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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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

【摘要】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至关重要,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律在细节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债权核查程序加以细化。通过对债权核查程序的剖析和研究,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操作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为日后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相应借鉴。

【关键词】破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审查程序;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中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做法,把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分解为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职责分工比较原则,加上各主体对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方法、具体程序并没有予以明确,使得新破产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资料

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收取债权人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人收取申报证明原件,并向债权人出具收条。

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对债权原始证明的审查,因此,在收取债权人申报资料时应当收取债权证明原件。对确实不能提供的原件亦应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无误的情况下收取复印件。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申报债权受偿情况也会通过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从这点上看,债权人也没有必要保留证明原件。

由于破产债权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所以管理人所收取的债权申报资料亦应交人民法院法院,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三、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审查债权,但对于如何审查无操作规范,有些管理人仅凭对申报资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些管理人索性就把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更有甚者对不予确认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记。

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破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得到确认。因此,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与《破产法(试行)》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人具有对所申报债权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这与《破产法》的立法原意是相符,也有利于破产程序中公正、公平和高效价值的体现。

从《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具有两个职责:1、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2、编制债权表。所谓债权的登记造册,就是管理按照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登记所申报的债权情况,在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无需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债权人提交什么材料就登记什么,管理人还可以根据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而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则不能纯粹地按照债权人申报材料编制,它要求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将审查的判断结论编入债权表中。所以,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不是完全的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还应包括对部分实体内容的实质审查。

在对申报债权实质性审查上,管理人往往不能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时不能提供债权确认的详细资料。比如,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中第二顺序的社保费用债权,有些管理人还不能对社保费用如何计算、因何拖欠弄明白,当债权人提出异议时,也不能作出明确答复。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登记仅仅是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的归纳,无法反映出其经过审查、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管理人对申报材料程序上的形式审查,结果是在债权人会议上不能准确的回答其他债权人所提出的异议,有的甚至于无法向债权人说明债权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致使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不予认可,法院也无法从管理人收集的材料中作出正确的裁决,甚至引发出更多矛盾,增加讼累,降低工作效率。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六条对债权申报类别、如何申报以及补充申报债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如何审查呢?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通过庭审才能对法律事实作出判断,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前提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举证和质证,庭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破产法》既然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实质审查权,其虽不能通过庭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但管理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申报资料的形式、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与欠款事实有无关联性等。那么,管理人应以何种方式审查?笔者认为,管理人应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将审查情况做详细记载,必要时也可以向债务人通过调查方式进行核实。

有些管理人在债权的审查程序中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而是简单的与债务人财务帐核对欠款金额,申报欠款金额与财务账相符的就予以确认,否则就不予确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债权人申报债权就应当向管理人提供证据材料,其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债权申报的审查只能就债权人自身提供的证据进行。作为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既然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管理人所代表的立场应该是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管理人的这种行为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后,应当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可分应予确认的债权和不予确认的债权两类。债权表作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的依据,其内容应当完整、具体,应当包括申报债权是否可予确认、可确认的数额、性质以及有无担保等事项。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初始阶段,所以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不是绝对的。债权表记载的事项还要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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