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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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
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要积极为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
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
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
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缴费,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的水平。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政府、集体出资部分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资金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凡到2008年仍不能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专题说明原因。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