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无形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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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公司权益,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
1、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2、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2.1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2.2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职责
本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由总经理、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和各经办部门负责。具体划分如下表:
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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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无形资产的取得
1、取得方式
1.1 外部取得无形资产,包括外购无形资产、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等。
1.2 内部自创无形资产,指公司自行研究与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请购流程
2.1 各经办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
a) 对无形资产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论证结果为可行。
b) 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做出明确且详细的要求。
c) 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并上报审批。
2.2 法务部门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2.3 财务部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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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授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条无形资产的验收
1、外购无形资产的验收
1.1 外购无形资产由各经办部门组织,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1.2 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经办部门应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1.3 经办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交送财务部进行账簿处理。财务部应按照以下规定对无形资产办理入账手续。
a)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b) 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财务会计政策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c)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内部自创无形资产的验收
2.1 自创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2 自创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2.3 财务部依据研发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处理相关的账务,将研究过程中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开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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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满足财务会计政策相关要求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1.1 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和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1.2 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a) 无形资产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账。
b) 各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c) 无形资产管理台账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d) 财务部应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其摊销金额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
2、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
3、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
企业特许其他公司使用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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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处置
1、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合理的处置方式,并将“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填写完整。
3、总经理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经签署意见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可予执行。
第九条账务处理
1、总经理批准对无形资产的处置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对于企业出售的无形资产,财务部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条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
1.1 审计部
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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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务部
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2、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2.1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2.2 不按照企业流程操作,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2、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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