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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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1.新村、小区: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新村”、“小区”作通名。

2.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其中成片而含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环境优雅的大型居民区。

3.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或居民区。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4.别墅、山庄:指低层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绿化率高于3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别墅、山庄一般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5.度假村:指在郊区或风景区供度假使用的大型旅游场所。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可用“度假村”作通名。市区严格控制。

8、农庄:建设在郊野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9.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楼层应在15层以上,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商务、公务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大楼、广厦、商厦”等作通名。

10、公寓(新寓):8层以上的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11、商厦:综合商贸为主的临街高层或较大型建筑物。

12、楼、轩等:指商住楼宇。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13.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14、城、商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建筑物(群),分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应当在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为防止“城”字通名的滥用,要严格控制非商业建筑使用“城、商城”作通名。

15.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16、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功能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17、以“广场”、“中心”、“城”作通名的,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如××娱乐广场、××商业中心、××商贸城等。

18、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

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

19、地名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20、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凡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的要限期纠正。

21、本市区内所命名的地名名称不能同音、重名。

22、除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公共资源特许经营需要外,不得以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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