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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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六)持续督导

1-营销主管担任控股股东监事

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出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首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掉了。

现在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现在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担任董事,其他职务都不可以。

2-买入股票的窗口期

序号 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增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身不得回购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修订)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期间汇总:

主板创业板来源

首发当年剩余,及后2

年当年剩余,及后3

保荐业务管理办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1

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业务管理办

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

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

收购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

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借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规则

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期后的两个

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到境外上市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

地位

上市公司所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的

通知

变更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

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

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行为完

成后12个月内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1)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

大风险的;

(1)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2)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2)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的;

结果为D的;履行完毕;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应延长至相关相关违规行为应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的,且不小于上述情形发生后当年剩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限届满而免除

3-股票解禁后的可售股数计算

监事持股解禁,600万,解禁期后卖了50万股,又增持了100万股,应该是650*25%

4-哪些重要事项需要披露

1监事会决议2董事会决议3想不起来4企业收到捐赠1000万

5-创业板董监高离职减持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适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6-并购超过50%后再增加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购超过30%和50%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应在事实发生当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进行公告。持股50%以上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并购超过30%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情况,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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