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2车辆报废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汽车报废标准》列出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 应当报废的8 种情况, 其中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 含越野型) 、轿车累计行驶50 万公里, 轻、微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 年, 其他车辆使用10 年。为保本公司货运安全生产能够切实执行。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3)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①达到本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

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