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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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作者:王春敏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1期

摘要:我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内生性需求,这是由我国的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多样性的视角来分析的,相较于国外而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为落后,显现出令人震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的现象和状态。为此,我们要正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全面实施为转折点,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解决思路和有效路径,更好地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解决思路

在我国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颁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我国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话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然而,在繁华与热闹的背后我们要反思和分析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性的法律突破问题亟待深化研究,要积极探索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决思路和路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

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和焦点,它是源于对民族认同的政治诉求催生的现实需求,并致力于对传统文化资本的价值发现和开发利用,成为一种新兴的文化推动力量。尤其在世界一体化的全球化时代来临之时,文化交往日益開放化、民间化、跨国化,由此也消弭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对本土文化的生态性、纯洁性的诉求也激发出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发现还逐渐由一般的存续发展层面深化到安全层面,国家和人民出于对民族、国家文化主权及发展的安全角度出发,更为关注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整体保护[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社会、审美、科学、经济等价值,这是人们的一致共识和看法。然而,这些价值难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理支撑和理据,因而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中则对其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阐述,申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实践表演、工具实物、工艺品等文化载体而展现的,显现出生活化的特点。

第二是非物质文化是对人们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产生的多样化的生活样态,是人们追寻社会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显示出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所展示出来的创造力。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价值为重要价值,是族群整体的文化心理结构沉淀,也是民族的文化精神家园[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保护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存在私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混淆的现象和问题,极其典型的即为“乌苏里船歌案”。这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制度体系出现混乱无序的状态,显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适格主体、认定标准、权利救济手段等都相对模糊、无法准确地进行定位,也暴露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专断包揽式”误区。同时,还显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私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制度协调性的缺失问题,暴露出行政保护的弊端,即:(1)行政保护的多头管理、临时应付、协调性差的问题;(2)行政保护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性较差的问题。(3)行政保护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不当的问题。

(二)政府投入方面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和缺陷:

一是背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规律和内在要求;二是政府存在过度干预或过度放松的现象,结果导致负面的干预效应;三是政府通常出于政绩的考虑进行投入,这就使一些商业价值有限而文化价值极大的传统文化濒临灭失的危险;四是政府的过度干预或介入产生一种强势效应,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传承人,这就使之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自我表达”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庸俗化[3]。

(三)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这种本质上的逐利行为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损失,使原汁原味的文化遗产充斥着商业化的气息,成为了一种走了样的“新解读”。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解决思路探索

(一)选择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范围、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都不够明晰,为此,要选择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质性问题、透明度、不确定性、交易频率等变量因素,要尽可能地选取低交易成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4]。

(二)注重私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制度设计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匹配和协调,可以采用纵向衔接、相互不交叉的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保护与私法保护两不叠加,并在不同的开发利用环节中对应特定的保护模式,在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的中间环节进行制度配置,以较好地避免政府保护缺位或过度干预的问题。

(三)避免不正当的占有或过度的商业开发

为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切断开发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财的路径,可以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有权针对不当行为主张私权救济,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所享有的私权利益。

四、结语

我们要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解决路径,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制度性保护,更好地培育我国全体民众的文化自觉与自信。

参考文献:

[1]周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4:5.

[2]王镇新.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5:6-9.

[3]舒野.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策略[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13:10.

[4]王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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