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4.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①《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一份;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土地证的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代替)。
(2)正式命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物命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为办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书各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2.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带原件查验)
(1)属联合审批窗口受理的,命名之前在联合审批征询意见环节,申请人须先提供以下材料: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复印件两份;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⑥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或规划条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⑧区民政局发出的《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原件或由联审系统调取打印件一份。
3.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泉建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泉建规〔2024〕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民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现将《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止。
后续若国家有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予以修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2024年10月10日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泉州市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的办理。
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审批。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受理对象按照“谁建设、谁申报;谁所有、谁申报”的原则,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已交付项目由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及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申报。
五、受理条件(一)申请资料合法有效,内容完整准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3.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4.相关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
六、许可条件(一)拟命名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案名名称命名规范建议
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案名名称命名规范建议(一)楼: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方可用“楼”作通名。
(二)大楼: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业大楼或公寓住宅楼,方可用“大楼”作通名。
(三)大厦:10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大型楼宇,方可用“大厦”作通名。
(四)商厦:8层以上,单一功能为商业的多层建筑,方可用“商厦”作通名。
(五)广场、广厦: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必须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面露天公共场所(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物,方可用“广场”作通名(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但应严格控制。
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
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六)中心: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且必须是某一产业占主导地位,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方可用“中心”作通名(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
(七)城: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八)花园、花苑:绿地面积和人工景点休闲用地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公建配套齐全且规划用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方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九)山庄:住宅区内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且地处靠山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方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能以“山庄”作通名。
(十)新村: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视项目具体情况,可用“新村”作通名。
(十一)公寓、公馆: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二)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第 2 页共 7 页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议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滩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指旗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桥梁、隧道、水库和各类台、站、港、场及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名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本市地名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的写字楼、办公楼或商贸等公共建筑。
在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集中、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并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占其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群可用“广场”作通名。
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小区、村:指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等)的住宅区,可用“小区、村”作通名。
四、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区。
达不到“小区”、“村”、“花园”标准的住宅,可用“苑”、“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具有地名意义的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可用“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
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甬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2003年3月3日甬政办发[2003]45号)为加强我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有关建筑物(群)名称管理和标准的规定,依据我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范围住宅区、商住大楼及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广场等具有明显指位功能和鲜明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均属管理范围。
二、建筑物(群)名称命名的原则(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三)符合《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群)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三、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标、商号名称。
(二)含义健康,用字规范,避免不科学、名不符实的名称出现。
(三)禁止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四)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的词语命名。
(五)以城镇、街巷、居民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的,应在该地名所指的地域范围内。
四、建筑物(群)名称通名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和标准(一)通名使用的规定:1.与建筑物(群)的性质、功能、规模等实际相符。
2.词语的含义要明确。
(二)通名使用的标准: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下同)其高度一般应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其高度一般在10层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1日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峰、沟、河、关隘及地形区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指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铁路、公路、车站、机场、台、站、厂(场)、桥梁、水库、灌渠等人工建筑物及名胜古迹、古遗址、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
(五)其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名称。
第三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登记、报批,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三)负责地名标志规划、设置(含楼门户牌编码、安装)等管理工作;(四)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五)组织编纂和出版标准地名书刊和地图,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密集出版物。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职责是:规划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道路、居住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实体的地名规划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门命名后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实体名称审批建设规划项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1.新村、小区: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新村”、“小区”作通名。
2.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其中成片而含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效劳设施,环境优雅的大型居民区。
3.园、苑等:指住宅小区。
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效劳设施的建筑物或居民区。
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4.别墅、山庄:指低层在郊区或风光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园、草坪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绿化率高于3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别墅、山庄一样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操纵利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5.度假村:指在郊区或风光区供度假利用的大型旅行场所。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各类配套设施的,可用“度假村”作通名。
市区严格操纵。
八、农庄:建设在郊外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行、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开场合;9.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楼层应在15层以上,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商务、公事建筑,可依如实际情形利用“大楼、广厦、商厦”等作通名。
10、公寓(新寓):8层以上的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11、商厦:综合商贸为主的临街高层或较大型建筑物。
12、楼、轩等:指商住楼宇。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乌政办[2013]56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乌政办〔2013〕5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已经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名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建立建筑物名称登记和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互通建筑物名称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来源: 1999-11-15(市地名委1999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
第四条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
(七)公寓、园、苑,指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九)别墅,指容积率不超过0.3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
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
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
楼盘起名规定
各市、县国土局:为了加强城镇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标准化进程,克服地名使用中某些不良倾向,进一步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现就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问题提出以下十条具体意见: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此类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四、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小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第四条“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
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应特别控制使用。
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也可以“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
第二章建筑物名称核准和更名第三条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
2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3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
4应当遵循一建筑物(群)一名的原则。
一建筑物(群)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5建筑物名称原则上以宗地权属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
宗地权属相同、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
6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
7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3-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8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的公建类重大项目的名称应当纳入地名规划管理范围。
9符合其他有关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不规范建筑物名称以及项目推广名典型案例,为规范使用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
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标准如下:1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2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3怪异难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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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1.新村、小区: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新村”、“小区”作通名。
2.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其中成片而含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环境优雅的大型居民区。
3.园、苑等:指住宅小区。
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或居民区。
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4.别墅、山庄:指低层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绿化率高于3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别墅、山庄一般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5.度假村:指在郊区或风景区供度假使用的大型旅游场所。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可用“度假村”作通名。
市区严格控制。
8、农庄:建设在郊野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9.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楼层应在15层以上,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商务、公务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大楼、广厦、商厦”等作通名。
10、公寓(新寓):8层以上的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11、商厦:综合商贸为主的临街高层或较大型建筑物。
12、楼、轩等:指商住楼宇。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13.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
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14、城、商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建筑物(群),分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应当在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
为防止“城”字通名的滥用,要严格控制非商业建筑使用“城、商城”作通名。
15.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16、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功能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17、以“广场”、“中心”、“城”作通名的,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如××娱乐广场、××商业中心、××商贸城等。
18、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
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
19、地名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20、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凡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的要限期纠正。
21、本市区内所命名的地名名称不能同音、重名。
22、除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公共资源特许经营需要外,不得以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