥 用 , 而 否认 公司 的独立 人格 及股 东有 限责任 , 直接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具有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

但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情况,公司和股东的资产界限不明确,从而导致股东债权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中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如果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为股东用款提供保障、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未有明确定价等问题将会产生混同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股东债权面临风险,如公司破产、债务违约、公司管理失当等问题。

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达到信息透明、规章制度健全等目的。

同时要设立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包括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确认和收款的监督、业务和投资风险评估等,避免股东对公司财务风险的主观推测和投机操作,从而保障股东债权。

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股东资金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股东并变更资本结构,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二、合理利用合同法规定公司和股东之间应当签订明确合法的合同,其中应包括经营目标、义务、权利、责任、风险等等,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公司财务风险的承担方式及处理措施。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在法律保护下,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对公司经营的监管职责,发现并处理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手段,为股东提供救济渠道。

四、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意识股东应当具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合理配置自身的投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调整股权结构,从而控制风险。

同时,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的合同规定、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加强股东的维权意识。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公司并购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公司的实体可能发生变化,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发生归并、转移。

尽管从理论上说并购活动不一定使作为债务人的被并购方的偿债能力减损,可能由于公司规模壮大、实力增强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借并购之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欲通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的探讨,针对我国关于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公司合并公司收购债权人利益一、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从国外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有关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等。

和国外相比,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的规定相对完善,而对其他几种制度的规定或不完备,或存在制度空白。

这种立法上的真空与漏洞,对公司并购实务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有义务向债权人为通知义务,告知其合并事宜及其享有的权利。

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对合并事项的知悉权。

关于告知的方式和内容,《日本商法典》第100 条规定,公司应自合并决议日起2周内,在官报上向债权人公告,告知其如对合并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间(不少于1个月)内向公司陈述意旨,并且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分别催告。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此规定无疑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上走过了头,没有很好体现对债权人进行适度保护、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合并效率的原则,增加了公司合并的成本,所以公司法此次修订取消了关于公告次数的规定。

但关于告知的内容,我国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这显然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漏洞。

2.债权人异议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又称债权人异议申诉制度,指的是债权人依法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我 国公 司 法对 一 人公 司债 权 人保 护 的不 足
龚睿 ( 庆工业职业 重 技术学院
摘要 :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 , 使得一人公司债杈人保护问题 尤为突 出, 债权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 的,法律在这里过分的强调 了市场繁荣却
本文从出资、 投资、 再 组织 机 构 、 程 监 管和 法人 格 否 认 五 个 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 了我 国 忽 视 了市 场 安 全 。 此如 何 保 护 该 一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 对 交 易 人及 过 惟 相 新《 公司法》 关干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力求为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 未来该 公司 之股份受让 人的利益7再者, 一人公司 由于权力集 中, 该 护 制 度 提 出参 考 。
单一股东对该公司拥有百分之一百的控制权 ,法律在承认一人公司 的 法 人 人格 后 , 一人 公 司 就 可仅 以其 全 部 资 产对 外 承 担 责任 , 大 的 极 O 引 言 诱 使 了 一人 股 东 权 力 的滥 用 。 我国 2 0 0 6年 1月 1日生效的《 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 公司法》 ) 4 一人公司缺乏过程监管 第二章第三节对 一人公司做 出了特别规定 , 出资、 投资、 从 再 法人格 新《 公司法》 对于 一人公司过程监 管几乎与普通 有限责任公司相 否 认 等 方面 对 一 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进行 了特 殊 保 护 ,但 笔 者 认 为 仍然 同。 我们 “ 窥一斑而知全豹” 仅从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来 了解 : 两类公 存 在 不 足之 处 , 定 过于 简 单 , 一 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保 护 存 在 隐 患。 规 对 司都 应 当在 每 一 会计 年 度 终 了时 编 制财 务 会 计 报告 ,但 是普 通 有 限 1 出 资 责任公司规定 了股东 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知情权并同时制定了此知情 在出资方面 , 我国新《 公司法》 规定设立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最 权的保 障途径 ,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担忧 , 但是否 低注册 资本比一般有 限责任公 司高 7万 , 而且要 求投资者 “ 实缴 ” 、 可 以考 虑赋予一人公司债权人知情权 ,在债权人会议时 向债权 人公 次交清 ”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开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7 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法 作 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 法操纵带来的巨 定 的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百 分之十 , 任意公积金没有 限制 , 而在一人 大利益相比 , 只能是杯水车薪。法律不断的鼓励 民间资本进 入市场 , 有 限责任公 司当中,实际上一人公司税后利润 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决 不 断 的降低 市 场 准 入 的 门槛 , 已收 到 了很 好 的效 果 , 是 在 公 司 法人 但 定。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格 的制 度框 架 下 ,较低 的注 册 资 本 却 无形 中成 为 了很 多人 规 避 责任 务 所 , 通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规 定 由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会 决 定 , 人 公 司 同 普 一 的途 径 。 人 公 司合 法 化 后 各地 纷 纷 涌 现 的一 人公 司 现 象 , 以说在 一 可 样缺乏这方面 的约束 ,使得一人股东实际上拥有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 短 时间繁荣了市场 , 但是市场 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 的保障 , 到底现在 聘 用 和 解 聘 权 , “ 杀 大 权 ” 定 了 一人 股 东 对其 公 司 的 财 务 会计 此 生 决 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 , 他们 为市场提供 了多少效益 , 值得研 究。 报告有一定程度的控 制权 , 会计 师事务所实际上要“ 看股东脸色”在 , 新《 公司法》 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比例等没有做出与普通 定程 度 上 对 其 报告 的客 观 性 有 所 影 响。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不 同 的 规定 , 就 是 说 , 人 公 司 可 以 货 币、 也 一 实物 、 识 知 公 司法 对 于 公 司 财务 会 计 的管 理 已相 对 完 善 ,经过 长 期 的 实践 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作为 出资。笔者认为 , 控制每一种 出资方式在一 检 验 也 取得 了 明显 的 效 果 , 是 一人 公 司 的 出 现 , 但 对于 该 制 度 的 实现 人公司注册 资本 中的比例也是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 又 提 出 了新 的 问题 - 先 , 人 公 司 由谁 来 确 保 制度 的 实施 ? 制度 的 首 一 2 再 投 资 缺 失 是欲 望 膨 胀 的 外部 根 源 。 如 果 简 单 的一 句 话 将 责任 交 给 一人 股 新《 公司法》 五十九条规 定 . 第 一个 自然 人只能投 资设 立一个一 东, 那么当股东最终承担无 限责任后, 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 由谁来买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一 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不 能投 资设 立 新 的一 人 有 限 该 单? 社会 的损失向谁 申诉? 第二 , 由谁来 为股东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 责任公 司。 该规定从几个方面保护债权 人利 益。 一, 第 一人公司大多 人 公 司 有 限责 任 的 负 面 后 果 不 能 仅 仅 用 一 个 法 人 格 否认 来 解 决 , 是 由一 人 股 东 负 责 经 营和 管理 , 了使 该 一 人 股 东 的 利 益 与 公 司利 为 往往在否定 的法人格背后 也是一具人格 无存的躯壳 ,更谈不上偿还 益 紧 密 结 合 在 一 起 , 心 致 力于 公 司 的 发 展 和 壮 大 , 司 法 限制 该 全 公 债务。 么是不是应该引入第三方的财产 , 那 对一人公司的不法操作提 人股 东 对 外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公 司 。 第 二 , 人 公 司 出 现股 东 滥 用权 一 供 担 保 是 一 个值 得 思 考 的 问题 。 三 , 不 是 一人 公 司 沿 用 了 以往 对 第 是 力、 过度操纵公 司的可能性 比普通有 限责任公司 大很 多, 因此 , 为了 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后 , 可以高枕无忧 了? 就 一人公司对于交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限制该 一人股 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 其 易人和债权人而言 , 风险显然更大, 那么如果立法者躺在原有制度 上 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部财 产作 为其避免滥用权力、 过度操纵 公 面 睡 大 觉 , “ 照 适 用 ”那 么 当一 人 公 司 有 限责 任 滥 用 到一 定 程 度 仅 参 , 司的担 保。笔者认 为, 此规定有 一定 的保护作用 , 仍有待完 善之 但 的时候 , 我们长久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会面临怎样 的困境? 处 : 设 一 人公 司 的 自然 人 股 东 再 投 资 对 外 设 立 新 的普 通 有 限 责任 假 5 法 人格 否 认 公 司, 此时该 自然人也有可能参与该普通有 限责任公 司的管理和经 人公 司治 理 的 关键 是 如 何 避 免 公 司财 产 和 股 东个 人 财 产 发 生 营, 其财产 也要为该普通有 限责任 公司的过度操纵 提供担保 ; 或者 混 同, 对公司组织机构 的完善、 过程的监管都是 为了使一人公司在受 个 法 人 在 投 资 设 立 了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后 , 对 外 投 资新 的 一人 又 到 法 人 格保 护 的 同时 ,真 正拥 有 独 立 的 意 志和 独 立 的 财 产。 在 实 践 有 限责 任 公 司 , 时 , 法 人 要 经 营 、 理 两 家 一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且 此 该 管 中 , 往 发 生 一 人 公 司没 有 独 立 的 意志 和 行 为 , 司 的 意 志被 股 东 个 往 公 其 法人 财 产 要 对 两 家 公 司提 供 “ 保 ” 这 些 情 况 的 产 生 对 债 权 的侵 担 。 人 意 志 所取 代 , 而公 司 的行 为 不 以公 司利 益 为 目的 , 以股 东 利 益 进 而 害 是 同样 的 。 为 目的 , 司 的 财 产 也 不 由公 司 支 配而 由股 东 支 配 , 司财 产 与 股 东 公 公

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探讨

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探讨
。 在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 ,应该建立 公司灭失 预警管理 机构 , 及时的通过财政 ,物价 ,统 计等手段 ,收集 企业运 营情况 ,实 时监测 。 应当明确一点 ,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干涉公 司的经 营过程 ,不参 与公司 的 决策 ,应保持公 司决策 的独立性。 ( 2 )建立公司灭失分 析机构在对于公司经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建立 起公司的灭失分析机构 ,有利于及时把握公 司动态 ,对公 司信 息及时分 析把握 ,从 而分析 出公司灭 失的征兆 ,及 时保护 自身 的权益不受 侵害 。 另外 ,该机构人员也应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 不 因其他外部 因素干扰 ,影 响其公正性 。 ( 二 ) 完善 公 司人 格 否认 制度 我国公 司法存在着的一些 缺陷 ,这正是休 眠公 司产 生的重要 原 因。 使得无法对股东 、董事 ,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民法 或刑法上 的责任。因此 引入公 司人格否认制度 ,以此对休 眠公司 的债权 人进行保 护 ,具 有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当股东 、董事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利益 同公 司生存与发展 紧密的连接在一起后 ,他们就会顾忌公 司休 眠的经济 和法律 成本 ,这样 就可有效避免公 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 的情形 发生。 ( 作者 单位 :沈 阳 师范大学法学院)


自愿行为而产 生的,履行 自己的承诺并 承担相应 的责任不仅意 味着个体 自由交往的权利实现 ,也代表着社会对个体 自主行为应有 的尊重。因此 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构成 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基 石。因此如 果不积极地履行义务 和承担责任 ,社会 秩序就会遭 到冲击 ,造成 混乱 , 这将不利于社会 的进步 。公 司法 不仅仅而且 不应仅 限于面 向少数 股东 , 更要保护其他不断加入 的其他交易参与人 。债权人保护制度 的完善 ,不 仅是保 护公 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必然要 求。因此 ,这种制度 的建立是在维护各方利益 的一种很好 的手段 ,既可 以使债权人受益 ,也可 以降低股 东通过公 司形式取得 债权资本 的成本 , 从而让债权人 和股东都能从 中受益。 三、完善 我国公 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 ) 建 立 公 司灭 失预 警机 制 处 于激烈市场竞争 中的任何公司都有 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 因素的影 响以至于发生经 营危机 ,这样 一来债 权人 的利益 就会存 在被 侵害 的危 险。为保障公 司正常运转 ,保证债权人 的权益不受非法侵 害 ,我们可 以 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 立公 司灭 失 预警机制 。其可 以 由下 面两 个部 分构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新 的 挑 战
与9 4年施行的《 司法> 比 , 公司法》 公 相 新< 在鼓励 投资 、 提高经济效率方面做 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 与此相应 , 债权人 利 益保 护 也 开 始 面 l 的挑 战 。 临新 ( ) 一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调整对债权人 利益保护的挑战 在9 4年的< 公司法> , 中 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 :以生产经营和商 品批发为主的公 司人 民币 5 O万元 , 以 商 业 零售 为主 的公 司 3 O万 元 。 技 开 发 、 科 咨询 、 务 性 公 司 人 服 民币 1 O万元 。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0 0万元。 (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 由法律 、 行政法规另行 规 定 。 这 样 的规 定 是立 法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高 门槛 来 保 证 公 司 ) 咱 身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使公司对外清偿 债务时有雄厚的物
东 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3 %。 O 换而言之 ,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 的最高限额可 以达到注册资 本 的 7 %。这相对于以前“ 0 以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的 2 %” O 的规定又是 个大 的调整。 以上这些 改动 , 于投资者依据实际情况采用 便 非货 币财产出资。 但对于债权人而盲 。 非货币财产存在价值难 以评估 、 资本容易虚增等 问题 。与实实在在 的货币出资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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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月 o7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u a f b i iest fE o o i I m n i dSc l c n e or l n o Hu e v ri o c n m c - a i s n oi i cs Un y  ̄u sI t a e aSe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债权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好处。

债权人是公司债务的持有者,他们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保护的权益,有助于增强他们的信心和积极性。

新公司法强调了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

以前的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导致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或重组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要求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使得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涉时更有话语权,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权。

在过去,公司对于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透明,债权人很难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而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在公司事务中的参与权,例如债权人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新公司法增加了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在过去,债权人一旦公司违约或破产,往往只能通过诉讼等手段来维权,费时费力。

而新公司法建立了一套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债权人救济机制,包括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保护基金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来集体行使权益,提高维权效率;债权人保护基金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其损失。

这些救济途径为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或破产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带来了诸多好处。

它强调了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加强了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权,增加了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效率,增强了债权人的信心和积极性。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债权人创造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债权⼈,债权⼈就可能会经常性的追债,他们有可能会遇到公司恶意⽋债、长期⽋款的情况。

在⾯对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债权⼈带来损失,为此法律保护了债权⼈利益。

那么,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关注店铺,了解更多知识。

公司法对债权⼈有哪些保护措施债权⼈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命周期始终:“出⽣时”:出资、未成⽴产⽣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权利,“公司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或破产时对债权⼈责任承担等,具体⽽⾔:1、公司未成⽴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债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对设⽴公司⾏为所产⽣的费⽤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院应予⽀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条:公司成⽴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以相关股东的⾏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司合并、分⽴时债权⼈权益保障。

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五条)、债权⼈债权申报(《公司法》第⼀百⼋⼗五条)。

债权⼈的权利有哪些1、享有到期要求债务⼈还债的权利.2、享有要求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若债务⼈到期不还债,可以就担保财物进⾏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享有收取合同约定的利息(但不得⾼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的权利;如果债务⼈违约,收到合同约定违约⾦的权利。

(包括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聘请律师维权的费⽤可以约定由债务⼈承担)4、如果债务⼈存在根本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摘要】当下由于相关法规的缺陷和公司制度章程上的不合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处于多重风险之中。

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浅略探讨了《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简称,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

目前研究领域对法经济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经济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得以拓展,并且把一些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用经济学观点给以解释;另一种是法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基础上研究法律。

前一种观点是当下的主流观点。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本质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因此可以用经济法观点来指导和分析所有法律活动。

总而言之,法经济学就是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不同法律现象的学说。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一)“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使债权人成为风险承担者。

由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公司制也得以长期稳固存在,而对股东来说,即使公司破产也只要根据本身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却把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

由于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所以各国法律都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二)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存在债权人作为公司资金提供者之一,涉及到公司各方面利益冲突。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最终决定权往往在股东手中,所以法律对债权人利益实行保护,以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性和公正性,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1]三、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是公司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债权的有力担保。

公司资本充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切实得以保证,公司资金充足才能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不被削弱。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基于比较法路径的分析

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基于比较法路径的分析

Ab t a t a e n sa e o d rt e r s r c :B s d o t k h l e h o y,c mp n o ta tt e r n o a y s ca e p n i i — o a y c n r c h o y a d c mp n o i l s o sb l r i t h o y h a e n l s s t e r lv n e u a i n fCh n ’ e il to n n o n e l a l y t e r ,t ep p ra a y e h e e a tr g lto so i a Sl g sa i n a d a n u c s ce ry r l v n e f c i n me s r m e t fe n l s n r d t ri t r s r t c i n o e e a tp r e t a u e n sa t ra a y i g c e i e e t o e t fAme ia w n o o n p o rc n La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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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试论加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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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国稳定的资本市场,也有利于保护公众 法律保护不仅是平衡利益相关者关系的 l ( 利益相关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人 持融资多渠道的需要。 二) 、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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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 护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及社 会公 众利 括 财 产 混 同 、 业务 混 同和 组 织机 构 混 同。 益, 就具体 法律 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 否认
试 论 加 强 我 国 司 法 债 权 利 益 的 保 护
张薇
( 械工程学院 军
张 雪 萍
河北石家庄 000) 5 0 3
【 摘要】 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 大趋势是加 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 国在 2 0 年新修订的《 司法》 入 了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06 公 引 公 在一定 程度上强调 了 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 , 但是这只是我国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一 步, 国应 当 一步引进和借鉴西方发达 国家对公 司行为规范的 我 进
成功 经 验 , 平 衡 股 东、 权人 和 公 司三 者 之 间 的 利益 关 系。 合理 债
【 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 ; 法人人格否认 ; 平衡居次 ; 债权人 派生诉讼
我国20 0 6年新修订 的《 公司法》 总 赖 于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 由公 司 董 事 决定 的最 大 化 服 务 ,而 且还 要 为利 益 相 关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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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司越来越多。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颁布了公司法,以有效规范公司活动。

作为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债权人,其利益如何得到保护,也是公司法中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

那么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了合理的法律上的保护,本文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模式、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体现等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必要性
公司债权人是指依照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指要保护其享有求偿权,保障其拥有多样和畅通求的偿的途径。

然而在公司中,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是股东。

股东与债权人在法律地位上显著不同,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也迥然有别。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多项权利;而公司债权人除求偿权之外,对公司并没有享有更多的权利。

这就使得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

“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

”显然,在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法中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我国公司法于总则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模式
纵观世界,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设计主要概括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
以德国为代表的事前规制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了公司资本三原则、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定公积金制度等制度,试图从设立公司起就能杜绝侵损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另外一种模式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事后司法救济模式。

在这种模式之下,法律没有规定资本三原则,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也不严格,但是在司法判例中却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设置了绝妙的安排——“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如果只依赖于一种模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尚不能做到完善,只有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就从事前预防以及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三.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表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相对于事后的公力救济而言,债权人事先的自我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想要做到这一点,债权人就必须要掌握充分、真实的信息。

公司法做出强制性规定,拓宽了债权人获得公司真实信息的渠道。

1.债权人可以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法律对公司营业执照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二)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1.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的,对违法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比之前,目前的公司法对于危机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也相应作了提高。

2.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实践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投资者认同公司形式的重要原因。

然而,这两项规定却存在着投资者滥用公司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公司法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针对一人公司中容易发生股东财产与公私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又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设置的,因此主张否定公司人格从而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人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

(三)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相关行为
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为尽可能减少其对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1.对公司资本做出严格要求。

对一人公司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进行严格限制。

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
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对股东决议做出特别要求。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为使单个股东谨慎处理公司事务,公司法要求单个股东需要决定其他公司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

为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监视,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本来须由他人举证公司财产不独立,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退订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公司清算制度是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

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合并决议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如果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债权的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的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四.参考文献
[1]牛丽云,兰措卓玛. 公司债权人保护之比较法研究——兼论新《公司法》之
立法选择.攀登(双月刊),2008(3)
[2]司琳.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湖北经济学
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赵旭东.《商法学》,2006(10)
[4]刘青松.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法院网,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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