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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18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18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18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希望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18是如何规定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较为复杂,故而公司债券发行办法不宜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需要经过试行之后,再判断法律规定是否是适应于目前的社会环境,故而我国实行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16的规定,具体该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

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1、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议决定发行的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发行委托协议:在本办法范围内我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依据《中国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委托公司债券发行主责法人,代表公司进行筹资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行,并负责向出让购买方作出履行其担保义务的相应承诺。

3、售出公司债券:在本办法范围内发行的公司债券,由发行主体代表公司售出,出让方向发行主体缴纳担保费用,支付利息和本金,结清义务后,公司承诺履行其之前的担保义务。

二、发行规定1、发行原则:我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照遵循全民参与原则,安全、健康发行原则,投资结构合理原则,健康资产负债结构原则,错综复杂的发行控制原则。

2、发行程序: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并由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3、发行标准: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发行标准,建立和完善债券发行保障措施,确保公司债券发行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审核与监督1、审核:公司债券发行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记录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及有关情况。

2、监督:我公司负责对发行的公司债券实施监督,落实公司债券权力分类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发行监督管理,全面检查发行过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发行和发布。

四、公司债券发行终止1、公司债券发行终止条件: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债券发行终止:(1)董事会决定不再发行公司债券;(2)由于发行主体经营活动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而不得发行公司债券;(3)出让购买方的付款不能及时完成以及不能达到发行价值等原因导致公司债券发行无法完成等。

(1)公司债券发行的终止将及时以发行条件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出让方;(2)在公司债券发行终止后,若出让方已交付发行价款,发行主体应及时将发行价款全额退回至出让方另定账户;(3)发行公司债券终止后,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明细状况按有关规定即时公示。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5年1月16日表示,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邓舸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章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

《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是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自2014年1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3份。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8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18最新)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18最新)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18最新)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4月2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传真:8610-88061252电子信箱:***************.cn***************.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编:100032附件:一、起草说明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格局正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两类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的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

针对这一情况,原有基于股权分置环境下制定的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的再融资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情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10
【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 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0页(P63-72)
【关键词】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国证券业协会;主承销商;承销团协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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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J], 孙永立
5.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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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会拟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7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会拟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7日附件: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附件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根据央行公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比上年少4,67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

94万亿元,同比多5,070亿元;从融资结构看,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行公司债券占比19.1%,同比高3。

8个百分点。

公司债券成为代替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股票融资的一种更为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环比大幅下滑背景下,公司债券逆势而上,呈现井喷之势,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一股新增力量.一、背景介绍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比以往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了更有效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以下修订:(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

《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五)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公司债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债券,简单来说,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公司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

其次,债券具有固定的期限和利率。

这使得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能够较为明确地预期未来的收益和资金回收时间。

再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

相比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者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这是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债券资金和履行偿债义务的基础。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这一要求旨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来支付债券利息。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然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接下来,向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售债券。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的价格波动、信用评级变化等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场所会对债券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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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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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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