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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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在法律实践中,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通常存在密切的联系。

主债权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协议,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实现,由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担保事项达成的协议。

当主债权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那么担保合同可以独立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

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主债权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2. 主债权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且担保人不知情,担保合同无效。

3. 主债权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被撤销,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在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担保人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可能因为某些特殊条款而有效。

例如,担保合同中可能包含独立担保条款,该条款允许
担保人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约定,通常用于明确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效力。

以下是关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效力的要点:
1. 独立性约定的定义: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可以约定独立性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限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性约定,但如果主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4. 适用条件:独立性约定通常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或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以确保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5. 风险提示:担保人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因为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 合同条款:独立性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7. 争议解决:担保合同中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以便在独立性约定的效力受到质疑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8. 法律咨询: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概述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合同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独立效力与连带关系。

本文将重点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的,因此主合同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与主合同的履行无关。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虽然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但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时,可以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

可以说,连带关系是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补充。

在连带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必事先通知担保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主合同债务的涉及范围决定的,但是担保人可以就连带关系向主合同方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连带关系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的全面履行。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不受担保人的限制。

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的适用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自动无效。

换句话说,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依靠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

每个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担保合同的数量上,每个担保合同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这意味着无论某个担保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担保合同的效力都不会受到影响。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某个担保人主张权益,而不受其他担保合同的影响。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吗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吗?担保合同是指在借款、贷款、合作、交易或其他交易活动中,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

主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直接约定的合同,它规定了债务人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而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基础上签署的,它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保障而存在的。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

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债务人的身份信息、主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担保的方式和范围、担保期限、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担保合同的格式一般包括合同标题、合同前言、合同主体、合同附件、合同签署等部分。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者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包括清偿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

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它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通常包含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债务人的身份信息、主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担保的方式和范围、担保期限、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等要素。

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合同法律意见书

担保合同法律意见书

担保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_____:应您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担保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一、担保合同概述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常见的类型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在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担保人的权利1、抗辩权。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

2、追偿权。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的义务1、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履行通知义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担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

四、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一)对担保人的审查1、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保能力。

2、审查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其偿债能力。

(二)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审查1、明确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重要条款。

2、注意担保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三)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在保理合同中,如果保理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这通常会影响到与保理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目的不合法;
4.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保理合同因上述情形之一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与该保理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效力将受到影响。

具体来说:
- 如果担保合同是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且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那么主合同无效通常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担保合同中包含了独立担保条款,或者担保人明知保理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通常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因此,如果遇到保理合同无效的情
况,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文档详细解释了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1. 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达成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主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被认定为无效: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2. 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具有从属性的合同。

当担保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被认定为无效:2.1. 担保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2. 担保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2.3. 担保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4. 担保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5. 担保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6. 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法律后果4.1.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4.2.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报酬;4.3.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 结论主合同无效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应谨慎审查主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注意事项6.1. 合同审查: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当仔细审查主合同的内容,确保主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发现主合同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谨慎考虑是否提供担保。

6.2. 法律咨询: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通
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通常具有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
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被
认定为无效。

2. 独立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设计为具有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完全依赖于主合同。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独立性条款,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可能有效。

3. 法律后果: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人可能不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担保人则需要根
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过错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人的过错导致的,担保人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 法律适用:在处理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考虑适
用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
有所不同。

6. 合同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主合同无效时,会根据合同的具
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以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7. 补救措施: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允许的补
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引言担保合同是在借贷、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很多情况下,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担保合同在主合同签订之前的效力问题。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进行介绍。

1.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其效力应当根据独立性原则进行判断。

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据此,担保合同签订在先的情况下,即使主合同尚未签订或签订后无效,担保合同依然生效。

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2. 针对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履行对象将不存在,这给担保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2.1. 约定主合同生效条件在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主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算有效。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履行无法实施。

例如,可以约定主合同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获得相关许可才生效。

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担保合同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2. 保留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另一种方法是在担保合同中保留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即担保人在主合同签署之前对担保合同进行限定,只有在主合同签署之后或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担保合同才开始生效。

这样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签订之前不产生效力。

2.3. 要求主合同的履行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的签订不仅是主合同本身生效的条件,同时也是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未履行,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

3. 法律实务中的操作建议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一些建议的操作:•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范本文)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范本文)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引言在商业合同中,担保合同被广泛运用以减轻交易风险和保障协议履行。

然而,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主合同无效是否会使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本文将探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1.违反合同法律法规:主合同的内容、条件或目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违反了国家的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定的合同形式、违反了法定的合同目的等。

2.恶意或欺诈行为:主合同的缔约方采取了欺诈、虚假陈述或恶意隐瞒关键事实等恶意手段进行合同交易。

3.约定无效:主合同中包含了无效的条款或违反了法定合同格式的约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1. 合同独立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关系。

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

2. 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通常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作为独立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义务,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3. 对担保方式的影响主合同无效并不会对担保方式本身造成影响。

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不同形式,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和保护。

4. 担保合同的诉讼效力由于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可依法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以及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结论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并不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根据合同独立性原则,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担保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其担保责任。

此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也会受到担保方式和法院诉讼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结论仅供参考,具体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注:本文仅提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do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do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只有在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后才能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而要是导致了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此时对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来讲是否还有效呢?在下文中告诉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原则上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担保合同必然是无效的,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效担保合同担保⼈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效时,只能产⽣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效担保合同当事⼈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因担保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和债权⼈对⽆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和第⼋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的规定,⽆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效致使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论主合同的⽆效应归责于债权⼈还是债务⼈,还是双⽅都有过错,也⽆论⽆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过错的,担保⼈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时,债权⼈⽆过错的,因担保⼈的⽆效担保⾏为造成主合同债权⼈损失的,担保⼈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与担保⼈违反法律禁⽌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担保⽆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为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它与主合同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以下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要点:1. 从属性:担保合同通常具有从属性,意味着它的存在和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2. 目的性: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中的义务。

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如保证)或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

3. 独立性:尽管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被设计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担保人可能在某些条件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 范围限制:担保合同的范围通常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

担保人的责任限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金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5. 变更和转让:主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可能会影响到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担保合同的条款。

同样,主合同的转让通常需要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 解除和终止: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也会影响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因履行完毕或其他原因终止,担保合同通常也会随之终止。

7. 执行顺序: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通常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履行或执行担保物权。

8. 法律适用:担保合同通常适用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管辖,除非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了解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效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借款合同是由借款⼈和出借⼈共同签订的合同,⽽有些出借⼈为了借款的安全,会要求借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要签订担保合同的,那么借款合同⽆效担保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借款合同⽆效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借款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效民间借贷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1、借款⼈返还借款针对⽆效借贷合同⽽⾔,如果⽆效借贷合同尚未履⾏,则不得履⾏。

如果⽆效借贷合同已经履⾏,取得借款的借款⼈应当向贷款⼈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和履⾏将给当事⼈带来损失,这⾥的损失,⼀般指贷款⼈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以弥补损失时,借款⼈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效是借款⼈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向贷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按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约定的利息,⼈民法院应予收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赌博、贩毒、⾛私等⾮法⾏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借款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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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四、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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