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2007对比版

合集下载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0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029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
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16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17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007 年民事诉讼法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第1条
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
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 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07年与2012年新旧民诉法对比表

2007年与2012年新旧民诉法对比表

民诉法修正对照表2007民诉法2012民诉法1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4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7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20120910 《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

20120910 《民诉法修正案2012》新旧对照及简要解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1、国内诉讼协议管辖范围扩大,并规定应诉管辖(默示管辖),实现与涉外诉讼的统一。

2、规定“公益诉讼”。

3、规定案外第三人的异议之诉。

4、逾期举证不再一律无效,只要有合理理由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但可能遭到训诫或罚款。

5、行为保全法定化,由此民事保全包括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形式。

6、增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为送达方式。

7、增加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定。

8、增加“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类型。

9、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采用一审终审。

10、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和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11、检查监督范围扩大、形式多样化。

12、二审和再审程序优化,加强对当事人申诉权的保护。

12345678910111213151617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

46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2012.8.31)

民事诉讼法(2012.8.31)

民事诉讼法(2012.8.31)中新网9月3日电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2012年04月21日点击:4652次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一、指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原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

这次的修改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的情况,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增强了当事人的信心,因为当事人往往会觉得向原审法院进行申诉无法得到原审法院的纠正。

二、再审事由从五项具体为十五项:原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审判组织 (10)第四章回避 (11)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3)第一节当事人 (13)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15)第六章证据 (17)第七章期间、送达 (21)第一节期间 (21)第二节送达 (22)第八章调解 (24)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25)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7)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30)第二编审判程序 (30)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30)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30)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33)第三节开庭审理 (35)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38)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40)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42)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45)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6)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7)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8)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8)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9)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49)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54)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55)第三编执行程序 (56)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56)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9)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61)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65)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66)第二十四章管辖 (67)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68)第二十六章仲裁 (69)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71)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 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民事诉讼法2012、2007对比版

民事诉讼法2012、2007对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045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046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旧法25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049
当,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辩论。
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督。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
须遵守本法。
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 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
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 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 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修正后
(条文中红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和基本原则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 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 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 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 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纠正。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十 九 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第 十 八 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