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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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课程-有限责任公司
6、分红权。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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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转让权以及对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 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部分股权,但只能按法定的要求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
8、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权。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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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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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补足出资。 4、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将被公司登记
管理机关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还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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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滥用股权。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 一规定在我国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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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 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 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 的证明;

本章程适用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本章程适用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一、本章程适用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组织独资),组织机构为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外商投资企业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七章财务会计及审计第八章劳动管理第九章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XXXXX在中国浙江省XX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XXX XX XXXXXX CO.,LTD(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英文名称)公司住所:XXXXXX。

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或地址、:股东名称(或姓名):XXXXXXXX住所或地址:XXXXXXX。

国籍:XXXX第四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以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XXXXXXXXXXXX。

(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生产规模:年产XXXX万X。

公司产品XX%外销,XX%内销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

(币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九条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进口设备(非货币出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折合XX万美元投入,其余以XX现汇投入。

第2章1--有限责任公司-(2)ppt课件

第2章1--有限责任公司-(2)ppt课件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别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选择题
1、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 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 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 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的是( )。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 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 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 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 带责任
选择题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知识讲义

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知识讲义
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讲义
目录
• • • • • • •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法框架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第五章 公司章程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一章 公司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出资数额及方式【案例】 • A、股东的出资数额(最低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 司500万元。【现在无限制】
• B、股东的出资方式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现在无 限制】 –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什么?
– – – – 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为自治空间” (1)法律规定是非强制性的,章程规定优先; (2)法律不作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章程自行规定; (3)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由章程规定。
第五章 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失败的实例
– 【案章程
(四)章程自治范畴
• • • • • • • • (12)第49条第1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第50条2款 规定经理的职权 (14)第51条第2款 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的职权 (15)第52条第2款 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不 低于1/3的情况下) (16)第54条 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补充 (17)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18)第72条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19)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ppt课件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ppt课件
任。 (4)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
资。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权力机构
1、性质: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 构,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 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 必需的机构(一人公司除外)。股东会 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2、职权:参考教材和法条。
(一)股东
3、股东资格的消灭。 (1)股东转让全部出资。 (2)公司法人解散或破产。 (3)股东死亡。
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并 不导致股东资格的消灭。
(一)股东
4、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
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一)股东
5、股东的义务。 (1)缴纳认购的出资。 (2)出资填补义务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
(二)出资最低数额、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不允许劳务和信用等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元;一人公司为10万元;特殊公司依特 别规定。
(二)出资最低数额、出资方式
股东的实物出资,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并应 当经评估或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金额不得超过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 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 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 股东人数:50人以同 2、 股东资格:自然人、法人 3、 股东责任: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1.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在法律上成立的、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

它是一种混合了公司和合伙企业特点的商业实体,旨在为股东提供更大的责任保护和灵活性。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模式而闻名。

LLC拥有自己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债务、拥有财产,并与其股东分开进行法律诉讼。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为公司债务而受到影响。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2.1 股东责任有限与其他企业形式不同,LLC的股东享受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或法律纠纷,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度内的损失。

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为公司债务而受到影响。

2.2 税务灵活性LLC在税务方面具有灵活性。

默认情况下,LLC被视为合伙企业,其收入和损失会在股东个人的纳税申报中反映。

这种特性称为“透明度”,因为公司本身不纳税。

然而,LLC也可以选择根据公司的需要选择作为C型公司或S型公司进行税务申报。

这使得LLC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可图的税务策略。

2.3 管理灵活性LLC在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股东可以自由制定公司章程和协议,规定公司内部的运营方式和决策权。

这使得LLC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和经营模式的需求。

此外,LLC没有严格的股东数量限制,并且允许不同类型的股东(个人、合伙企业、其他公司等)加入。

2.4 持续存在与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相比,LLC具有持续存在的优势。

即使出现股东变动或者其他情况,公司仍然可以继续运营下去。

这种稳定性使得LLC更受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青睐。

3.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和行政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步骤:3.1 选择公司名称首先,需要选择一个独特的公司名称。

该名称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与其他已经注册的公司重名。

3.2 准备文件并提交注册申请接下来,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并将其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指由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而成的一种企业法律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相比于其他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经营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申请。

首先,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名称。

这个名称应该能够清楚表达公司的性质,并且不能与其他已有的公司名称相同。

然后,需要准备公司章程,并提交给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批。

在法律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在经济上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财产、债务和权利义务。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其他公司。

股东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决定权益比例,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可以通过投资来获得公司的收益,但不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经理层来管理和运营日常事务。

董事会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经理层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和投资等。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和法律方面也有一些优势。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适用于公司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司的法律实体来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经营自由度较高、责任范围较小的企业法律实体。

其特点是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申请,并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并享受一些税务和法律上的优势。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问题。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必须是境外(含港、澳、台)的企业或自然人。
投资者(股东)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企业类型说明

企业类型说明

属企业类型确定;2、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内资企业类型说明
划分标准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 除外)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外商投资性公 司除外)外,还有国内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公司股东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含有国有出资低于 50% 。如果出资比例各为 50% ,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 依据 公司股东在两个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含有国有出资超过50% 。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 依据 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股东 公司股东为一个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 作为判断依据 公司股东为一个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是由非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 权作为判断依据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公司已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低于50%,如果出资 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公司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国有股份超过 50%,如果出资 比例各为50%,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作为判断依据 上述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类型 公司未上市,公司股东中含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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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 股)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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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在法律上将公司独立于其所有者之外,从而为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和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需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并进行注册和官方批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结构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同时,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董事会则负责决策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大的事务,经理则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商业形式的比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灵活的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人数较多时协调利益较为复杂。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灵活地决定资本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更适合小团队或家族企业。

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所有者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全部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不会受到牵连。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1. 有限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承担企业债务时,股东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只需承担其认购的股本。

2. 税务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自己的税收身份,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安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3. 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方式较为灵活,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资本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灵活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以适应不同的业务模式和合作方式。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劣势1. 管理繁琐: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较为复杂。

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决策、股东的利益协调等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有限公司名词解释

有限公司名词解释

有限公司名词解释有限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类型的商业组织,将经营风险最大限度限制在个人内部成员负担的范围之内。

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财务架构,旨在让投资者通过限制个人负债来参与投资,而不用承担过大的责任。

此外,LLC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更多的灵活性,因为它更容易建立和操作,比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和有限合伙责任公司(LP)更容易建立和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成员,负责管理公司事务,所有者,参与公司的财务和投资,以及秘书,负责控制公司内部管理。

每位董事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财务责任、企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能够维持稳定的经营和运营状况。

在美国,创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满足状态政府的一定条件,以确保公司的组织架构符合状态法律。

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与传统的公司形式相比,LLCs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可以帮助公司在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财务分配和财务调整。

另外,LLCs也可以提供税收优势,可以帮助公司更有效地管理和分配财富。

LLCs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者的财务压力,还可以为公司在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之间建立更强的分工。

有限公司也有一些限制,最大的一个是它们没有获得税收优惠。

由于LLCs的所有者无法申请特殊的税收条款,因此LLCs的公司税一般会比一般的公司税稍微高一些,特别是在投资者财富越多的情况下。

另外,LLCs也有一定的规模限制,只允许最多75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有效利用投资者财富和限制个人风险的金融结构。

它允许投资者在最大限度地限制个人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同时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提供税收优势,使公司得以合理分配财富。

然而,LLCs也有一些限制,包括它们不能申请税收优惠和有限的规模限制。

因此,在决定是否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其利弊,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公司类型基础代码集(2013年8月1日)

公司类型基础代码集(2013年8月1日)
6430
有限合伙企业
6490
其他
6800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10
分公司
6820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6830
办事处
684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6890
其他
7000
外国(地区)企业
7100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
7110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7120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指投资人全部是自然人或由自然人控股的企业(下同)
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153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290
其他
5300
非公司
即,非法人
531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53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已废除
5390
其他
540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410
普通合伙企业
542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5430
有限合伙企业
5490
其他
580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810
分公司
58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300
股份制
3400
股份合作制

公司类型税法总结汇报材料

公司类型税法总结汇报材料

公司类型税法总结汇报材料公司类型税法总结汇报材料(1000字)一、公司类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

1.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公司名称独立承担债务,其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仅限于其股东认购或者转让股份(股本)的额度。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适合小型企业和创业者。

2.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来进行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责任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额来确定股东的权益,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

3. 合伙企业(Partnership)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特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公司税法在中国,公司纳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

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计税方法、税率以及税务报告和申报程序。

1. 税法的主要原则(1)法定原则: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不得随意变更或规避税务义务。

(2)一律原则:税法对所有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3)实体原则:企业应纳税的应税所得是企业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4)全球原则:中国的税收范围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取得的所得。

2. 税法的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采用综合所得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自筹资本实际增加额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净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的名词解释简短

公司的名词解释简短

公司的名词解释简短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听到关于公司的各种名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合资公司等等。

这些名词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不知道它们代表着什么意思。

因此,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公司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其特点是成员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或认购份额的金额,不承担其他公司债务。

相较于其他形式的公司,LLC在法律和税务上更为灵活,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以股份作为资本的公司形式。

在这种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常见于各类企业中,尤其在企业规模较大或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更加普遍。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通过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被公众购买和交易。

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向投资者公开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扩大业务规模。

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合资公司是由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法人或个人合作成立的共同经营实体。

合资公司的特点是参与合资的各方共同投资和分担风险与利润。

合资公司通常用于跨国合作、共同开发项目或进入新市场,让不同的合资方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同的目标。

独资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独资公司是由一个人经营的公司。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和业主没有法律上的区别,所有权和责任都由业主个人承担。

独资公司在创业初期具有灵活性和低成本的优势,但也承担了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一体化的风险。

合作社(Cooperative)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成员可以是普通员工、供应商或社会公众。

合作社的目标是为成员创造利益,共享经济收益,并通过集体经济力量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共同福利。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公司总是给人一种规模很大,员工众多的感觉,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有那么大规模的。

在我国还有一种公司叫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

这种公司只有一个人投资成立的。

那么,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呢?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法人独资与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

《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二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对于全资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是pincai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缩写是“CO., LTD.”。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合资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主要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成立条件1、到工商局做名称预先核准,如果核准后名字有效期为6个月;2、租赁办公地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3、到工商局的指定银行办理入资手续,打入注册资金,一般设计公司10-50万元的注册资金即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两人股东以上的话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原法);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4、入资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向工商局提供企业设立申请表,包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简历、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全体投资人的亲笔签字、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6、工商局受理后1周内领取营业执照;7、拿到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8、办齐上述手续后到辖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9、银行开设企业的基本账户;10、拿到开户许可证后到工商局办理注册资金的划转,开始正式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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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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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种情况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委派公司董事长;委派公司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选举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副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种情况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委派公司董事长;委派公司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选举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副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种情况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设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七条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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