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8.11.17•【文号】法(司)发[1988]25号•【施行日期】198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1988年11月17日法(司)发[198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国办发(1988)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实事求是地编制审判法庭和人民法院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个落实,争取尽早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沿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速度应当更快一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今后新建或扩建的审判法庭既便于有秩序地严肃地开展审判活动,又便于审判人员进行工作和群众进行诉讼,审判法庭建设选址一定要适当,尽量避免建在小街深巷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
2.在进行法院建设时,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一定要分离,若建在同一地点,则应有各自的通道和大门,在总体布局上一定要突出审判、办公用建筑。
审判法庭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和办公楼合并统一建设,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办公区和审判活动区都要适当分开,做到审判人员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审判活动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则不能通过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以保障法院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有利于保守审判工作的机密。
3.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体现出审判场所的特点,要有别于礼堂、影剧院等建筑。
在建筑面积的分配上,应适当减少大法庭的面积和旁听座位,增加中、小法庭特别是小法庭的数量,以适应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
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诉至法院。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法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法办[2009]60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法办〔2009〕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
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建标[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
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
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1986年6月11日法(司)发[1986]18号)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
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
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
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800个左右;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3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600个左右;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80个;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5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4间)等;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法办[2005]339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办〔2005〕339号2005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落实中央政法会议精神,改善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条件,中央决定于2005年起安排专项投资,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
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对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和2005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原则、建设工作的步骤和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利用好这次难得的建设机遇,全面促进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的发展,现就这次中央投资建设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的重大意义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是群众直接触摸法律的窗口,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但工作条件差,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
此次中央拨出专款大规模进行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在新的形势下,在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制建设的殷切期望。
这是人民法庭建设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务必珍惜这个难得的机遇,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把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7.17•【字号】京高法发[2000]244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4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七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本市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必须抓好法院基层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紧密结合本市法院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统筹兼顾、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法院基层建设。
2. 力争到2002年,使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全面加强,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违法违纪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有效遏制,物质装备建设改善较大,努力将本市基层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纪律严明、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审判机关。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一)加强基层法院思想政治建设3. 提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建设对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法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加强立案信访场所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建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争一流业绩,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亮点。
2.着重从服务管理、功能布局、设施保障、制度规章等方面入手,端正思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完善机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二、基本功能1.诉讼引导。
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采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根据您的要求,我可以给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的一些内容,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诉源治理质效:人民法庭要加强诉前纠纷化解,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排除非正当诉讼。
2. 加强立案审查:人民法庭要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评估诉讼费用,提高立案质量和审查效率。
3. 完善庭审管理:人民法庭要健全庭审组织制度,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告知,并规范庭审录音、录像等工作。
4. 加强案件管理:人民法庭要依法做好案件分流、会审、重大复杂案件审判等工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5. 推进信息化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动电子诉讼平台建设,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6. 加强队伍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激励法官和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
以上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加强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法院管理需要进行具体操作。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实施方案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实施方案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为确保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法院院长任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人民法庭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法庭具备基本办公设施、审判设施和安全设施,提升人民法庭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水平。
三、推进司法为民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便民诉讼等司法服务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和群众的联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公正高效为原则,优化审判执行流程,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事迹,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同度。
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情反应,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
七、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标准,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依据,激励法官积极投身于创建工作中。
八、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和帮助。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司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司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产生的原因将更加复杂,高发、多发态势将更加严峻。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有效保障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顺利推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来落实。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重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促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在执行本意见标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实用,反对奢华、浪费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本意见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专用设备配置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由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音响设备、证据展示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同声翻译设备、公共信息显示查询设备、国徽、法槌等组成。
法庭专用桌椅包括:法台、法桌、法椅、诉讼参与人桌椅、旁听人座椅等(式样标准另行制定)。
庭审记录设备包括:计算机(或速录机)、打印机、录音机或语音文字转换设备等。
音响设备包括:功放机、调音台、话筒、音箱、录放音机等。
证据展示设备包括:投影仪、屏幕(或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机等。
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探头、控制台、主机、显示屏等。
安检设备包括:安检门、X光机、手持式金属检测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法[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月17日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业已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工作,把法庭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建设原则《标准》是根据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标准》的制定,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该《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在开展法庭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执行《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继续坚持“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脱离实际、铺张浪费,特别要反对单纯在建设的面积规模上相互攀比的倾向;要坚持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反对华而不实和法庭建设楼堂馆舍化倾向。
特别要防止借法庭建设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确把握《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标准》中关于法庭建设的各项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外审判活动增加的趋势,按照“中等适度”的水平确定的,对全国各地法庭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5•【文号】法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保持队伍的先进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先进性。
(一)建立政治思想工作长效机制。
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专人负责,形成制度,科学实施,务见成效。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分管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研究探索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在计划上形成系统,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安排,在时间上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周制度、月制度,在人员上保证到位,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法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产生的原因将更加复杂,高发、多发态势将更加严峻。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有效保障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2•【文号】法〔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就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吸引保留审判人才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基层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要求的过硬基层队伍。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基层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1. 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教育引导干警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申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申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11.19•【文号】计投资[1992]2007号•【施行日期】1992.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申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计投资[1992]2007号1992年11月19日)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基本工作条件,是社会主义法制形象的重要标志。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部门有计划地尽快把当地的“两庭”建设起来。
经过努力,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但是各地的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地区“两庭”建设未能落实。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加快步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两庭”建设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两庭”建设的批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两庭”建设给予足够重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69号文的要求,把当地的“两庭”建设落到实处,切实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创造必要条件。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从新形势下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同各级法院通力合作,搞好“两庭”建设的规划,加快建设进度。
经济发达地区和开放地区以及有条件的地方更应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在建设规模和标准上,应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符合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坚持“庄严、实用”的原则,提倡简朴节约,反对奢侈豪华。
“两庭”建设资金以本级筹措为主。
上级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对下级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的“两庭”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各地要将“两庭”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基建计划,当地计划、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保证“两庭”建设规划的实现,并使建好的“两庭”能够有效地投入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为加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际情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
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2)刑事自诉案件;(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
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
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
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
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讼网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
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
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
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
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的人文关怀。
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
在二至三年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
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
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况等予以确定。
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
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
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条件的应购置汽车。
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
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庭的信息网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
人民法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
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
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40、本意见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