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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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深财教〔〕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运行拨款标准的通知(试行)》(深财教〔〕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府〔〕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幼教集团办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宝府办函〔〕号)以及《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教〔〕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实施范围)生均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纳入实施生均拨款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的经费。实施生均拨款的单位包括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经费使用原则)实施生均拨款的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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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单位正常运转和特色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护以及更新。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受理经费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复核年度部门预算及部门预算调整,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及专项审计;

(三)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定单位项目库,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年度部门预算调整;

(二)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经费使用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区教育局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生均拨款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单位项目储备库,编报年度部门预算;

(二)按要求使用经费,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生均经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运行经费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按每年月日和月日取得学籍的学生数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核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为:(一)小学元生年。

(二)初中元生年。

(三)高中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我区承办的新疆班不执行上述生均拨款标准,其办学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职业学校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经区教育局同意,可在此基础上浮。

此外,寄宿制公办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按元生年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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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按小学元生年,初中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其他项目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第八条(学校生均经费使用范围)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购买服务经费、政府绩效等。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具体包括:(一)中小学

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行(含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工会费及职工福利费等教学行政费、学生体检费、免费义务教育书杂费)、校园安全管理经费(含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费、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财政承担部分保险费)、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教师培训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经费开支。

(二)职业学校

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行(含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教师培训、工会费及职工福利费等教学行政管理费、中职学生体检费、中职学生免学费补助、中职学生助学金以及实习补贴等)、校园安全管理经费(含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费、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财政承担部分保险费)、实验实训运营、技能大赛、课程改革、校舍建

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经费开支。

第九条(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实施生均拨款制度,按每年月日和月日取得学籍的学生数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核拨经费。根据“以事定费”的原则核算公办幼儿园日常运行经费,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为:元生年,不含教育收费返还。公办幼儿园的基本建设、开办、租赁费和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修缮经费由财政或发改按需安排,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由区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福利予以保障。

第十条(幼儿园生均经费使用范围)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日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经费、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设施设备、教师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育教育、购买服务等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未实施生均拨款单位经费安排原则)以下学校不实行生均拨款制度:

(一)实有办学班级(在校生人数)未达到设计办学规模的学校,或办学规模为在校生人数人以下的小规模学校等暂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其办学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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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及区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标准合理安排经费。

(三)实有在校生人数低于人的中职学校,专业单一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艺校、体校,以及新开办的学校前三年未达到招生规模时可暂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其办学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开办费标准及使用范围)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是指用于购置保障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所需的教育教学设备

设施、功能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设备、校园安全设施设备、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功能用房二次装修等新建学校开办所需经费,按班级折算的一次性开办费投入标准。开办费不含基本建设投入、车辆购置和教职工人员经费。开办费保障开学基本需要,对需要逐步积累的图书资料、教学及实验室器材等需求纳入学校生均经费安排。

公办中小学校开办费标准为:普通小学及公办幼儿园万元班、普通初中万元班、普通高中万元班。

新办中职学校开办费、大型实训设备购置等费用,由区财政局在生均外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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