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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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办合函[2016]88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办合函〔2016〕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保证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特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为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考核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考核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全面性为重点,同时将统计辅助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坚持既注重统计工作过程,又注重统计工作成效。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等三个方面,统计工作考核应纳入被考核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为增强统计工作考核的时效性,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为当年考核周期。

三、考核计分及考核方法统计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将单项工作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相加后得出总分,其中统计基础权重15%,统计调查75%,统计服务10%。

若有扣分项则按各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08]118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 2008年6月2日)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贯彻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将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合并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所辖市县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的函一县两区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复函》(国西办综〔2006〕4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定享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的外经贸事业发展。

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区城协调发展挺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1.17•【文号】财建[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1月17日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文号】财企[2024]76号【发布日期】2024-04-18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4]255号,以下简称《方法》),接着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全部权、限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干脆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询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选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聘请、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供应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财政部、商务部文件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文件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 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 外农、 境 林和渔业合作 , 对外 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
承 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 台, 对 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的支持方式
( ) 一 直接补助。
外设计 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
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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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法 艘
财政部 、 商务部文件
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 0 12 2 614号 2 0 年 5月 8日 0 06
各省 、 自治 区、 市、 划单列市财政 厅 ( )商务 展机柏 。 直辖 计 局 、
财 经 法 穰
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 () 4 境外 突发 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 关企 业赴境 外处理 突发 事件 工作人 员的 护照 、 签证 、 国际旅 费和 临时出国费用 ( 包括住宿 、 伙 构的验资证明、 以设备 等实物投 资的须提供海关报 关
单复 印件 、 前期 费用 支 出情况说 明、 前期 费用 支付 凭
( 协议 ) 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 、 , 兴办企业等 方式在 农 林和渔业合作 境外 高新技术研发平 台业务 , 项 在 境外开展 的林木种植 、 采伐 、 更新及木 材加 工等方 面
的经营活动; 境外 渔业合作 是指我 国企业通过签署合
同( 协议 ) 购买捕捞许 可、 办企 业、 出渔船等方 、 开 派
合作业务, 财政部、 落实 商务部关于印发 < 外经济 对
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企 【05 2 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商促进〔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3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标准和对象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稳住本市外资基本盘,进一步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商务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2月8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型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等等。

下文是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境外投资政策优惠汇总

境外投资政策优惠汇总

境外投资政策优惠汇总一、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

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商财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鼓励和引导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外经贸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鼓励竞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国内企业或有关单位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中资企业集群式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力大并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对经国家批准、确认、考核通过后的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资助。

第五条发展资金资助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一)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三)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豫财企[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3〕1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10月22日附件: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我省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专项资金。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能力,促进外经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二)符合WTO基本规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三)遵循重点突出、合理引导、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四)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市场》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

【总页数】2页(P74-7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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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财政部、商务部文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4.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财企[2009]21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以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合理配置,开展国际资源互利合作,我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中央财政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投资资金支持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国内企业之间及境外中资(含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既有投资不在投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当年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具体申报要求,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投资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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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12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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