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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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由来
社会契约理论假定国家之前人类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
这里的自然法是人类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我们组选取了一个视角,即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因为从历史视角来看,近代以前也有较为丰富的契约思想,但是未能成为改造世界的工具。
二、社会契约理论的含义
社会契约理论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通常被定义为这样一种理论,即通
),以说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和统治者与被统
它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并可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具体来说:
人们可以用它来创造不同的社会、主权者、道德律令等;
它可能是一个具有永久约束力的契约;
也可能是一个需要每代人重新认可的契约;
它可能是历史真实的;
也可能是理想的或假想的;
它的表达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默认的;
订立契约的主体更是多种多样,可能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其统治者、家族首领之间、作为整体的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等等;
再举个例子。企业,我们可把它理解为不同个人之间一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交汇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这种法律实体中,交汇的契约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 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这样, 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就成了一组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这种复杂的契约系统的主体就是一系列目标不同且可能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
三、主要代表人物
上述各类契约体现的社会契约理论的这种派性特征,取决于思想家的派性特征,
例如,霍布斯与洛克的契约论之所以有很大不同,就在于他们所表达的价值、所代表的利益不同。
在近代西方,对社会契约理论做出系统理论贡献的主要有三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人人都平等和自由,每个人对同一事物有同等的权利,同时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这样就使人处在“一部分人反对部分一人的战争”的状态。但人性中不仅有欲望的一面,还有理性的一面。欲望的一面促使人不顾一切地攫取别人的东西,从而陷入混乱;但理性却教导人们“想出一种反自然的解决办法”,于是便设计建立政府来维护和平安全。霍布斯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可以转让的。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他强调这种转让是相互的,单向的转让不是契约,而是赠与和恩惠。在转让权利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存在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守约。由于人性自私和不合群的倾向,要人们自发地尊重彼此权利并遵守合约,那几乎不可能。但遵守契约又是维护社会和平所必需的,为此,霍布斯求助于强权和惩罚。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理论特点。洛克认为,人的一切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这些权利很不稳定,不断面临别人的侵犯和威胁。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天赋权利不受侵犯,为了社会的繁荣与安全,人们通过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洛克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主张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把权力让渡给一个专制主权者后,便不可索回原始的权利。而洛克则强调当人们订立契约时仅仅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像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并没有放弃,这样,他的理论为自由主义作了论证。
卢梭被认为是近代契约论的又一重要代表。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
四、社会契约的本质
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承诺或诺言的交换。既然自然法讲究人人平等,那么一些人统治其他人的合法性何在呢?社会契约理论可以为此提供满意的答案。
通过社会契约,立约各方承担了以某种方式行动的义务,同时享有了要求对方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条件的:各方的权利以各自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而各方的义务则以对方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统治者之所以能够统治,是因为他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人民之所以服从统治者的统治,是因为他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就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社会契约理论所设想的立约各方的这种关系就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就是政治权力的来源。
首先,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关于政治权威的唯意志论的说明。政治权威取决于人们的意志行为,其之所以合法,就是因为人们对它的服从是自愿的。
第二,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解释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它认为,国家起源
于人们之间的某种契约。
五、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特征分析
第一,个人主义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人文基础。契约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行为,它在某种意义上与自由是语意相通的,没有自由即没有契约。没有自由平等的意志,就不存在契约,更谈不上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社会契约观念正是随着个人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
第二,民主的、正义的国家观是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种政体形式,其中有宗法制、寡头制、贵族制、君主制,它们都没有满足政治的民主性与正义性的要求,而唯有民主的共和政体达到了政治的民主与正义的目的,究其原因,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不同是最重要的因素。专制政体的国家权力属于神或君主,排除了人民参与政治的可能;而民主共和政体的权力归属于人民,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基础与前提。社会契约思想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正义与民主的国家观,首先在于它一开始就表明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管理;其次是因为它表明了国家建立及国家权力运作要合乎正义性。为了保证个人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
第三,社会契约理论实质上包含了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政治规则。,社会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不同个人之间,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冲突,要在冲突中保存和发展各自的利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各集团就各自的利益定义和定位进行一种多层次、多方位和连续不停的“谈判",即不同的政治力量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政治层面上进行一种互相协让的谈判,以避免任何一方的全赢或全输。这种“谈判”实质上就是达成契约的过程。
六、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与现代政治民主的密切的关系
政治民主,一般地讲,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和理政的行为。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又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和现代政治民主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它们都是基于理性人假设。人既有理性又有感性,如果只看到人的感性方面,这反映在政治上,往往要求无比强大的政治权力来控制人的行为,遏制人的欲望。相反,如果注重人理性的一面,将人看作是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话,必然要求较为“弱势"的政府或者服务型政府。
第二,二者均坚持“基源权力说”。社会契约理论指的是人民转让权力组成政治社会;政治民主指的是人民参政、议政、理政之行为,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制度设置。很明显,二者都认为权力的最后来源是社会普通民众。
第三,二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二者有着相似的运作方式。近代思想界们的社会契约理论,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差别,但在缔结契约组建政府的过程上,却是基本相同的。这一过程和现代的选举制度非常相似。现代选举制度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是人们通过合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确定的,这正是契约思想家们设立契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