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储备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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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储备计划制度
1.根据《献血法》第十六条及《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
2.输血科根据以往临床用血统计数字,合理制定贮血计划,保持一定库存量,一般不少于三天的急救用血量。
3.经常进行数据分析,以数据说明贮血计划的合理性,克服随意性与盲目性。
4.做好用血计划,库存血量是上一年同期全月用血总量的
1/4~1/8,血型按O、A、B、AB大约3:3:3:1比例贮血(库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