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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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申报表课件

资源税申报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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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的填写——附表(一)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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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不涉及折算率,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第5栏“折算率”和第13栏“平均选矿比” 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2.第3栏“原矿销售额” 和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 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 3.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 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 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 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 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4.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 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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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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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表的生成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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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源税主表信息由金三系统自动生成,只有一项需要填写:即“本 期已缴税额”,其他数据项均有附表导入。
2. 大厅工作人员在纳税人提供填写好的附表并录入附表信息以后,系 统自动生成主表,大厅工作人员应将其打印出来交纳税人核对,纳 税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公司签章交还给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申报缴款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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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资源税申报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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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及背景 二、附表的填写
三、主表的生成与填写
四、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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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及背景 (一) 全面修订申报表背景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表单说明】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

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

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其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2016年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2016年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开采销售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黄金矿
在附表(二)填写,金锭相当于“精矿”,金精矿、金原矿
均视同“原矿”填写。
有减免税项目发生的,纳税人才需要填写附表(三);否则
,可不填写此表,系统会将纳税人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特殊的石材矿如何归类
石材矿类填报有以下3情形:

1.以荒料(即原矿)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石)、 大理岩(石)等,填写附表(一); 2.以板材(即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 石)、大理岩(石),填写附表(二);
3.两者不分的,即以原矿或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 象的,填写附表(一)、(二) 均可,由于不需要 折算或换算,不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
有一定规格、可满足板材加工或其它用途的块石。 荒料既是石材矿山的产品,又是板材加工厂的原料 。计算单位是立方米。 备注(概念):荒料,是指矿山的石料经加工,具
附表一表样
“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三下”是指建筑物下 、铁路下、水体下。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除依法 特准可在 “三下”采矿外,禁止在“三下”采矿。 2.衰竭期矿山:指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 矿山 。3.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低品位矿等的减免税。
(二)前期改革涉及的减免税:油气资源税的综合减征
;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同本次改革的前两项减税,但 均未加限定条件。此外,还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
由系统自动生成,仅需签章确认。
主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二)1主3附申报表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海上油气资源税和水资源税以外的所有资
源税纳税人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适用独立的纳税申报表 (过去按油气实物量折价征收矿区使用费,改为资 源税后仍沿袭了过去做法)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源热泵”,即地源热泵取用水,是指利用 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中水的热量或冷 量,实现既可供热又可制冷的节能空调系统。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 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业 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2. 根据有无减免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附表 有减免税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无减免税
不需填此表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五)纳税申报前应完成的流程 税务登记 税源信息登记 税种认定
纳税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填报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根据此表 进行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做好税目、子目、税率、 纳税期限、预算级次等配置工作。
配合实施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需要 满足水资源费改税“税费平移”的需要 统一试点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需要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借鉴去年资源税改革申报表设计模式 综合十个试点省份水资源税设置要求 增加申报附表便于水资源税减免申报 满足城镇公共供水按售水量计税填报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两张主表,一张附表
□ 未办理
必填
取水口所在地、取水地点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 ××字20××第×××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售 水量计税的,如有多个取水许可证,可只填写其中 一个取水许可证信息,其它取水许可证信息在附送 资料中说明。 “取水口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街 道,必须填写完整,否则金三系统无法选填。 “取水地点”,取水地点是对取水口所在地的 具体化,应填写取水口详细地址,尽量不要只填 写“公司内”或“院内”等模糊地址。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填表日期: 纳税人识别 号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项目 征 本期 收 品 目 征收 子目 计税 单位税额 依据 税额 应纳 免税额 质代码 额 本期减 减免性 本期已缴税 本期应补(退)税额 年 年 月 月 日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合 计 从价 定率 征收 项目 征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受理人 受理日期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受理税务机关签 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 2.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 子目 计税 依据 综合减 征率 征收 应纳 率 税额 免税额 质代码 额 本期减 减免性 本期已缴税 本期应补(退)税额
合 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 纳税人声明 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资源税纳税申报办税指南

资源税纳税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资源税纳税申报•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五条•申请条件:在宁波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资源税纳税、减免申报适用对象:在宁波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材料:(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三)《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四)存在减免情形的,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五)充填开采“三下”矿产资源税优惠:1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1份(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六)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1.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2.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七)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优惠:1.能说明实际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情况(包括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提取的矿产品名称)的佐证材料2.应税矿产品与免税矿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证明•办理地点及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办理期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

资源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综合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综合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_操作说明综合申报(网上办税系统)操作说明:1.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点击菜单“纳税申报-报表填写”,进入报表填写列表,填写“综合申报表”。

本月第一次申报的,点击综合申报表后的“填写”按钮,进入填写综合申报表;本月补充申报的,点击“申报期内补报”按钮,在打开的补报列表中,点击综合申报表后的“补报”按钮,进入填写综合申报表。

2.进入综合申报表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资源税“税目”选项中选择“原油、天然气、原煤、洗选煤”并点击“应税金额”文本框时自动弹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一);选择其他“税目”时,自动弹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二)。

表一①“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的销售量,按吨填报。

②“销售额”:原煤或洗选煤的具体销售额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销售额不为0时销售量必填)③“折算率”:计算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时使用(原油、天然气、原煤不使用折算率),公式为: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折算率需先在系统中由各地市进行配置。

④“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该表内直接带出税率(2%或1.7%)。

⑤“本期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原煤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⑥“减征比例”:若征收子目中含“衰竭期”,该栏自动带出30%;若征收子目中含“充填开采”,自动带出50%;若征收子目含“重大损失”,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⑦.“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比例。

⑧.“减免性质代码”:本栏目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已先行办理的减免税事项代码供其自行选择。

⑨.“本期已缴税额”: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⑩.“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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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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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标 签】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
【发文日期】2014-11-02
【实施时间】2014-12-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课件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课件
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
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 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
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 /年取用水计划×100%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 水类别的纳税人填报。
取用水行业 □城镇公共供水 □农业
特殊用水类别
□疏干排水 □地源热泵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注意:火力发电(循环式)不适用本表,应 按其他行业填报纳税申报表A。
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纳税人开采地下水, 取用水行业为 “特 种行业”、“其他”时,“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和“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为必 填项。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四)取水量有关信息 “年取用水计划” “取水量核定机关” “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
“年取用水计划”,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的信息填写。注意单位是立方米,应填写数 字格式,不能填写成“××万”的非数字格式。 未取得年取用水计划的,填写“0”;未办理取 水许可证的,也不会有年取用水计划,也填写 “0”。
第4栏“本期取水量”
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纳税人应根据水利部门 核准的取水量填报。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核准取水量确定流程:
纳税人
①上报本期用水量
水利部门
③按 照核 准的 取水 量申 报
②水利抄表核准取水量
税务部门 ⑤申报数据与传递数据比对
④传 递核 准的 取水 量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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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资源税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

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填写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第3栏“折算率或换算比”:反映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或者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比值。

除煤炭折算率由纳税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其他应税产品的折算率或换算比由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

5.第4栏“计量单位”:反映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6.第5栏“计税销售量”: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从价计征税目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视为计税销售量自动导入到本栏。

计税销售量即课税数量。

7.第6栏“计税销售额”: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8.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①=6×7;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②=5×7。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

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三),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1.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2.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13.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进行纳税申报。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说明: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

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

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

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

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

平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说明:1.凡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精矿类税目是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

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

如不涉及换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换算比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换算比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以金锭、原矿加工品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本表。

金锭销售在栏次4、12填写,金原矿或金精矿销售均在栏次3、11填写(纳税人既销售自采金原矿,又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或粗金,应当分为两个子目填写)。

单位金锭需要耗用的金精矿或金原矿数量在栏次13填写。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换算的,应按规定换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本表中的换算比、平均选矿比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

在用市场法计算换算比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

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说明:1.本附表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本附表,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第1栏“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4.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计税销售额分行填写。

5.第3栏“减免项目名称”:填写现行资源税规定的减免项目名称,如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低品位矿等。

6.第4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第5栏“减免税销售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由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减免税销售量需要通过平均选矿比换算的,应在换算后填写。

8.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减免税销售额需要折算或换算的,应在折算或换算后填写。

9.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0.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11.第9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综合减征比例填写,其减征比例计算公式为: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

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征比例。

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销售量×适用税率×减征比例。

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导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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