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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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2040803---22

韩以波

2014年12月01日

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协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还有保险代理人(Agent)或保险经纪人(Broker)参与其间。海上保险的分类: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一,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所以,通常把保险单的内容视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及住所。投保人栏内,可以记载投保人的姓名,也可记载“或其指定人”,更有甚者,也可以不记载投保人的姓名,但一般都要求签署被保险人本人的姓名。

2.保险标的。指被保险的财产或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标的就是货物。

3.保险金额。通常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费。是投保人给付保险人的报酬,作为保险人承保海上风险的对价。保险费的多少,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金额和危险性质议定,一经议定后,双方不得任意变动。但可以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有所增减,例如海上风险性质的改变,经双方协商,可以导致保险费的增减。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缴纳,有时,也可由利害关系人代为缴纳。如果投保人拖欠或不愿缴纳保险费,经保险人催告仍然不缴纳的,合同即停止生效。

5.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事故所负责任的期限,通常就是合同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它的起讫日期。保险的责任期限,通常自货物起运的仓库到目的地仓库为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险合同的订立日期。合同订立日期对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通常,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的日期即为合同的订立日期。按照各国保险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发生危险或者已经灭失,合同无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内容和格式不尽相同的保险单。目前。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大体有四种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和批单。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目。诸如承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记载为准。一旦发生海上事故。保险人按有关承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为变更已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出立的补充性书面凭证。又称批改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如更改险别.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权益转让等。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均需由保险人出立

批单。批单可以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行出具变更单证。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应按批单上规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经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填写投保单、由保险人核保、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等程序来完成。但是,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来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为准,而不是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之时为准。

在英国,签订海上保险合同一般通过经纪人来完成。被保险人以保险经纪人作为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向。保险经纪人出具承保单,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经纪人可以代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收取自己的保险佣金。

中国的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签订往往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1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之所以可自由转让,就在于货物一经启运,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就失去了对货物的直接控制,被保险人的变更对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惯例和法律,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此时保险单的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若采用CIF方式成交,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保险合同的转让。卖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经背书将全部单据转让给买方。如果投保的货物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买方有权凭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经过转让为由而拒绝赔偿。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时,如发生保险费交付问题,受让人和被保险人应负连带责任,保险人既可以向受让人收取保险费,也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保险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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