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在建工程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三、资金来源单位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借款等。
四、支付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支付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支付管理机构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指导管理。
五、资金支付流程1.接收审批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接收资金支付审批文件,详细了解支付要求和规定,确保支付流程的顺利进行。
2.编制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尽的支付计划,包括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
3.编制支付清单根据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编制支付清单,明确具体的支付对象和金额。
4.资金安全审查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资金安全审查,确保支付对象的身份和资质,避免风险。
5.支付审批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清单进行审批,确保支付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6.支付执行经过审批后,支付管理机构应立即按照支付清单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7.支付登记支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支付情况进行登记,记录详细的支付信息,以备查验。
六、支付管理要求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化解支付风险。
七、支付管理监督1.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管理的规范性。
2.单位领导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关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排查支付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
八、附则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支付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存。
2.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_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建立。
第三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指由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申报和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贸及民特品生产企业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资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系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以后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也要相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开、逐级、择优”原则征集项目,对符合报送条件的项目,按省财政厅通知的报送数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上报的项目应填制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申报表同时从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省财政厅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作为每年正式申报的备选项目。
对申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财政部限定个数审核上报。
对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统筹核定拟予支持的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式、金额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建计[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6月15日建计[2007]152号印发,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厅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第三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处室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送综合计划处,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项目资金库。
(二)每年5月底前各有关处室依据厅财政项目资金库,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项目资金报告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汇总提出项目并按程序纳入厅本级部门综合预算。
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六)结论及建议;(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第五条厅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统筹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机关各处室向省财政等部门追加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申请理由和必要附件材料,送综合计划处办理申请报告,会签有关处室后,报厅长签发。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组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级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七、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八、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福府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5日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设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民政、金融的区领导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分管社会治理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负责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相 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
任到人。
建立问责机制
制定问责程序和标准,对在专 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 、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 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有效。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 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问责制度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监督制约原则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 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
强化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专项资金 的安全和合规性。
03
专项资金筹集与分配
筹集渠道及方式
财政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或单位进行拨款。
社会筹集
通过社会捐赠、企业投 资、个人出资等方式筹
多元化监督
未来专项资金的监督将更加多元化,除了政府部门内部的 监督外,还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力量 参与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绩效导向
未来专项资金的管理将更加注重绩效导向,通过建立科学 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 优化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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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单位日常经费支出、发放奖金福利、偿还债务等非项目支 出。同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设置
支出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支出应遵循“先审批、后使 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 序进行。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 批准、支付等步骤。
权限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专项资金支出的 审批权限,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大 小设置不同的审批级别。对于重大支 出项目,需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 政府批准。
专项工程款管理制度
专项工程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工程款管理,提高专项工程款使用效率,确保专项工程款安全,根据《关于做好专项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财政司(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专项工程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工程款资金应当用于指定的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专项工程款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专项工程款安全、规范、透明使用。
第五条专项工程款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专项工程款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专项工程款管理流程第八条专项工程款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核准、下拨、使用、结算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九条申请环节(一)专项工程款申请应当提交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专项工程项目情况、资金需求、用途等。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十条核准环节(一)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专项工程款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核准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向本单位下达文件,明确专项工程款的用途、金额等信息。
第十一条下拨环节(一)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专项工程款下拨到指定账户。
(二)下拨专项工程款时,应当填写相关下款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环节(一)使用专项工程款时,应当认真执行专项工程项目计划,按照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私划、挪用、滞留等。
(二)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结算环节(一)专项工程款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结算,提供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运作,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广州市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及行业企业投入与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第三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私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示建办、人事处、教务处、纪委、审计监察室、后勤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员。
其主要职责是:以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依据,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中央、地方,及学院自筹与行业企业投入的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实施、资金投向、年度资金安排;对购置实验实训设备、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确保建设方案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在领导小组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机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2.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汇总和上报审批;3.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目控制;4.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账户以进行会计核算;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6.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等相应报表。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制度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资金支付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支付、资金监管、专人专款管理、专用专款使用的制度。
第四条资金支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按照程序进行,并实行审批、核准、支付等程序。
第五条工程项目涉及的资金支付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等方面的支付费用。
第二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一般包括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决算结算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审批程序等进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当先行审批、再行支付,在支付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应当经过书面审批,审批流程应当清晰明确,并留有审批意见的签署。
第十条资金支付审批应当设定限额和权限,由专门的审批人员承担审批责任,确保审批权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审批应当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应当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应当及时、准确、有效,确保项目进度的正常推进。
第三章支付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支付账户,拨款单独进行,不同项目的款项不得混合支付。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账户应当及时核对、平衡,确保账目清晰明确,对账勾对应当认真核实。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账户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账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资金结余调整,不得存在超额支付或资金滞留的情况。
第十七条资金支付账户的密码保管应当谨慎,不得外泄,一旦发生丢失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不得私自挪用、套取资金。
第四章资金支付监管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监管应当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对于审核、核对、复核等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流程1、立项申报阶段(1)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注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和效益预测,以及建设期、建设经费、实施程序等。
申请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2)立项审批。
立项申请书经项目法人、董事会或经理会审议通过,报送公司总部或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批准文件。
2、资金申请阶段(1)预算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费用预算。
编制预算要遵循“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逐项列明费用,合理设置费用预算控制指标,确保预算照顾项目实际需要,同时不要超支。
(2)资金申请书。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和所需资金,填写《资金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明确提出资金用途、金额、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时间和计划等,诚信、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
(3)经费发放。
资金申请书需经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下达经费,根据资金需求分期分批地发放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及时、合法。
3、资金使用阶段(1)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项目实施前拟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2)资金使用过程。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使用经费,严格执行项目质量、进度、预算管理制度,将每笔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3)资金返还审核。
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然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4、项目验收阶段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验收申请书,附加完成情况表、质量安全鉴定书和项目成果等资料。
提交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请审核通过后,由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
如发现问题,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或重新回到使用阶段进行修正。
5、后期管理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制定后续管理计划,包括项目实际使用情况的监测、成果汇总、状态维护和更新等。
同时,还需要做好项目资产管理、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运营管理等工作。
以上即为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流程,通过严格执行该流程,可以有效地保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务安全和合规性,现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一、资金管理原则1.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3.资金使用应高效经济,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4.资金使用应节约集约,遵循环保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流程1.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预算,明确资金需求和用途,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资金。
2.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私自挪用资金。
3.资金使用结算应及时准确,确保各项支出和收入记录真实可信,可以通过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4.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结算报告,明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资金监督和审计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每年对项目单位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3.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使用。
四、信息公开和舆情管理1.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实舆论对项目的影响。
2.关于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的相关报道和舆情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应,防范和化解危机。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武政办[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8〕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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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专
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本项目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立项主体为***市**医院,建设地点位于***市阳光新区,用地东临**大道,南临**路,北侧和西侧均为城市规划道路。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医疗设备等所有与医院建设相关配套建设内容。
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资金不适用本办法,由***市**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集团有限公司筹资解决。
***市**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专项债券资金按照《**省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和资金使用工作规程(暂行)》(*财债发〔20**〕**号)执行。
***市**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贷款资金按照贷款约定和市财政局要求执行。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院新院、***专科医院、医疗设备等所有与医院建设相关配套建设内容及各自产生的建
设期利息。
本项目具体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由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本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进出口银行贷款和贷款配套资金。
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由***市**医院负责申报,进出口银行贷款和贷款配套资金由***市**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和筹集。
第六条根据具体建设内容划分,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一)**医院新院建设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进出口银行贷款及配套资本金。
(二)***专科医院建设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医疗设备投资及其产生的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四)其他配套建设投资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进出口银行贷款及配套资本金。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同时有中央预算内资金、债券和贷款的,原则上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债券、贷款的顺序使用资金。
贷款资金提取应当与项目用款需求相适应。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八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央预算内资金、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单位为***市**医院和市财政局,进出口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管理单位为***市**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单位收到资金支付申请后应当尽快审批并提出支
付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材料应当尽快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市**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单位,负责协调本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进度与实施进度相适应。
当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时,***市**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保障具体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程序不完善不得申请支付相关款项。
应急抢险类工程项目采购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项目实施进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专班办公室主任、专班组长
审核同意,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后,转资金管理单位落实,资金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后据实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部成员要强化财务管理意识,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包括发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支付证书、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监理月报、已完工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或审计结算报告)等。
费用类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发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合同、达到支付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市**医院直接支付项目资金,计项目成本;***市**集团有限公司从进出口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支付工程费用,视作代***市**医院垫付工程资金,借记中医院往来、贷记银行存款,***市**医院借记项目成本、贷记实业公司往来;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市**医院按市政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将资产划转至***市**集团有限公司,冲抵双方往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沟通和交流,加强对本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解决。
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