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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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1 目的为明确劳动关系,稳定员工队伍,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2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所有人员。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职责
4.1.1 负责集团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
4.1.2 负责指导、监督成员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4.1.3 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集团高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集团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及相关工作。
4.2 成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4.2.1 负责本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 负责本企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及相关工作。
5 员工分类
5.1 集团所有员工分为正式员工、外聘员工、临时用工和经警四类。
5.2 集团正式员工
5.2.1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自转正之日起即成为集团正式员工。5.2.2 经警从获准退役并在集团内转岗之日起成为集团正式员工。
5.5 经警
口 5.3 临时用工 根据短期生产需要或某些岗位的工作性质,公司在录用时就己明
确为临时用工人员。
5.4 外聘员工
凡集团急需、有一定专长,但不宜作为正式员工录用的人员 , 原则 上作为外聘人员。主要为下列几类人员:
(1) 高中、中专毕业,年龄超过三十五岁; (2) 大专学历,年龄超过四十岁; (3) 大本学历,年龄超过四十五岁; (4) 硕士学历,年龄超过四十五岁; (5) 博士学历,年龄超过五十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 但担任集团副主办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的人员,不
作为外聘人员,按正式员工对待
为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经公安部门批准而招用的在集团内
部实行有偿服役制(军事化)管理的人员。
6 劳动合同分类及适用范围 6.1 根据集团员工分类,不同员工分别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6.2
集团录用的正式员工 , 签订《劳动合同书》。人事档案关系不在 集团的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原则上应将工作档案调入集团,如调动 有困难,应将人事档案关系挂靠于原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其出具 书面证明。
6.3 外聘人员录用后一周内即应签订《外聘协议书》。 6.4 临时用工人员录用后一周内即应签订《临时工协议书》。 6.5 经警录用后一周内即应签订《经警协议书》。
6.6
集团员工签订以上合同或协议,须具有以下证明材料 :
(1)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 非本地户口员工原则上须持有在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劳 动部门
办理的《就业证》,其中农业户籍者,须持有原当地劳动部门 核发的《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
7 劳动合同期限
7.1 对于试用期已过人员,劳动合同内不再规定试用期。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签订五年劳动合同。
7.2.1 集团聘任的副主管级及以上管理干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以上工人。
7.2.2 集团聘用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7.2.3 集团聘用的稀缺人才。
7.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式员工,可签订三年劳动合同。
集团聘任的主办级及以下管理干部、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
7.4 除7.2 和7.3 外的正式员工,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7.5 外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签订不超过一年期限的劳动协议。
7.6 临时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签订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协议。
7.7 经警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协议。
8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此条款仅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正式员工。
8.1 为便于合同的管理与鉴证工作,原则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集中于每年的
四、八、十一月份。
8.2 符合签订合同条件的员工,从其应签合同之日起享受合同所规定的待遇。补签合同时,合同期限从应签之日算起。
9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9.1 人力资源部与各成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9.2 各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9.3 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填写《申报劳动合同审批表》,经本企业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定、备案。
9.4 各企业总经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9.5 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到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进行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
9.6 人力资源部保管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集团高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集团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本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依有关法规执行。
11 劳动争议的处理
各企业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由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进行调解,仍调解无效时,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 附则
12.1 外埠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外埠企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当地省市劳动法规不一致,可自行起草管理制度, 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12.2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12.3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 《申报劳动合同审批表》
申报劳动合同审批表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