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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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安全工作虽然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然而施工生产事故

的结果却严重于任何一个其他要素。鉴于此,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生产时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如何保证建筑工

程的安全施工,有效的控制和降低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摆在施工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 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

文件精神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 使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未实施有效监管, 有些地区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

制度和措施。比如, 有些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 没有经费来源, 没有处罚依据, 安监站的安监作用不能得到充分

发挥。

其次, 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削弱了安全管理的力度。有的城市

将违反建筑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权由工程安监部门改为城建执法局, 使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 削弱了安监工作力度, 致使存在的

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2、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重视不够

安全责任意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中, 施工企业没有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 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于是就出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健全, 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写在纸上没有真正贯穿于整个施工当中, 甚至有些施工单位根本就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也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 致使安全施工监管薄弱。还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导致施工中出现员工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按技术交底作业等一系列现象, 而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建筑业从事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中, 除技术管理人员外大部分是农民工, 他们的安全防护意识差, 也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 操作技能不高, 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又远远不够。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 且综合素质不高, 甚至有些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缺乏了解。

4、施工安全监理未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 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但很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

职责, 只重视质量, 追求效益, 不重视安全,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还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 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还有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工作态度消极, 不能主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督促建筑企业进行整改, 不能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致使安全监理形同虚设。

5、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

目前, 虽然国家出台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的相关规定, 但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比如, 有相当一部分工程主承包商中标后仍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

质的包工头, 而这些包工头接到工程后, 有些安全意识不强, 对

技术规范、安全规范知之甚少; 有些唯利是图,偷工减料, 安全施工难以保证。另外, 有些建设单位强行压缩合同工期, 导致疲劳作业; 有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在工程

造价中拒付安全施工设施费用; 有些施工单位不购置必要的安全

防护用品等, 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1、强化和完善政府监管职能

(1)完善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改革细化安全管理监督程序。首先,政府应协调市、县、区有关部门,解决有些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不健全、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成立建筑安全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理论和安全技术的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早日建立起我国的建筑安全研究体系。最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施工资质的审查环节以及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主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执法检查,迫使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真正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2)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

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在投标条款中必须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措施提

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3)评标办法中,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把对安全保证措施的评审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安全保证措施评审的合格标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应作为废标条件之一。

3、建立和运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实现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预防为主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将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事故

预防型,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做好“预防为主”的工作,必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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