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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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兵准备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四章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

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正文:----------------------------------------------------------------------------------------------------------------------------------------------------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安徽省民政厅2014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规范优待金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优待金发放标准第四条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所需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章优待金发放程序第八条优待金发放工作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

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第九条每年全省征兵工作结束后,征兵部门应及时将当年征集情况书面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每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

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公示后的情况与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征集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定优待金标准,编制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付出了很多。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义务兵及其家庭,我国制定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相关标准和政策。

首先,对于牺牲的义务兵家庭,国家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牺牲义务兵的牺牲程度和家庭情况,国家将给予不同数额的抚恤金,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这是国家对义务兵及其家庭的一种关爱和慰问,也是对他们付出的最基本的补偿。

其次,对于服役结束的义务兵家庭,国家将根据其服役时间和表现给予一定的安家费。

这是为了帮助义务兵顺利融入社会,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

国家对于他们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爱,也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此外,对于因服役受伤致残的义务兵家庭,国家将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和医疗补助。

这是为了帮助他们尽快康复,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国家对于这些家庭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感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力量,也让他们更有信心面对生活的挑战。

最后,对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家庭,国家将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和就业帮扶。

这是为了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

国家对于他们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爱,也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总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国家对义务兵及其家庭的一种关爱和慰问,也是对他们付出的最基本的补偿。

这些优待金标准和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及其家庭的关心和支持,也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希望全社会能够更加关注和帮助义务兵及其家庭,让他们在国家的关怀下,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已经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日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义无反顾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而在他们奉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应有的关爱和支持,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国家规定根据义务兵的服役时间和履行义务的表现来确定。

一般来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如遭遇不幸,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对于因义务兵牺牲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属,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抚恤金支持,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义务兵家属的医疗保障,国家也有相关政策。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不至于因为医疗费用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此外,对于义务兵家属的生活保障,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这些补贴可以帮助家属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义务兵的服役而下降。

最后,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教育保障,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的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就读公立学校的费用减免、教育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不因为家庭的经济困难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综上所述,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关心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义务兵服役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尊重和感恩之情,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愿所有的义务兵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

而在这些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他们的家属在默默支持着他们。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义务兵的家属,我国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每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以确保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而医疗补助则是指义务兵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待政策,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旨在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其次,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子女教育补助。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补助,包括学费补助、教材补助等。

这些补助措施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子女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此外,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就业帮扶。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帮扶政策,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这些帮扶措施的设立,有利于提高义务兵家属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服务,以帮助他们排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这些关怀措施的设立,有利于维护义务兵家属的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是国家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设立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补助、就业帮扶、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等多项优待金标准,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提高其子女的教育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其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关心和关爱,也彰显了国家的担当和责任。

希望通过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更多的义务兵家属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和关怀,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经验交流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经验交流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经验交流说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哎呀,大家可能第一反应就是“优待金?不就是相关部门给那些家里有兵的家庭发点补贴嘛?”对,是补贴,但它可不是随便发的,里面可有讲究呢!说起来,这项优待金,真是关系到每个当兵娃家庭的切身利益。

不是说给谁就给谁,得符合条件,得按规矩来。

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聊聊,咱们那些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心路历程。

首先嘛,说实话,这个优待金发放工作,乍一看,似乎就像是个简单的任务,但其实它背后可是有很多细节的。

比如,咱们的义务兵家庭,必须得是按着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才有资格拿到这笔钱。

这钱拿得合不合规,发得是不是及时,真得看当地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了。

要是说得简单点,能不能拿到这笔钱,除了看咱家是不是符合条件,最大的问题就是“相关部门办事速度快不快”了。

你要知道,很多家庭对这个优待金可不止是个象征性的数字,生活上多少能帮点忙,尤其是在一些经济不那么宽裕的地方,这笔钱简直就是雪中送炭。

有的时候,我还真挺佩服那些基层工作人员的,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么多义务兵的家庭,所有的优待金都得逐一核对,审核,最后发放,绝对是个繁琐活儿。

大家都知道,咱们有些地区,尤其是农村,信息传递有点滞后,很多老百姓对优待金的申请流程都不太清楚,连怎么填申请表、需要什么证明材料,都一头雾水。

这时候,相关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可真得耐心一点一个解释,带着大家逐步了解流程,填好表,跑遍各个部门,真的是忙得脚不沾地。

我还看到过一位大妈,在乡镇相关部门问工作人员:“这优待金咋还没发下来啊?”工作人员笑着回答:“大妈,咱们不急,慢慢来,啥时候符合条件,钱自然就会到你手里了。

”哈哈,听到这里,我差点笑喷出来。

其实这句话里包含了不少“人情味”,就像是跟自家人说话一样,虽然很简单,实则是深藏一股关怀和理解。

说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会问:“那这优待金,具体咋发?”别急,这就给大家捋一捋。

一般来说,这个优待金是每年发一次,具体时间和金额各地有所不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5•【字号】皖政[1996]36号•【施行日期】1996.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36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的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帮助驻皖部分(含武警、消防、边防部队,下同)解决在战备训练、战备执勤、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做好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不得拖欠。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拥军优属基金。

优待金实行县(市、区)社会统筹。

第六条逐步建立初级优抚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解决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保健费用。

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由(市、区)公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不包干给个人。

第七条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应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其定额和超支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应热情接收、积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对以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进行帮助和扶持。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义务兵是基层部队战斗力生成的主体,做好义务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层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兵第五条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第八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按时到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20__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拥军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八条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条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

第十一条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一、参军入伍优待政策1、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复学转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5、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6、享受考研优惠。

(1)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兵招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⑦享受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服役期间保障政策1、生活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2、家庭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军转安置规划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值得特别关注的义务兵家庭给予国家一定的经济补助,作为对义务兵家庭的表示支持和关爱,有效地激励和帮助义务兵顺利安置,稳定社会稳定,加强军队和民间的交流,促进融入社会。

经市级以上政府审批后,给予义务兵家庭每人每年优待金的标准如下:一、家庭成员标准1)义务兵、随军家属。

定义为义务兵参加报名役服役期间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和子女,如果义务兵户籍不在服役地,则其配偶和子女可能不在服役地。

2)经济上受义务兵赡养的家庭成员。

义务兵员参加报名役服役期间,可能随军远离家乡,由于家庭生活需要,而义务兵经济上受负担或赡养的家庭人口,可按75岁以下计算;3)被转业和重伤义务兵家庭成员。

义务兵被伤残或转业的家庭成员,但家庭中只有一个成员被伤残或转业时,他/她的配偶和子女能享受义务兵优惠就业政策,他/她所在乡镇或城市街道也可以给予有限的援助;二、优待金政策1)义务兵可享受教育免费政策。

农村义务兵家庭的子女可享受中小学教育免费政策,包括学杂费和住宿费用;2)义务兵可享受住房服务补贴政策。

家庭成员可以给予一定的住房服务补贴,补贴额度上限为1万元/人/年;3)义务兵家庭可享受普遍性收入补助政策。

对参加报名役服役义务兵家庭,政府可提供一定的普遍性收入补助政策,并给予相关医疗和维护费用;4)义务兵可享受专业技术培训补贴。

家庭成员可以定期参加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补贴额度为500元/人/年;5)义务兵家庭可享受劳动力稳定政策。

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加强他们的经济能力,维护义务兵家庭的劳动力稳定。

以上就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的详细内容。

希望国家的安排可以真正惠及义务兵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让义务兵在报名役时能够家庭成员一起安心的快乐服役,归队的时候可以有更好的生活。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滁政〔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9日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依法应征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为被征集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或者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四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五条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市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领导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军分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兼任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_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在我国,如果入伍当义务兵,国家会给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0%发放的,如果是到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更高。

据了解,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在两三万左右,如果是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会达到八、九万甚至更高,具体要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各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慈溪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6月20日《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慈退役军人局〔2022〕21号):(1)2022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41455元。

(2)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0728元。

(3)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2910元。

2、晋江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4月28日《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退役〔2022〕5号):(1)2022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0201元。

(2)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90603元。

(3)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0402元。

(4)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45302元。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放弃了自由和舒适的生活,选择了军旅生涯。

而他们的家属也是支持他们无私奉献的重要一员。

为了给予义务兵家属应有的关爱和优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权益。

以下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主要面向在役义务兵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中,配偶包括合法结婚的配偶和未经离婚手续的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 配偶优待金,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随着义务兵的晋升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2. 未成年子女优待金,未成年子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进行调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优待金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相关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五、优待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义务兵家属的实际需求。

六、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七、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你们知道吗?当家里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呀,是可以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的呢。

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优待金的领取流程呀。

有个邻居哥哥,他特别勇敢,去参军入伍了。

他的家人就可以领取这个优待金。

那怎么领呢?一般呀,入伍的时候,当地的武装部就会把家里的情况登记得很清楚。

就像我们上学报名的时候,老师把我们的名字、家庭住址那些都记好一样。

武装部会知道入伍的人的家庭住址呀,家人的联系方式这些重要的信息。

然后呢,在服役期间,政府会按照规定计算优待金的金额。

这个金额就像我们考试的分数一样,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

比如说,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有的地方可能每年给的优待金多一些,有的地方会少一点。

等服役的时间到了一定阶段,当地的民政部门就会开始通知家人可以领取优待金啦。

民政部门的叔叔阿姨就像送信的小天使一样,把这个好消息带给家人。

他们会打电话或者发通知到家里。

就像我们在学校收到老师发的活动通知一样。

家人收到通知后呢,就要准备一些东西啦。

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就像我们出门坐火车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呢。

还要带上和入伍的家人关系的证明,比如说户口本,户口本上能清楚地看到谁和谁是一家人。

接着呀,家人就可以到指定的地方去领取优待金了。

这个指定的地方可能是民政部门的办公室,也可能是专门办理这个事情的窗口。

到了那里,工作人员会很热情地接待家人。

他们会核对家人带来的证件和信息,就像我们做数学题的时候要检查答案对不对一样。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优待金就会顺利地给到家人啦。

家人拿到优待金的时候,心里都是满满的骄傲和欣慰呢。

就像我们在学校得到奖状一样开心。

所以呀,当我们身边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他们的家人就可以按照这个流程去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啦。

这也是国家对入伍家庭的一种感谢和照顾呢。

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3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8.03.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8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组织和工作制度,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四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其中定为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按下列顺序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由双方商定。

协商不成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当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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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规范优待金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优待金发放标准
第四条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所需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章优待金发放程序
第八条优待金发放工作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

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第九条每年全省征兵工作结束后,征兵部门应及时将当年征集情况书面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每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

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公示后的情况与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征集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定优待金标准,编制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优待金发放花名册审核后,及时拨付经费至代发金融机构。

由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建立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

第十一条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县(市、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四章优待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审核的发放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资金的凭证作
为记账依据,记载发放情况,并与金融机构对账结账,以确保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征兵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待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对虚报瞒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优待金的,或贪污、挪用、套取、扣押优待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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