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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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文号】国务院令第162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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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 采取 最严 格 耕 地 保 护 措 施
日前 ,国务院 印发第三版 《 全国土地 利用总体规 划纲要 ( 0 6 2 2 年 )》,对未来1 年土地利用的 20 — 0 0 5 目标和任务提 出6 项约束性指标g9 U 大预期性指标。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中国耕地保护 和土地规 划
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应 当在取得换发的经
加大对 边境 贸易发展 的财政 支持 力 知》,规定保险公司 “ 以公司总资产为基
票( 股权) 、证券投资基金 、间接基础设施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 ,采取有效描施 ,开 度 ;提 高边境地 区边 民互市 进 口免税 额 础 ,在计算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券、股
种类距前 次申请问隔 时间由1 年缩短 至6 试 点;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个月。 点评 :推 动人 民 币国 际化 的主 要 动 力
险产品 ,应 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 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 为其资金运用比
点评 :保监会通过对最低 资本的详细
点评 :此 规 定 为 市场 所期 待 的 融资 融 之一是边境 贸易。以边贸结算推动下的人 例 的计算基础。”
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 度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 ; 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 育活动。
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 项 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 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
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 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进行清理和 围内的投 资比例时 ,应以扣除证券 回购融
政策走向是 ,以构 建保 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的新机制 为 主线 ,更加妥善地 处理保 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 走 出一条规划统筹、市 场配置 、依法行政 、维护权 益 的科学管理之路。 6 项约 束性指标 :集 中在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 田 保护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 占用耕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立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项调控指标,其中6项约束性指标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

《纲要》提出土地调控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国土资源部强调,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在15项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是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最核心的管理意图,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在6项约束性指标中有4项指标涉及耕地。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总量指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在目标年必须保有的耕地规模和在任何时点都必须保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是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法人责任制的政策要求。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确定的规模以内,不得突破,突出强调各项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

6项指标中3项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分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将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一方面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

既要满足城乡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从人口与用地关系上保持协调一致,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设过多占地。

另一方面,促进城乡用地的统筹发展,防止城镇化发展带来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强调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导控制,重点是防止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镇化、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时防止规划中夸大城镇人口发展规模而人为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一、法律法规保障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划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被突破。

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占补平衡制度为了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通过这一制度,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四、质量保护为了提高耕地质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质量保护措施。

包括推广有机肥料、实施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对耕地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生态修复为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我国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湿地恢复等方式,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我国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七、责任追究为了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破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提高了耕地保护的执行力。

八、科技支持为了提高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国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手段。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

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

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增强责任保护基本农田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1995年,我部专门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机构改革后,我部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见附件(略))。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更高目标和任务,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赋予了农业部门在耕地使用和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6篇)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6篇)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 6 篇)第 1 篇: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我国当前保护耕地的措施1、土地市场管理整顿“三个暂停”国务院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整顿期间“三个暂停”: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种类规划修改;暂停修改新批的县改市(区) 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种类规划。

2、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许”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许”:不许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许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许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造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3、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国务院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对土地市场秩序管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者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4、国务院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辟区,坚持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辟区面积的现象,对清理出的开辟区具备耕种条件的,今年一定要种上庄稼。

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辟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辟资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等要集中使用,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辟资金,新增部份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

抓紧落实确定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辟的政策,要尽快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粮食主产区减免农业税的力度,扩大良种补帖试点范围和规模,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

农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农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农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地管理,保护农地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

第三条农地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农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地保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地保护规划和目标,明确农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

第六条农地保护应当加强农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农地资源档案制度。

第七条严格控制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确需转为非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第八条禁止非法占用农地,禁止闲置、荒芜农地。

农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农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基本农田。

第十条农地保护措施应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加大农地保护力度。

第三章农地利用第十一条农地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提高农地利用效益。

第十二条农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农地,不得过度开发、污染和破坏农地。

第十三条鼓励农地使用者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农地转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流转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农地利用中的土地纠纷,应当依法及时解决,维护农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农地管理第十六条农地管理应当加强农地审批、登记、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农地管理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农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农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农地登记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农地登记准确、及时、高效。

第十九条农地统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反映农地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简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一章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第一条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负责;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检查落实和表彰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市国土、农业、环保、林业、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国土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市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经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罚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段;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罚。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 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 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 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பைடு நூலகம்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 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 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 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耕地保护要抓好六个体系建设

耕地保护要抓好六个体系建设

家 从严从 紧控 制建设 用地规 模 的要求 , 从用地 规模 、 投 资强度 、 额标 准 、 定 供地 政 策 、 实 征地 补 偿 安置 落 费 和 占补 平衡 制度 等方 面 , 严格 审核 和把关 , 坚决杜
绝项 目建设浪费土地 , 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1 抓好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我 国的耕地 保 护 工作 , 主要 依赖 于 政府 部 门 的 行政 管理 和行政 监 督 , 地保 护 监 管 的 内容 和形 式 耕 还 比较单 一 。随着经 济社会 发展 和城市 工业化 步伐 的加快 , 仅靠严 格 土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控制 土 地用 途 和耕 地 占补平衡 制 度 的落 实 , 已远 远 满足 不 了耕 地 保 护 的要 求 , 地保 护将 面临更 多 的新形 式 、 任务 耕 新 和新 问题 。各 级党委 政府 必须把 耕地保 护纳 入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 日 , 程 加 强耕地 保护 监督 内容 、 系和标 准建设 ; 体 必须 建立 和完善耕 地保 护领 导 小组 制 度 , 大 面积 占用耕 地 凡
发 改委 、 国土 、 政 、 业 、 财 农 林业 、 利 等 部 门参加 的 水
合起来 , 形成多渠道 、 全方位 、 一体化的社会监督 网
络 。近年来 , 南市 注重采 取多种 方法 、 济 多种形 式广 泛 地把耕 地 保 护 政 策 宣 传 与 社会 监 督 有 效 结 合 起
来, 充分 利 用 “ ・ 2世 界地 球 日” “ 2 4 2 、 6・ 5全 国土
第2卷 2 4 第1 期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28 2 0 年1月 0
耕 地 保 护 要抓 好 六个体 系建 设

青冈局“六项措施”抓管理

青冈局“六项措施”抓管理

第3 版
船 匾 雁 圉盈
建专业队伍开展了耕地和基本农 田 利用情况清查T 设基础。五是在加强行风建设上从严要求 , 认真遵守国土资源系 作, 致力通过清查 , 全面总结_作 中的经验教训 , 统“ [ 严 五条禁令” 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 , 做到依法行政 、 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强化执法宣传 ,强化管理措 秉公办事 , 自觉遵守“ 六项制度”树立 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 , 六是
施, 把保护耕地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 义) 韩 在抓机关纪律上严肃认真 , 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 ( 蔺广春 )
黑江 土源。・@ 龙 国资 2 1 02 6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保护基本农田即保障其总量不变少,用途不会改变,质量也不会降低,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析真正实施起来要从以下六个措施入手。

1。

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 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4。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

5。

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

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6.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1.07 亿公顷左右,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13 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

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要去实施的事情,但是我们也需要积极的支持这项政策,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推动我国粮食质量的提高.。

耕地保护 攻坚十大措施

耕地保护 攻坚十大措施

耕地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以下是耕地保护攻坚的十大措施:
1.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

2.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3. 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并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内进行非农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4. 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通过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5.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灌溉和排水能力,保障农业生产需求。

6. 农业科技支撑: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耕地利用效率。

7. 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

8. 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 耕地保护激励政策:制定耕地保护激励政策,鼓励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耕地保护。

10. 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建立耕地保护监测监管体系,实时监控耕地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综合施策,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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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保护基本农田即保障其总量不变少,用途不会改变,质量也不会降低,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析真正实施起来要从以下六个措施入手。

1. 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 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4.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 主产县) 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

5. 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

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6.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1.07 亿公顷左右,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13 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

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要去实施的事情,但是我们也需要积极的支持这项政策,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推动我国粮食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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