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新闻行业的迅速发展,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对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抄袭与剽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版权侵权行为。
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速度或节省精力,直接抄袭他人的新闻报道,甚至不做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创作成果。
2、未经授权的转载在网络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极快。
有些网站或媒体未经原作者或原媒体的授权,擅自转载其新闻报道,这也构成了版权侵权。
3、改编与演绎对原新闻报道进行改编或演绎,若未获得授权,也可能引发版权纠纷。
例如,将文字报道改编为视频或音频形式,或者对报道内容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重新创作。
4、署名权纠纷未给原作者正确署名,或者署名错误,都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二、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新闻从业者版权意识淡薄,对版权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此外,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追究。
客观上,新闻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源。
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也增加了版权管理的难度。
三、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影响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原作者和原媒体来说,其创作成果被侵犯,经济利益受损,创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这可能导致优质新闻内容的减少,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质量。
对于侵权者来说,一旦被认定侵权,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承担法律诉讼费用,还会损害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版权纠纷会影响新闻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使公众对新闻行业产生质疑。
关于新闻侵权
•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报道或者恶意攻击,导致其名誉受损,从而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某娱乐媒体报道了一位知名演
员涉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新闻,但后来证实这则新闻是完全捏造的。
这则报道导致了该演员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其事业发展,还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演员因此起诉了该媒体,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的新闻报道。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企业时,对其产品质
量进行了恶意抹黑,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锐减。
企业因此将该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名誉侵权案件,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位公众人物时,过度
渲染其私生活,甚至公开了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众人物因此将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
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管,严格把关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攻击。
同时,受害者也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环境。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商业利益等。
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媒体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救济措施。
本文将通过对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来深入理解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
一、新闻侵权的种类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闻侵权的种类。
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新闻侵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 名誉权侵权:包括对个人名誉、荣誉进行贬低、诽谤、信誉侵害等行为;2. 隐私权侵权:包括对他人私人生活进行侵扰、违反个人隐私等行为;3. 肖像权侵权:包括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报道、宣传等行为;4. 商业利益侵权:包括对商业品牌、商标进行侵犯、恶意损害他人商业利益等行为。
以上几种侵权行为常常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对被侵权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依法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新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建立在新闻侵权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责任人,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归责:1. 违法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违法则需要依法追究责任;2. 违约原则: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则需要依据合同、协议等进行责任追究;3. 过错原则: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由过错或者故意导致的,若是则需要追究责任;4. 救济原则:根据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通过以上原则,可以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新闻侵权案例探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新闻侵权案例来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某媒体在报道一起事故时,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大篇幅的负面报道,批评其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删除了原作者的署名。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转载规定。
原作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发布他人新闻作品。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地发布了一家媒体的新闻作品,而且还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原作者向该个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照片,但未经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摄影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新闻机构赔偿侵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新闻机构赔偿了原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表明,新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擅自篡改他人的新闻报道,不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净化新闻传播环境,保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新闻传播环境的健康和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名誉、隐私、肖像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在新闻报道中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
以下是一些与新闻侵权诉讼相关的常见名词解释:
1.名誉侵权:当个人或组织在新闻报道中遭受虚假陈述、诽谤或
诋毁时,他们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2.隐私侵权:涉及个人或组织的私生活、家庭事务、隐私通信等
被未经授权披露在新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隐私侵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肖像权侵权:当个人的肖像、形象或照片被未经授权使用在新
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4.公共人物防护:公众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如政治家、明星等)
在新闻报道中享有较低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因为公众有合理的兴趣了解和讨论这些人物的事务,但仍然受到某些限制。
5.约束力:新闻报道中存在真实事实与公共利益披露的情况下,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报道的合理性通常视为强有力的法律对抗性辩护。
6.重要公共事务: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政府
腐败、企业不法行为等,法院可能会权衡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众知情的重要性以支持合理的新闻报道。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点评】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
长、新闻发言人钱学军在接受采访时予 以痛斥:“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 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 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 德。”连业外人士都明了的简单道理, 我 们新闻从业人员却糊里糊涂。其实,这些 道理记者都懂,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多挣 几个稿费,也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 怪不
据悉,此决定李连杰已经向太太利智 请示,并获得太太全力支持。不过对于李 连杰所作出的决定,其好友们也有些唏嘘 地表示,41岁就退出太可惜,这些朋友们 均表示希望李连杰可以一边修行,一边继 续在好莱坞发展,不要轻言退出。
【真相】《青年报》3月19日报道:“昨 天晚上,在上海大剧院的马克希姆西餐 厅内,担任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颁奖 嘉宾的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在传出 ‘出家隐退’传闻后首次出现在记者镜 头前,本报记者终于零距离采访了这位 明星,对于以前的传闻他付之一笑,反 问记者:‘这样的消息,你相信吗?你 都不相信你说我怎么会相信?’就此彻 底粉碎了关于他出家的传闻。”
【点评】有人调侃道:如今的娱乐新闻,
无非是绯闻、丑闻加讣闻,否则难以 吸引人。至于绯闻和丑闻,想必读者 诸君早已领教,无须赘言。至于后者, 近来也屡有尝试,让不少明星歌星 “死去活来”好几回。比如风传著名 影星李雪健病逝,其实人家不过是生 了一场大病而已。如此看来,让李连 杰出家一回,还算是笔下留情,给足 了面子。
【真相】王小丫表示:一、这完全是条假 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 她。12月21日,苏州广播电视报在网站刊 登启事:“本报今年第49期(12月9日出 版)‘娱乐追踪’版上刊登的《王小丫陈 章良携手入围城?》一文所披露的内容,因 采访、刊发时听信误传,未及与文中所涉 及的两位当事人作求证,造成文中报道的 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对文中涉及两位当事 人造成影响表示深切不安,为此特向两位 当事人和本报读者致歉。”
关于新闻侵权
而且,撰稿人和新闻单位对所获得的材料和消息负有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果发生侵权,完全将过错归责于事实材料提供者,于理于法似都有些相悖。如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专管员于桂兰状告《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愤怒的烧鸡”诽谤案,新闻源之一的个体户杜坤,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与否,法院都不予追究。《上海文化艺术报》刊载报道“索价3000带来的震荡”所引起的徐良诉侵害名誉权案,提供新闻来源的《上海青年报》编委陈保平,同样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再如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新闻侵权案,新闻源韦唯亦不负法律责任。
二、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归责
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目前在法律界和新闻界有种种议论和看法,归纳起来,可有以下几种说法: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人是精神产品的设计、生产者,应对其质量负责。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的检验放行者,是作品发表刊载的重要把关人。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出版机构。应该说,这几种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则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素材能够成为成品,得以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实际上涉及方方面面。在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时,既要立足于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新闻工作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化。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转载,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媒体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新闻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记者擅自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记者在报道新闻时,擅自篡改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导致原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受到了严重影响。
原新闻报道的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该记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记者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提醒了我们在创作和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要时刻牢记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使用、篡改他人的新闻作品,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应该注重原创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严禁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自己的新闻作品,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对其进行合法保护,以免遭受侵权损失。
总之,新闻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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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
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
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
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
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
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
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
那么,内参作为仅供领导参考的刊物,是否也会引起新闻侵权?所以,统观各家之说,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
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
同样,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首先,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
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
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在不少论著中,却把新闻侵权的概念等同于新闻纠纷,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
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
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时还可能使受害人名誉大大提高.所以.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此外.根据实际的新闻侵案例来看,如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新闻侵权案件41宗:其中侵犯名誉案件33宗,侵犯肖像权案件7宗,侵犯荣誉权案件1宗(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法学界有争议,暂且不)。
这样看来,新闻侵权侵害的主要是名誉权(包括隐私权)和肖像权。
虽然我们还未揭示出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但我们必须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说明。
在对新闻侵权的内涵作了上述阐释时,笔者斗胆对闻侵权作了如下的理论表述:新闻侵权,是指由于新闻机构和公民在从事新闻动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担民事责的行为。
这种表述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第一,笔者试图揭示其本质属性,而不是对其进行某种列举或外观的描述;第二,强调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应承担民事任的行为,以此和犯罪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由于新闻媒介担负着舆论引导的特殊任务,“舆论引导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引导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所以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由于媒介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一旦侵权,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侵害。
特别是由于一般老百姓对媒介发出的信息有信任感,因此很容易误信这些有损他人人格的内容具有真实性,由此将可能使受害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感受到沉重的社会压力。
而对某个公司来说一旦报道了有损其名誉的新闻.则会使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巨额费用将付之东流。
所以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大多是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其次,认定新闻侵权时不能呆板地照搬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这是由于新闻侵权主要分为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肖像权三类。
它们各有各的特点,有各自特定的构成要件。
第三,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较复杂。
一则新闻从采访到发表,要经过若干环节.涉及到消息来源、记者、编辑、核对人员、印刷工人多个人,任何一处环节出了差错.都有可能造成侵权。
而就消息来源来说,又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之分,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追究新闻侵权的责任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新闻侵权案件一般都是“案中案”。
因为法官们一方面要查明新闻所涉及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其中的是非曲直;另一方面又要查明新闻与事实是否相符,行文是否恰当以及新闻的采、写、编、发的过程。
再加上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法》来规定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一般都特别慎重,既要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又要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
这样,审理此类案件,时间较长。
第五,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打官司这种社会新闻本身的轰动效应,会给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以及被侵权者双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如英国最畅销的报纸《太阳报》曾四次被女王起诉.而且屡战屡败,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惜成为女王的被告,其中恐怕难免有商业利益的考虑。
而一些“星”们借打新闻官司以吸引人们注意,提高自己知名度,此类事情也屡见不鲜。
(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新闻侵权是一种“功能异化”现象,也就是说新闻事业在本应发挥积极功能的方面却发生截然相反的负面作用。
例如原本是为了舆论监督,却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等等,而这些负面作用的产生有着其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产生新闻侵权的客观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的各种制度造成的。
1987年《民法通则》的实施,意味着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在人们心中,媒介不再是“高高在上”,不可冒犯,人们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便出现了“告记者”热,著名的“奚弘案”便是一强力例证。
新闻侵权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于新闻机构或公民的社会责任心不强,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它不是权力机关,可以强制性地发号施令。
它是通过传播信息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的目的。
所以,媒介本身就要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控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心不强,可以体现为滥用新闻自由(包括滥用舆论监督)、工作态度不认真、满足受众不当需要等方面,工作态度不认真易造成校对错误,核查不明等过失。
而为了满足受众的不当需要,动不动就揭人隐私,制造一些“爆炸新闻”,那么,成为法庭的被告也就不以为奇了。
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媒体的新闻侵权与记者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涉及到记者采访、写作新闻时的态度、作风、方法、知识层面等诸多因素,避免新闻侵权,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尊重客观事实“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舆论监督也属新闻范畴,也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要求记者通过深入采访,准确地记录下事实真相。
文章不但要做到整体真实,而且要做到细节真实,要知道,任何一枝一叶的失实,都可能造成新闻侵权而引发新闻官司。
在写批评报道中,有些记者就像上面所提到案例那样,只采访当事人中的一方,忽略了另一方,一味相信举报人的观点和语言,不经核实就使用。
更有甚者,记者有时将别人的观点和语言“视从己出”,省去了“某某说”一类文字,在文章中直接进行叙述。
有记者认为,这些内容是别人说的,有出处,所以与自身没关系,如果被批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的话,先要找到提供文字、观点的人。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因为是报纸直接将举报材料公开,所以当被报道对象认为受到侵权时,第一反应就是将媒体诉之公堂。
采写批评报道,要坚持做到“三见面”。
即与被报道的当事人见面、与其领导见面、与其知情者见面。
通过“三见面”,可以消除稿件中不实、有争议的地方,这样也便于记者对稿件进行修改,减少失误。
从媒体的实践看,“三见面“的稿件给媒体所带来的麻烦要少得多。
二、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
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的记录。
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
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
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
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
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
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
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
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
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