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镇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横沥镇“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4月19日16时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隔坑工业区的东莞市科泰汽车检夹具有限公司发生一名施工工人在二楼车间铺设电线电缆过程中触电死亡的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兼安监分局局长孔炜坚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住房规划建设局、横沥党政办、横沥监察室、横沥司法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总工会、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派员参加成立横沥镇“4·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并聘请了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检测、调查取证等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性质,并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2、东莞市科泰汽车检夹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厂),2018年2月24日搬迁至东莞市横沥镇隔坑工业区红棉路19号,该厂房约8600平方米,生产车间有二层,每层面积2100平方米,第一层是夹具车间,第二层是装配车间和CNC车间,主要生产汽车检夹具,部份机器已投入生产,现有员工200多人。
3、余景松,男,汉,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凉亭镇三德村铁炉组18号,卓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4、任浪(死者),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四川省达县马家乡白马村7组23号,卓泰公司员工,2018年3月入职,入职后在科泰厂安装电气设备。
东莞市洪梅镇“9·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洪梅镇“9·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22日7时20分左右,位于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民宅在拆除过程中墙体倒塌致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1、梁守干,包工头,男,汉族,外号“酒鬼”,196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东一区十八巷4号,身份证号码:,东莞市洪梅飞杨建材店经营者,注册号:441900604313183,1996年开始接洪梅镇住房解困工程,开始拆房建房工作,9月初以个人名义承包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拆除工程。
2、梁初寒,务农,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是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屋主。
3、周金成,散工,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桂阳县白水乡紫河村3组,梁守干将拆墙工作交由周金成完成,挖地以及清运废料由梁守干负责。
(二)工程基本情况9月初,梁守干以个人名义承包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拆除工程,总价9千元,包括整屋拆除,挖到地面以下30cm,清运所有建筑废料,梁守干与屋主梁初寒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梁守干以总价5800元的价格将拆墙工作交由周金成完成,拆出来的废铁由周金成自行处理,挖地以及清运废料由梁守干负责,梁守干与周金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周金成叫来谭贵武(死者)、王方和、欧阳起耀等人进行拆墙作业。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22年6月2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NJJBd010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施工现场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X月X日X时X分事故地点:XXX施工现场事故类型:物体打击事故伤亡人数:X人死亡,X人受伤事故经过:在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由于未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导致工具从高空掉落,砸中了一名工人头部,造成了该工人不幸死亡。
二、事故原因1.人为因素(1)违反操作规程:工人未正确使用防护设备,没有佩戴安全帽。
(2)安全意识不强:工人没有认识到高空作业的危险性,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工作疏忽: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将工具固定好,导致工具不慎掉落。
2.管理因素(1)未进行足够的安全培训:企业未对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培训,使得工人对高空作业的相关安全措施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
(2)监督不到位:企业对工人的作业行为未进行足够的监督和检查,未发现并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缺乏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高空作业进行规范和监控。
3.其他因素(1)环境因素: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复杂,杂物较多,增加了工作中物体掉落的风险。
(2)时间紧迫:由于工期紧张,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追求效率,未能把安全放在首位。
三、教训和改进措施1.加强安全培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高空作业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和责任分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杜绝杂物乱堆乱放,减少物体掉落的风险。
4.加强沟通和协作: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确保施工安全。
5.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为工人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中的人身安全。
6.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感。
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报告对于发生在29日期间的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展开了调查。
通过对现场调查、证人询问和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对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研究。
本报告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以及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事件描述:在29日期间发生了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
事故发生在工地上,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建筑物清理工作。
在清理过程中,一个大型金属板突然脱离悬挂位置,砸中了工人导致其受伤。
2.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揭示了以下关键发现:-金属板悬挂系统存在缺陷,未能正确固定金属板。
-工人在清理工作期间未正确评估安全风险,并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工地管理缺乏监督和培训机制,未能确保工人的安全。
3.证人询问:通过与目击证人的交流,了解到以下情况:-金属板的脱离悬挂位置是突然发生的,没有任何先兆。
-工人经常在此类清理工作中工作,但很少接受相关培训和指导。
-工地管理人员对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4.数据分析: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得出以下结论:-近期内,类似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在该工地上频繁发生。
-工人培训和意识提升对于事故的预防至关重要。
-工地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于设备和悬挂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5.原因分析:结合现场调查、证人询问和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以下原因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悬挂系统缺陷导致金属板脱离,暴露出工人安全风险。
-工人对于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同时缺乏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工地管理缺乏对安全问题的重视,不具备有效的沟通和监督机制。
6.建议与改进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对悬挂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建立安全培训和指导机制,确保工人了解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加强工地管理,增加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监督。
-提升与工人的沟通机制,建立双向信息传递渠道。
结论:该调查报告指出悬挂系统缺陷、工人的安全意识不足以及工地管理的问题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物体打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企业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市政基础设施一期工程桥梁工程二标段(海韵桥)项目部2023年10月目录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事故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危害程度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事故判断旳基本征兆及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应急处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应急处置次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事故报警方式、汇报内容及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横沥镇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横沥镇“3·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25日9时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双龙舫步行街7号楼的705A-708aA商铺内一名装修工人在用铁锤拆墙期间受到倒塌的墙体和砖块砸压后当场死亡。
接报后,横沥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3月2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孔炜坚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镇党政办、横沥镇监察室、横沥镇总工会、横沥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司法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派员参加成立了横沥镇“3·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及工程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2、杨贤万,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白鹭乡龙富村六组22号,为东莞市万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3、王娜,女,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合荣村枫术村民组,为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双龙舫步行街7号楼705A-708aA商铺承租人。
(二)横沥镇中山路双龙舫步行街7号楼705A-708aA商铺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及来源2018年3月20日,王娜与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双龙舫步行街7号楼705A-708aA商铺,建筑面积368.76㎡,用于经营餐饮业,租期三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横沥镇“·”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6·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6月30日10时00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村尾农贸市场路82号私人住宅建房内电梯安装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横沥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7月2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邓健祥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镇监察室、横沥镇总工会、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司法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横沥镇党政办、横沥镇经贸办派员参加成立了横沥镇“6·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的现场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3、杨常国,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三角塘村,身份证号:,发生事故时是东莞市佳航电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4、邓远航(死者),男,汉族,2000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白沙亭村8组,身份证号:。
佳航公司从业人员,该电梯安装工程施工人员。
(二)工程基本情况该电梯安装工程位于横沥镇村尾农贸市场路82号私人住宅建房内,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由黄电雄和丘创洲两人承包,为13层楼房,建筑主体工程已完工。
2017年5月10日,该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人之一丘创洲与深圳丰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
2017年5月22日,深圳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丘创洲在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制造商)处购买了电梯(电梯为IFE小机房客梯,电梯型号为METIS-6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6月30日上午,佳航公司从业人员张学乾、唐黎明、邓远航在楼房电梯井作业。
横沥镇“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横沥镇“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12月26日8时40分左右,位于横沥镇横沥村新塘路的东莞市空研冷却塔有限公司铁件车间厂房瓦面翻新施工现场,发生一名工人在指挥起重机吊运材料时从房顶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邓健祥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镇监察室、横沥镇总工会、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横沥镇规划建设办、横沥镇农资办、横沥综合管理分局、横沥交警大队、横沥镇经贸办派员成立了横沥镇“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东莞市横沥确信钢构门窗经营部(以下简称确信经营部)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新塘路(旧糖厂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成安(身份证号码:),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7月30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钢构门窗;销售安装:钢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3XHLXJ。
吴兆勇,男,汉族,现年43岁,广东和平县人,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上陵镇翠山村委会新田村34号,汽车起重机老板之一。
张国耀,男,汉族,现年43岁,广东惠州市人,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小金口居委会兴隆西二街19号,汽车起重机老板之一。
南城街道“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南城街道“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4月8日19时50分左右,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的李天宝民居在装修备料时,何海明放下货车车厢板致使车厢板与墙身挤压到自己的脖子,当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城街道“4·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人员情况李天宝,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6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二村20号。
事故发生地为李天宝位于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的民居门口处。
张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3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旺龙山村四社142号。
何海明,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睢县白庙乡汤庙村011号。
何海明是厚街永发建材店老板,该店位于东莞市厚街祥鸿农批市场5号门斜对面,面积约20平方米的简易板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韦寿飞,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39岁,布依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哪坡组32-1号。
韦寿飞是何海明雇用的员工。
(二)工程基本情况李天宝民居位于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始建于1995年,占地160平方米,高5层,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
建成后出租给工厂作为员工宿舍。
李天宝正在对该民居进行室内重新装修,装修后用于自住,目前暂未发现存在加建现象。
2017年12月,李天宝找到包工头张城,双方口头约定民居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工程造价20万左右;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横沥镇“12·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东横沥)应急罚〔2021〕执法股-9号)
横沥镇“12·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东横沥)应急罚〔2021〕执法股-9号)【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案号】(东横沥)应急罚〔2021〕执法股-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3328892838873164110【处罚日期】2021.05.26【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处罚机关】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东莞市【处罚对象】黄**【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11:29行政处罚决定(东横沥)应急罚〔2021〕执法股-9号书文号被处罚黄**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罚款别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6处罚事由2020年12月22日13时59分许,在横沥镇西城工业Ⅱ区东莞市勤上企业有限公司A1栋一楼冲压车间,一名冲压机操作员工在搬移炉具配件时,被一垫铁击中头部受伤,经送横沥医院进行抢救,于当天17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人民币。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横沥镇“12·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立案调查,黄**是东莞市勤上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调试油压机作业完毕后工作台面及模具上杂物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4项的规定处罚结果处罚机关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在XXX公司生产车间,事故发生地点为生产线A区域。
事故发生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上午10:30左右。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为物体打击,导致一名员工受伤。
二、事故调查经过: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现场处置工作,确保伤者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2.调查组迅速组建,由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组员按照相关规定对现场进行勘察,收集证据并记录现场情况。
3.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对受伤员工的问询、相关部门员工的询问,以及对现场设备、操作程序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4.调查中发现该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存在一定问题,有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没有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进行,且操作程序存在漏洞。
5.经过初步分析,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且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设备异常运转,最终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1.对于受伤员工,其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教育。
2.对于相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管理部和生产管理部,其在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管理缺失的问题,对此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增加设备维护保养的频率和力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3.针对操作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对程序进行完善和更新,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程序。
4.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执行标准。
五、事故处理措施:1.针对受伤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于相关部门,公司将对其进行管理责任的追究,并重新规范和加强相关工作。
横沥镇“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5日,在位于横沥镇中山路半仙山大厦路口东莞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大型客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依法成立由横沥镇党委委员兼横沥公安分局局长刘润林同志为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通、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横沥镇“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SB3433号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09HN5Z,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ZYTBTDF6D1073837,发动机号:G3WYAD00231,登记注册日期:2014年1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所有人:东莞市和兴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石美西滘大道249号。
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公共客运,机动车租赁,出租客运。
该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车辆核载44人,事发时实载29人。
车辆安装有车载GPS监控系统,事发时车载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经查,该车近三年有2宗交通违法,均已处理,近三年无事故记录。
2.粤S65D09号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号:已打磨,发动机号:已打磨。
横沥镇“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横沥镇“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2016年9月8日,位于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的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模具挤压一名从业人员导致死亡的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邓健祥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镇安监分局、镇党政办、镇监察室、镇经贸办(质监站)、镇总工会、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等多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元贝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7日,经营范围:加工、制造汽车模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67525L,厂房建筑面积:20000多平方米,设置了加工、装配、钳工(调试)车间,配有起重机、冲床、铣床、钻床、磨床等设备。
生产流程:设计—开发—制作—客户服务。
现有从业人员200多人。
李东,男,汉族,47岁,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码[CU1] ,是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王志诚,男,汉族,21岁,湖南省宜县栗源镇山下村人,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10月份入职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任公司钳工。
古恒达(死者),男,汉,21岁,广东省高州市云潭镇读岗坡上垌村人,身份证号:,于2015年4月入职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任公司钳工。
(二)工作事项简介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80238—39模具因客户要求于2016年9月8日上午上机调试,由钳工负责转运该模具至机台,该模具总重7.5T,长1.6米,宽1.2米,高1.1米,使用桥式起重机起吊。
横沥最新火灾事故通报
横沥最新火灾事故通报近日,横沥镇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给横沥镇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紧急措施,全力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以下是有关火灾事故的详细通报。
一、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发生在横沥镇市场附近的一处商业综合楼,据初步调查,事故起因是由于商业综合楼内的一家餐厅厨房设施故障引起火灾。
火灾发生突然,火势迅速蔓延,所幸当时市民和商家有序疏散,没有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但是商业综合楼内有大量商品和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情况十分紧急。
二、火灾事故的影响火灾事故给横沥镇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不仅给市民们带来了财产损失,也给横沥镇的形象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火灾事故发生后,横沥镇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全力展开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
目前,镇政府已经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灾情得到有效处置。
三、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横沥镇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同时,横沥镇还调集了周边地区的各类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灾情救援工作。
1. 确保人员安全镇政府紧急组织疏散周边群众,确保人员的安全和生命不受威胁。
同时,相关部门也组织力量对商业综合楼进行逐层排查和搜救,确保没有人员滞留在火灾现场。
2. 控制火势为了迅速控制火势,横沥镇调集了大量消防人员和装备,全力投入扑救工作。
同时,横沥镇还组织动用了直升机和水陆两栖救援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空中和水上扑救,确保火势迅速得到控制。
3. 救助受灾群众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损失,横沥镇政府成立了灾后救援组,全力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救援组组织了食品、饮用水、帐篷、棉被等生活物资的紧急调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恢复秩序为了迅速恢复横沥镇的正常秩序,横沥镇政府全力组织清理火灾现场,争取尽快恢复商业综合楼的正常运营。
石排镇“6.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案例/案例分析石排镇“6.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6月6日13时15分左右,位于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二号的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货物倒塌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7年6月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石排镇安全监管分局、石排镇人民政府监察室、石排镇应急办、石排镇总工会、石排镇公安分局、石排镇质监站、石排镇社保分局、石排镇人力资源分局等部门组成的石排镇“6.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东莞市吉宁镜业有限公司,位于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二号。
事故地点是东莞市吉宁镜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里一货柜运输车的货柜里,该生产车间面积约3000平方米,分生产区、原料区和成品区。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 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2066XY,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曾荫祺,住所: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二号,成立日期:2009年7月7日,经营范围:加工镜、玻璃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宁厂为事故发生单位。
2. 东莞市石排吉盛玻璃贸易部,注册号:441900605267407,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谢满平,经营场所: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松园五路2号之一,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批发业、零售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
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东坑镇“6·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29日下午18时30分,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桃源工业区的东莞市淏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金属回收部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东坑镇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坑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4日成立了由副镇长卢浩棠同志为组长,安监分局、纪检监察室、公安分局、商务局、经济科技信息局、社保分局、总工会以及寮边头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坑镇“6·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1、东莞市兆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俊公司”)。
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龙山街29号,法定代表人:赵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59624Y,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经营范围:销售:叉车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仓储物流设备、起重运输装卸设备、五金交电、塑胶制品。
2、东莞市淏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淏和公司”)。
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桃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民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18L05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
3、东莞市淏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金属回收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租赁淏和公司场地。
以下简称:“淏和公司金属回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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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一般物体打击事
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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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2016年9月8日,位于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的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模具挤压一名从业人员导致死亡的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邓健祥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镇安监分局、镇党政办、镇监察室、镇经贸办(质监站)、镇总工会、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等多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李东,男,汉族,47岁,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码[CU1],是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王志诚,男,汉族,21岁,湖南省宜县栗源镇山下村人,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10月份入职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任公司钳工。
古恒达(死者),男,汉,21岁,广东省高州市云潭镇读岗坡上垌村人,身份证号:,于2015年4月入职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任公司钳工。
(二)工作事项简介
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80238—39模具因客户要求于2016年9月8日上午上机调试,由钳工负责转运该模具至机台,该模具总重7.5T,长
1.6米,宽1.2米,高1.1米,使用桥式起重机起吊。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古恒达,男,汉,21岁,广东省高州市云潭镇读岗坡上垌村人,身份证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8日上午,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钳工车间,因客户需验收模具,由钳工王志诚、古恒达等人将模具吊运调试区,以便将模具打开给客户验模。
11时16分,当王志诚操作起重机起吊模具时,模具离地后发生摇摆,古恒达被挤于两套模具之间,导致古恒达胸腹部压伤,送往横沥镇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事故所涉起重机属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本体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起重机操作人员不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资质,无需特种设备作业主管部门监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生产部长马明远背起古恒达到公司车辆上,并将其送往横沥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
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做好安抚工作。
2016年9月9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相关技术分析
1、直接原因
王志诚在未确定纲丝绳是否挂正确和牢固的情况下起吊模具发生偏移,将在旁的古恒达被挤压于两套模具之间。
古恒达未与待起吊的模具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违规进入到起吊的模具缝隙间。
2、直接原因分析
王志诚违反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天车操作说明》的规定,在未确定钢丝绳是否吊挂正确及未检视模具周围人员的情况下,起吊模具,导致模具发生偏移,从而撞击并压迫到古恒达,导致古恒达死亡。
古恒达违反《天车操作说明》的规定,未与起吊物的模具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违规进入到待起吊的模具缝隙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
图1:事故发生前,在做模具的转运准备工作
图2: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横沥镇“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而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横沥镇“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保证在吊装作业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志诚,男,汉族,21岁,湖南省宜县栗源镇山下村人,身份证号码:,违反了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天车操作说明》,在未确定钢丝绳是否吊挂正确及未检视模具周围人员的情况下,起吊模具,导致模具发生偏移,从而撞击并压迫到古恒达,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对事故负有责任。
因王志诚已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2、鉴于古恒达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李东,男,汉族,47岁,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码,是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调查组调查,李东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法律义务基本履行,尤其是对与事故发生相关的起重机操作规程,已对王志诚、古恒达进行过培训,因此,认定李东已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义务,建议不追究行政责任。
4、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企业、部门车间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以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健全
企业安全监管体系。
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覆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加强起重机安全管理,起重机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起重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违章作业究其根源,在于操作者安全意识的淡薄。
要控制和防止违章作业,就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实施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坚持对调岗和换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学习培训,有效地增强了公司领导、安全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意识。
除此之外,公司还对每次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通过事故现场分析会,对职工进行事故教训教育,使职工从血的事实中吸取教训,对事故提高警觉,明确违章作业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四)安全防护措施
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同时,应认真积极消除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因为它是造成机械伤害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之一,加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有效地消除操作者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可见,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必须根据其运行和操作情况,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