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租房配租方案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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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政、工、教师代表为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要对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教师公租房。
第二条租赁学校公租房条件
(一)到校轮岗、支教的外校教师。
(二)本校在编在岗且在学区内无住房的教师。
第三条租赁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教师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只限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继承、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借与他人居住。学校应与入住教师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教师公租房是国有资产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应及时足额上级教师公租房租金管理账户。
(三)入住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学校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住房原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五)不得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教师公租房:
(一)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在学校所在地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六)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已租赁的,学校应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七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公租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学区中心学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