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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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GMP管理文件

一、目的:建立包装材料、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取样操作规程,

保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包装材料、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取样操作。

三、责任者:仓库保管员、取样员

四、正文:

1 质量管理部取样员在接到取样通知后,根据请验单的品名、规格、

数量计算取样样本数、取样量. 原辅料和成品:原则如下(n为来料件

数)当n≤3时,每包取样;当n<300时,随机抽取n1/2+1件;当n

>300,随机抽取n1/2/2+1件,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半

成品取样量应为一次全检量的2倍. 包装材料(包括标签、说明书):取样量应等于物理检查数加上用于其它规定试验的数量。

2 准备清洁干燥的取样器、样品盛容器和辅助工具(手套、剪刀、刀子、

笔、取样证等),到规定地点进行取样。

3包装材料(包括标签和说明书)取样:

3.1批号划分:如认为是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包装材料,并于一

次交的货,可看作一个批号。如一次发的货由不同的生产批号或

不同批号的原料制成,则每一个部分应看作一个单独批号。

3.2 取样方法:样品在质量规格上应能代表该批产品,所以应取自

包装材料的几个部位,同时每个部位抽样相同。

3.3 取样应做到该批的剩余部分不受损害或污染。

3.4 样品处理:如一个批号量以几个包装的形式定料的,则可按下

表从一定数量包装中取数,每份样品的取样量应相接近。

3.5 如包装集中在一些单元上,例如托板上,则用同样原则来决定样

品应取自几个托板。例如一个批号共60箱,分别在三个托板上

取l或2箱。

3.6 建议:下述情况可允许例外处理:

——如抽样时破坏保护性包装,一旦按正确数目取样,将造成相当量的物料单元不合理的损失。

——从物料待定部位取样,例如圆形铝箔的内部。

——其它,例如从厂家提供的证书中能对质量有足够的了解。

4 原辅料:

4.1 取样前先进行现场核对:

4.1.1 核对物料状态标志。物料是否置待验区,有黄色待验标记。

4.1.2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标记应相符,内容为品名、批号、数量、

规格、产地、来源,标记清楚完整。进口原辅料应有口岸药

检所的检验报告单。

4.1.3 核对外包装的完整性,无破损、无污染,密闭。如有铅封,

扎印必须清楚,无启动痕迹。

4.1.4 现场核对如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取样,向请验部门询问清楚有

关情况,并将情况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4.1.5 取样应做到该批的剩余部分不受损坏或污染。

4.2 取样程序:按取样原则随机抽取规定的样本件数,按清洁规定

清洁,打开外包装,根据待取样品的状态和检验项目不同采取

不同的取样方法:

4.2.1 固体样品用洁净的探子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样,放在塑料袋

内,封口,作好标记(品名、规格、批号等)。

4.2.2 液体样品摇匀后(个别品种除外),用洁净玻璃管抽取,放在玻

璃瓶中,封口,作好标记。

5半成品.

5.1 取样前应先进行现场核对:

5.1.1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标记应相符,内容为品名、批号、数量、规

格等,标记应清楚完整。

5.1.2 取样时应做到该批的剩余部分不受损坏或污染。

5.1.3 中药散剂、西药粉剂、片剂、颗粒剂在分装前取样,样品放在

塑料袋内,水针、口服液在灌装前进行取样,样品放在瓶中,

在化验室进行检测。

6.成品

6.1 取样在外包间进行,取样前应先进行现场核对,请验单内容与实

物标记是否相符,内容为品名、批号、数量、规格等,标记清楚完整。

6.2 核对外包装的完整性,无破损、无污染。

6.3 现场核对如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取样,向请验部门询问清楚有关情

况,并将情况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6.4 取样应做到该批的剩余部分不受损坏或污染。

6.5 按取样原则随机抽取规定的样本件数和样品数量。

7. 取样结束:

7.1 封好已打开的样品包件,每一包件上贴上取样证。

7.2 填写取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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